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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遊戲聊天室、社群媒體等網路空間裡罵人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嗎?

在網路遊戲聊天室、社群媒體等網路空間裡罵人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嗎?

柚律大解析
2025/12/30

李侑宸律師

文章封面

⭐️網路遊戲中的公然侮辱?

A與B均為柳丁公司「慢速領域」的網路遊戲會員,現實上也是互相認識的好友。某日,A以暱稱「騎山豬撞分隔島」與暱稱「哈囉機車」之B在遊戲中擔任隊友,但因為兩個人在戰術上的配合意見不一致,所以:

一、A、B兩人在遊戲中的私人聊天室中激烈對罵

二、A更進一步在該遊戲中的「一般大廳」之不特定多數人皆得共見共聞的自由討論區中,對B辱罵「白癡、智障、腦殘」。

三、A並在自己的社群媒體頁面上,發表給只有A的朋友可以看到的辱罵B的貼文

以上情況,A會觸犯的刑事法上的公然侮辱罪嗎?

 


   

⭐️公然侮辱怎麼成立?

刑法第309條是關於公然侮辱罪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最高九千元的罰金。以強暴的方式犯公然侮辱,最高將可能處1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的侮辱行為,必須是在公然的情況下做的,才能成立本罪。

 

公然侮辱罪所要保護的是名譽權,而名譽權的意義,是為了維護我們每個人人格的主體與完整性,而實現我們的人性尊嚴。名譽所代表的價值,是在社會上向別人請求應有的尊重。所以,當我們在網路遊戲或社群媒體上,被別人用言語隨便亂罵,來輕視我們每個人都有的人格、人性尊嚴的時候,罵人的人是否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呢?本罪的構成要件所謂的「公然」的狀態,又應該如何認定呢?

 


 

⭐️什麼才算是「公然」?

「公然」,在以往的實務見解的認定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看到或聽到的狀態。是指處於一個流動、開放性的空間,也就是任何人能夠隨時進出的場所。是不是只要造成不特定多數人有一起聽到或看到的結果或不以實際上有一起聽到或看到為必要。

 

而所謂的多數人,包括特定的多數人在內,如果要確定人數應該看實際情形是否達到公然而定。若一般性而言,在流動的場所只要有任何一個人就夠了,畢竟隨時都會有人進入這個開放性場所,然後聽到罵人的內容。所以,基本上三個人以上的場合或是行為人外還有特定人的兩個人以上的場所就是公然了。

 


 

⭐️網路或線上遊戲聊天室,是否屬於「公然」?

網路資訊流通極為迅速,利用網路工具公然侮辱特定對象的行為人,讓不特定的網路使用者都能夠觀看到行為人所想要侮辱的對象。依照一貫的法院見解,只要是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能夠一起看見或聽見的狀況,就可以認定為「公然」。

 


 

⭐️結論

侮辱需要在「公然」下的狀態為之,如果只是私底下的侮辱行為,不成立本罪。例如,有很多玩家在的遊戲大廳、自己社群媒體上的貼文、三個人(以上)在的對話群組內、寄給不只一個人的電子郵件、人來人往的街道上等等。回到本則案例,網路或網路遊戲中已經是一個大多數的人都能知道玩家A在罵玩家B,也會對玩家B的名譽權受到侵害。

 

本文認為案例一在私人聊天室內不符合公然要件;案例二、三則在大廳及自己好友的權限貼文辱罵,因為很多人可以看到,符合公然侮辱罪的要件,玩家A已經成立公然侮辱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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