「日薪三千,僅需要協助客戶收付款項。」、「當日現金5000支薪,保證合法工作單純。」應徵者在社群平台或是其他徵才平台看到這些誘人的徵才資訊,除了現金、當天就可以拿取以外,更讓人心動的是那不符合行情的高額薪水。在高薪的誘惑與對方聯絡後,依照指示前往超商收取裝有現金之紙袋,再轉交給另一名指定人員,卻沒想到警方早已跟監多時,在交易完成的當下就全部抓捕到案。結果檢察官以加重詐欺取財與洗錢起訴,當事人則主張自己只是應徵工作,不知道款項來自詐騙。雖然當事人多半確實沒有見過詐騙集團的全貌,但法院判斷的重點並不是他是否知道整個騙局,而是他在收款當下是否能預見自己參與的是不法行為。不知情當詐騙車手不等於無罪?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將依序說明詐騙車手的認定標準、刑度計算、自白減刑的最新要件,以及被查獲後的刑事辯護方向與蒐證重點。
❖ 詐騙車手是什麼?不知情當車手會被判刑嗎
⦿ 詐騙車手的定義與常見工作型態
詐騙車手,是指在詐騙集團中負責前線取款的成員,工作內容是向被害人當面收取現金,或持人頭帳戶的提款卡提領被害人匯入的款項,再將現金轉交給上游。依取款方式不同,常見型態有:
⦿ 面交車手(到場向被害人收取現金或金融卡)
⦿ 提款車手(持提款卡至ATM或臨櫃領款)
⦿ 俗稱「收水」者(向車手收回款項並層層上繳)
詐騙車手與提供人頭帳戶者不同,提供帳戶者只是交付帳戶供款項匯入,實務上多以幫助犯評價;車手則實際出面領款或收款,屬於犯罪流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實務上多被評價為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詐騙集團內有人撥打電話、有人提供帳戶、有人出面取款,各自分擔不同環節,只要彼此之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每個人就要對整體詐欺結果負共同正犯的責任,不是因為自己只負責領款,就只需要為領款這一段負責,實務上稱為「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 為什麼「不知情」仍可能被認定有故意
《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這就是所謂的不確定故意。許多當事人會辯稱其不知情,所以會一直詢問不知情當車手會被判刑嗎?但其實關鍵不在當事人是否確實知道這是詐騙,而在他行為當下有沒有預見款項可能來自犯罪,卻仍決定執行。單純事後才發現被騙,與早已有所懷疑卻抱持無所謂的心態,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評價。法院不會只聽當事人的供述,而是就客觀事證綜合判斷,常見的判斷因素整理如下:
較不利於「不知情」之主張
⦿ 僅以社群平台或通訊軟體聯繫,不簽契約,也查不到公司資料
⦿ 內容只是領款或收款,報酬卻明顯高於一般水準
⦿ 被要求使用假名、更換服裝、避開監視器,或不得對外透露工作內容
⦿ 領款或收款後須立即轉交指定人員,或放置於指定地點
⦿ 曾被銀行行員、被害人或親友提醒,仍繼續進行
較有利於「不知情」之主張
⦿ 有實體公司、簽署勞動契約,且公司登記可查證
⦿ 報酬與工作內容大致相當,並有薪資給付紀錄
⦿ 指示均屬一般公司作業,可以對外公開說明
⦿ 款項依公司流程入帳,並有收據或簽收紀錄
⦿ 經提醒後即停止,並主動查證或報警
⦿ 完整保留訊息,並配合調查
這些內容只是判斷因素的整理,並非任何單一因素就能決定結果,法院會就徵才過程、報酬、指示內容與事後反應整體評價。
⦿ 應徵時出現哪些警訊,就應該立即停止
依照上述判斷因素,應徵過程若出現以下情形,就應該立即停止:
⦿ 日薪數千元卻只需收款、送件或提款
⦿ 要求提供、借用或使用他人的提款卡與存摺
⦿ 要求使用假名、更換服裝或避開監視器
⦿ 要求將現金交給不相識的人,或放置於指定地點
⦿ 不簽署契約,只以通訊軟體聯繫。
如果在工作的過程當中已經接到上述指示時,可先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單純停止工作只能避免後續行為,並不會使已經完成的領款或收款行為自動免責,若已有款項經手,應先保留對話紀錄,再評估後續處理方式。
❖ 詐騙車手會判多久?加重詐欺取財與洗錢罪的刑度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規定,洗錢包含「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的行為。車手將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的款項領出並轉交上游,使資金流向在金流上被切斷,便是典型的洗錢行為,因此詐騙車手案件通常會同時以加重詐欺取財與洗錢起訴。詐騙車手會判多久,不能只看單一罪名的法定刑,而要看罪名如何競合、有幾名被害人,以及有沒有減刑事由。
⦿ 想像競合與數罪併罰?罪名與被害人人數如何影響刑度
《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同一次領款行為同時構成加重詐欺取財與洗錢,通常從較重的加重詐欺取財處斷。至於參與犯罪組織罪是否另行論罪,以及它與加重詐欺取財之間的罪數關係,實務上有特別的處理見解,屬於案件中重要的辯護爭點。多名被害人的案件則不同,詐欺罪保護的是個人財產法益,實務上多依被害人人數分別計算,各罪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最高不得逾30年。因此車手會判多久,與經手的被害人人數直接相關,領了五筆款項與領了一筆款項,刑度可能有明顯差距。
