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走到盡頭,感情已然無法維繫之時,很多人會糾結於究竟該不該離婚?無論是透過諮商或是雙方討論,若是真的無法達成共識,也沒有想要繼續走下去的念頭時,離婚對彼此雙方或許都是一個好的選擇。但當初好不容易成婚了,離婚是可以隨便就決定要離婚的嗎?
無論是何種情況下,如果雙方能好聚好散,坐下來簽署離婚協議書辦理協議離婚,那自然是最理想的狀態,因為最不需要耗費心力、耗費時間、耗費錢財;但現實中,很多的狀況是一方想離,另一方卻死守不放,甚至以拖待變。這時候您就必須考慮透過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然而,法院並不是您說想離就能離,法官判決的核心依據,在於您是否具備充足的法律依據,也就是所謂的法定「離婚事由」。
身為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的資深律師,我們處理過無數起因無法達成共識而進入法院訴訟的家事案件。許多當事人常問:「個性不合離婚會通過嗎?」、「分居離婚需要多久時間?」其實這些問題的答案,都圍繞在民法第 1052 條的規定上。今天謙曜律師團隊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解析法定離婚事由,以及如何運用「重大破綻」來爭取您的權益保障。
協議離婚卡關?了解「裁判離婚」與「離婚事由」的門檻
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書又要怎麼寫?
在進入法院之前,我們必須先釐清兩種離婚方式。第一種是協議離婚,這是最方便也是最快速的方式,只要夫妻雙方對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包含財產、子女監護等)達成共識,找兩位證人簽名並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即可。
可以透過GPT、Gemini寫離婚協議書嗎?
很多人會想說雙方既然可以談妥條件,那離婚協議書就隨便找網路上的制式範本來填寫就好,更甚者會去詢問 ChatGPT、Gemini 等 AI 工具進行協助,但通常離婚協議書會涉及到雙方的剩餘財產分配、小孩的監護權/探視權,以及後續支付扶養費的金額與期限,這些問題如果沒有在簽字前妥善討論並確認,很容易導致後續雙方因為糾紛,又需要彼此浪費大量的時間做溝通和爭執。
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提供專業的法律諮詢,以及離婚協議書的撰擬服務,透過資深律師從中協調、確認雙方當事人的權益,不僅能避免後續的糾紛,也能確保當真的發生爭議時,這份協議書能成為您最有力的權益保障。
那如果對方不願意離婚怎麼辦?
若對方拒絕簽字、談判破裂,您就只能尋求第二種途徑,即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官判決強制離婚,老實說離婚官司難題在於,除了如何在這個過程當中最大程度保障離婚後的權益,更要去舉出證據讓法官相信對方有法律認可的「離婚事由」,或是雙方已經就婚姻走下去了。
民法第 1052 條將離婚事由分為兩大類:第一項的「十大法定離婚事由」與第二項的「重大離婚事由」如果您不清楚自己的狀況符合哪一條,建議先與我們進行線上法律諮詢,讓我們的專業律師為您評估。
民法 1052 條第 1 項:十大法定離婚事由有哪些?
這是法院判決最明確的標準,只要配偶觸犯了以下任何一款,並能提出具體證據,通常就能構成強而有力的離婚事由,法官判准離婚並獲取相當補償的機率極高。
⦿ 重婚:若配偶在與您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違反了一夫一妻制,是絕對的離婚事由。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也就是俗稱的外遇,只要有證據證明配偶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即構成此項離婚事由;這通常也是請求侵害配偶權賠償的依據。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這部分包含嚴重的身體暴力(家暴)或精神虐待(如長期言語羞辱、控制),經蒐證後可作為離婚事由;如果有暴力事項的出現,請盡快與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聯繫,讓我們協助您第一時間申請保護令,除了保護您的人身安全外,這在官司訴訟中也是極佳的離婚事由佐證。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這個在現代比較少見了,過往這個比較常見在嚴重婆媳問題,或是岳婿衝突中,若達到「不堪共同生活」的程度,亦可視為離婚事由。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例如無故離家出走、斷絕聯繫、不給付家庭生活費,這類「惡意遺棄」的行為,是實務上常見的離婚事由。
⦿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涉及生命安全的威脅,是沒有太大爭議的離婚事由。
⦿ 有不治之惡疾:若配偶患有「重大且無法治癒」的疾病,影響婚姻本質,可能構成離婚事由;惟是否為重大且無法治癒,這部分就需要醫療機構專業的認定,並非個人單純認為而已。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如上款,通常如憂鬱症不構成此項離婚事由,必須是「重大且不治」並達到無法共同生活的程度,且需經過醫療鑑定。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若配偶失蹤滿三年,可向法院訴請離婚,這也是明確的離婚事由;此款通常會與第5款共同使用,會是強而有力的離婚事由。
⦿ 因故意犯罪,被處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配偶入獄服刑嚴重影響家庭功能,法律明定為離婚事由。
民法 1052 條第 2 項:個性不合離婚的救星「重大事由」?