⦿ 冒用政府機關與其他加重事由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將「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列為加重詐欺取財的態樣。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並同時具有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對公眾散布,或以科技方法製作不實影像聲音等情形之一者,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還會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常見的假冒檢警、假冒金融主管機關的案件,車手前往面交時若持有偽造的公文書或收據,另可能涉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法院對車手如何量刑?司法院的量刑參考事項
司法院訂有「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案件量刑參考事項」,供法官量刑時參考,並非拘束法官的規範。依其內容,對被告有利的因素包括「因應徵工作等原因而犯之」、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並依條件履行,以及提供真實具體事證以供追查共犯與其他正犯;不利的因素則包括計畫性犯罪、共犯間分工縝密,以及被害人遭詐騙金額逾50萬元。認罪的時點也被納入考量,越早認罪,從輕的幅度越大。
❖ 怎麼樣才可以自白減刑?115年修法後的減刑條件
詐騙車手案件中,與自白減刑有關的規定共有三套,分別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第47條,《洗錢防制法》第23條,以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三者的要件並不相同,其中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在115年1月修正後,第47條的內容已經有重大變動。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自白加賠付全部金額
第47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第2項則規定,若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取得的全部被害人所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簡單來說想要適用自白減刑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而且效果是「得」減輕,法官仍有裁量空間:
⦿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 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
⦿ 自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付清與被害人約定之全部金額
修法前的第47條,要件是「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認為,所謂犯罪所得是指行為人實際取得的個人所得,法務部並表示將因應此一裁定啟動修法;新版本因此改為賠付與被害人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對詐騙車手而言,這是很高的門檻,畢竟車手實際拿到的報酬,往往只是被害人損失中的一小部分,卻必須在6個月內完成整體賠付。分期給付是否符合「支付全部金額」的要求,仍待實務見解累積。
⦿ 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
《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這裡的「所得」是指行為人自己取得的報酬,與詐防條例第47條的賠付要求不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則規定:「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三套規定的要件不同,同一次自白可能同時觸發其中數套,但詐騙車手案件通常是從較重的加重詐欺取財處斷,洗錢與參與犯罪組織的減刑,能否實質降低最終刑度,仍要看重罪本身是否也適用減刑。也就是說,自白減刑的關鍵,仍然落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能否成立。
❖ 應徵打工變詐騙共犯怎麼辦?被查獲後的刑事辯護方向
應徵打工變詐騙共犯怎麼辦,被查獲後最先要處理的是三件事,不刪除任何對話與帳號、在警詢與偵訊前先釐清事實與可用事證、決定辯護主軸是否認犯意,或是自白並爭取減刑。第三項決定越早越好,因為自白減刑要求「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中途改變說法,會使減刑要件落空。
⦿ 警詢與偵訊?緘默權與羈押風險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其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並得選任辯護人。偵查中,辯護人得於警詢或偵訊時在場並陳述意見。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的車手,常見檢察官以有逃亡、串證或反覆實行之虞為由聲請羈押;當事人在案發後刪除對話紀錄、更換手機,很容易被解讀為有湮滅證據之虞,對是否被羈押造成不利影響。
⦿ 刑事辯護的四個主軸
詐騙車手案件的刑事辯護,實務上大致有四個方向:
⦿ 主張欠缺故意:以徵才過程、報酬與指示內容等事證,說明自己實際遭到欺瞞,且無從預見款項來自犯罪。
⦿ 爭執對「三人以上」的認識:加重詐欺取財的成立,行為人須對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有所認識,若車手只與單一上手聯繫,可檢視是否認識其他共犯,但車手多半會被認為知悉集團分工,成立空間有限。
⦿ 主張僅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但領款、面交屬犯罪核心環節,實務上多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此一主張要有具體事證支持。
⦿ 自白減刑、和解與酌減:在確認罪責難以爭執時,配合自白減刑與被害人和解,並依《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爭取降低刑度。
需要說明的是,主張不知情與自白減刑在策略上互相排斥,必須在偵查初期就選定主軸。若堅持無罪而審理後仍被認定有罪,就無法再適用自白減刑;反之,若在偵查中自白,則須確認自己有能力完成賠付。
⦿ 哪些證據要在第一時間保全
蒐證的方向,是還原「當事人當時究竟知道什麼、被告知什麼」,需要保全的資料包括徵才貼文與網頁的截圖、完整對話紀錄(含Telegram、LINE等通訊軟體)、報酬的約定與收受紀錄、領款或面交過程中收到的每一項指示、工作用手機與相關帳號。對話中若曾出現「這樣合法嗎」之類的詢問,以及對方「沒問題」的保證,這類紀錄可能同時被解讀為「已產生懷疑」與「受到欺瞞」兩種意義,如何評價取決於整體脈絡。建議在提交給檢警之前,由律師先行整理,切勿自行挑選截圖。
❖ 和解了檢察官就不會起訴嗎?賠償、緩刑與連帶賠償責任
⦿ 和解對起訴與量刑的實際影響
加重詐欺取財罪不是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與車手和解、撤回告訴,並不會使案件當然終止,檢察官仍然可以起訴。和解的作用在量刑階段,《刑法》第57條將「犯罪後之態度」列為量刑應審酌事項,與被害人和解並履行賠償,是重要的有利因素,同時也是詐防條例第47條減刑的必備條件。此外,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得為緩起訴處分;詐防條例第43條所定最輕本刑為3年,因此涉案金額達100萬元者,依法條文義推論,原則上已無緩起訴的空間,個案仍須由律師確認。
⦿ 緩刑的條件與詐騙車手案件的現實
《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想要緩刑的話,宣告刑必須在2年以下,且沒有前科或前科已滿5年,才有機會宣告緩刑。加重詐欺取財最輕本刑為1年,宣告刑有機會落在2年以下;但涉案金額達100萬元者,最輕本刑為3年,須先經減刑或酌減,宣告刑才可能降到2年以下。法院宣告緩刑時,也可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的損害賠償,因此賠付能力同時影響減刑與緩刑兩個結果。
⦿ 被害人要怎麼求償?連帶賠償責任與附帶民事訴訟
《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詐騙車手與集團其他成員屬於共同侵權行為人,被害人可以向車手請求全部損害,不會因為車手只分到少量報酬,就只需要負擔一部分。被害人也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因此與被害人和解時,必須把連帶賠償責任的範圍、金額與給付期限一併談清楚,並在事前評估自己的履行能力,避免承諾了無法履行的和解條件,反而使量刑上的有利因素變成不利因素。
❖ 常見法律問題|詐騙車手常見問題
Q1:不知情當車手會被判刑嗎?
Q2:詐騙集團的車手會被判刑多久?
Q3:如果只是應徵打工變詐騙共犯怎麼辦?
Q4:抓到車手,被害人的錢拿得回來嗎?
❖ 詐騙車手先釐清犯意,再評估賠付能力
詐騙車手案件的走向,是否行使緘默權、是否保全對話紀錄、要不要自白,以及有沒有能力在6個月內完成與被害人的和解,每一項決定都會影響最終能否適用減刑與緩刑。宣稱只是應徵打工不知情並不等於免責,而是否需要負刑事責任,取決於當事人當時預見了什麼、又留下了哪些可以證明的事證。
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在處理這類刑事案件時,會先協助當事人整理應徵過程與金流事證,評估欠缺犯意、共同正犯認定與自白減刑之間的取捨,並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期限規劃與被害人的和解時程。把繁複的程序交由專業機制處理,當事人才能在明確的法律框架下,把握每一個可以爭取的機會,逐步回到平穩的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