「那如果是因為單純不愛了,能提起離婚嗎?」
如果您的情況不屬於上述十點,例如只是單純的感情淡了、冷暴力、或是價值觀嚴重衝突,那該怎麼辦?難道就不能離婚嗎?只能默默的隱忍嗎?別擔心,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提供了一個概括性的離婚事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現代離婚訴訟中,引用第 2 項作為離婚事由的比例反而更高。
實務上,法官怎麼認定第 2 項的「重大離婚事由」?
這一條看似模糊,但在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豐富的實務經驗中,法官在審理時通常會採用以下兩個核心標準來判斷是否構成離婚事由:
⚖️ 客觀判斷標準
客觀標準會讓法官設身處地思考:「如果是一般人處於同樣的境況下,是否也會痛苦到無法繼續維持婚姻?」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例如長期無性生活、過度的宗教狂熱影響家庭、或是有嚴重的財務不透明導致生活困難,這些都極高機率被認定為重大離婚事由。
⚖️ 主觀判斷標準:
這部分會觀察雙方對於「婚姻」的想像,是否已經喪失了維持婚姻的意願?雙方是否還有「互愛互信」的基礎?如果雙方早已形同陌路,甚至互相仇視,那就算強迫兩人不離婚,對於未來雙方彼此生活也無任何益處,甚至更有可能對於雙方當事人造成更大的傷害,這時候法官會傾向認定婚姻已生破綻,符合離婚事由。
常見被認定為「難以維持婚姻」的具體情況:
⦿ 分居離婚:雖然台灣沒有明文規定的「分居離婚」條款(例如分居滿幾年自動離),但若夫妻長期分居形同陌路,生活各自獨立無交集,法官會依照實際狀況,認定婚姻是否已達破裂,採納為重大離婚事由。
⦿ 個性不合離婚:若雙方長期爭吵、冷戰、無性生活,且經協調無效時,將有可能被認定為離婚事由;個性不合的重點不在於「吵架」,重點是在於「無法溝通與修復」
⦿ 財務糾紛:嚴重賭博、欠債等惡劣債務行為,嚴重影響家庭生計時也是強力的離婚事由。
誰可以提出離婚?關於「有責性」的關鍵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過去法院嚴格執行「有責配偶不得請求離婚」簡單來說,過往的法院認定是說「為什麼你犯錯還可以提起離婚?」但隨著最新的憲法法庭判決與實務見解演變,現在即便您是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只要能證明「雙方都有責任」或是「婚姻早已名存實亡」,您依然有機會主張第 2 項離婚事由訴請離婚,只是可能需要承擔較大的賠償責任。如果您是有過錯的一方,想要透過訴請離婚來還自己自由身,但同時不想要被對方獅子大開口,這部分牽涉到許多條件上的攻防,需要細膩且彼此信任,建議務必尋求資深律師協助。
想要離婚怎麼辦?律師教你蒐證與佈局
在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的案件中,很多當事人敗訴的原因不是真的沒有離婚事由,而是因為「舉證不足」,倘若因多次溝通無果後,您決心要走離婚訴訟這條路,以下準備工作至關重要:
1.蒐集證據:無論是外遇照片、家暴驗傷單,或吵架錄音等,都是證明離婚事由的鐵證。
2.尋求法律協助:離婚訴訟涉及高度專業的攻防,尤其是如何將生活瑣事包裝成法官認可的離婚事由,建議在提告前先尋求專業律師推薦,進行法律諮詢。
常見問題 :關於離婚事由的疑難雜症
為了協助大家更快速理解,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整理了以下:
Q1: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A:台灣法律沒有規定分居多久可以自動離婚;但實務上,分居超過六個月至一年以上,且雙方無互動,法院很有可能認定婚姻已無法延續,構成民法 1052 條第 2 項的離婚事由。
Q2:對方不願意簽離婚協議書,我能直接搬走嗎?
A:直接搬走可能會被對方反告「惡意遺棄」,這反而會成為對方指控您的離婚事由,建議先進行法律諮詢,在律師指導下進行分居規劃。
Q3:只是個性不合,可以當作離婚事由嗎?
A:單純口頭說「個性不合離婚」很難說服法官,您必須舉證個性不合導致了什麼具體後果(如長期冷戰、分房睡、無互動),將其具體化為「難以維持婚姻」的離婚事由,並且留存對話紀錄作為證據使用。
遇到離婚卡關,讓專業律師成為您的後盾
婚姻走到需要透過法律來解決,往往令人身心俱疲,無論您是想了解協議離婚的細節,還是正準備以離婚事由提起官司訴訟,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都是您最堅強的後盾。我們豐富的經驗,能精準分析您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離婚事由,並為您爭取應有的財產分配與子女監護權,不要讓一段不快樂的婚姻困住您的人生。
若您有任何法律問題或需要委任律師,歡迎隨時聯繫我們進行法律諮詢,我們會提供透明的律師費用說明與最溫暖的法律協助,為您的權益保障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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