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著手機裡跳出的陌生訊息,或是行車記錄器裡那段不堪入耳的對話,難道我的另一半真的外遇了嗎? 那一瞬間,憤怒、震驚、悲傷湧上心頭,隨之而來的是無數的疑問:「現在通姦除罪化了,我還能告他嗎?」、「如果要告,是不是一定要抓姦在床?」、「我不想離婚,但我想給那個破壞我家庭的小三/小王一個教訓,可以只告小三嗎?」
通姦除罪化不代表「對婚姻不忠者不需要受罰」,所有在婚姻關係當中不忠的人,法律依然能給予相當的教訓。雖然感情上的裂痕難以瞬間修復,但至少在實質賠償上,我們能為您爭取應有的公道。
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要明確地告訴您,雖然刑法通姦罪已經廢除,但民法上的保障依然存在,且範圍更廣,依然可以透過提告「侵害配偶權」來請求精神賠償(損害賠償),我們將公開法院判賠的金額標準,並教您如何合法進行外遇蒐證,掌握不用「抓姦在床」也能勝訴的 5 大關鍵證據。
通姦除罪化?外遇就不用負責了?
很多人誤以為大法官宣告「通姦除罪化」後,外遇就變得無法可管,這完全是錯誤的觀念,通姦除罪化僅僅代表「外遇者不需要坐牢」,但外遇行為依然嚴重違反了婚姻契約中的忠誠義務,在民法上這構成了對另一半人格法益的重大侵害,也就是所謂的「侵害配偶權」。
相較於過去通姦罪嚴格要求「性器官接合(性行為)」才能定罪,民法的侵害配偶權認定標準寬鬆許多。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只要配偶與第三人發生「逾越一般社交往來之不正常關係」,破壞了婚姻的圓滿幸福,就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您就有權依據《民法》第 184 條及第 195 條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簡單來說,早期要抓到配偶外遇,往往需要拼命證明配偶與第三方「實質發生性行為」,這導致許多人為了蒐證而鋌而走險反而觸法;但在侵害配偶權的訴訟中,只要配偶和第三方在社交軟體上互稱「寶貝」、「親愛的」、「好想你」,這些一般社會通念認為「普通朋友不會做的舉動」,就有極高機率被法官認定為侵害配偶權,進而判決對方需支付損害賠償。
那要怎麼蒐證?不用徵信社抓姦! 5 大關鍵外遇蒐證
既然不用證明「性行為」,那到底要蒐集什麼證據?這是在外遇蒐證階段最關鍵的問題,在實務上,只要能證明雙方的互動已經「超過普通朋友」,法官就會認定構成侵害配偶權。以下是 5 種法官最常採信的關鍵外遇蒐證:
💔 曖昧紀錄
不用是很露骨的訊息內容,只要出現「想你」、「寶貝」、「愛你」等親暱稱呼,或是互傳私密照、討論約會行程;這些內容雖未直接證明性行為,但在民法上已足以證明兩人關係匪淺,構成侵害配偶權。
💔 親密合照或影像
牽手、擁抱、接吻、甚至只是頭靠頭的親密合照,這些肢體接觸明顯逾越了一般朋友的界線,是鐵證如山的侵害配偶權證據。若有親吻或擁抱的影像,精神賠償的金額通常會更高。
💔 行車記錄器(影像與錄音)
這是最常被忽略的證據寶庫,車內的私密對話、去汽車旅館的路線紀錄、甚至是車內親吻的聲音,都是法庭上極具殺傷力的證據。許多侵害配偶權的案件,都是靠著行車記錄器裡的關鍵對話定案的。
💔 出入場所證明(發票/打卡/訂房紀錄)
雖未拍到房內影像,但若能證明兩人曾單獨進出摩鐵(Motel)、或是共同出遊過夜的訂房紀錄,法官通常會依據經驗法則,認定兩人有逾越分際的交往,進而認定構成侵害配偶權並判決損害賠償。
💔 社群媒體互動
對方在 IG/Facebook 上的打卡、互標記(Tag)、或是在限時動態中出現另一半的物品/身影。這些公開資訊往往能拼湊出外遇的時間軸與地點,成為佐證侵害配偶權的重要拼圖。
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公開!賠償行情大概多少?
告贏了侵害配偶權之後,對方到底要賠多少錢? 精神賠償(慰撫金)的金額並沒有固定的價目表,法官會依據「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加害程度(交往時間長短、是否有性行為、是否產子)」以及「被害人痛苦程度」來綜合裁量損害賠償的數額。
依據謙曜律師團隊整理近年法院判決的小三賠償大數據,行情約略如下:
💸 輕微(僅有曖昧對話,無性行為證據):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約 10 萬 ~ 20 萬元。
💸 中度(有親密舉動、擁抱接吻、進出摩鐵):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約 20 萬 ~ 50 萬元。
💸 重度(證實有性行為、懷孕產子):情節重大,賠償金額 50 萬元以上,甚至可達百萬。
常見問題|關於侵害配偶權的實務解惑
為了讓您更精準判斷該如何行動,我們整理了以下關於外遇蒐證與提告策略的常見問題:
Q1:我不想跟老公/老婆撕破臉,可以只告小三嗎?
A:可以。 這是非常常見的訴訟策略。 在法律上,配偶與第三者屬於「連帶債務人」,您可以選擇只對其中一人(小三/小王)提告求償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要求他全額負責。這能讓您在給予第三者小三賠償教訓的同時,暫時保留與配偶修復關係的空間。但需注意,若您事後選擇「免除」配偶的債務,可能會影響到對小三求償的金額,建議訴訟前先諮詢律師。
Q2:如果只有牽手、傳曖昧訊息,沒有上床,這樣曖昧算偷情嗎?告得成嗎?
A:大機率可以告得成! 再次強調,民法侵害配偶權不以「性行為」為必要條件。只要互動「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如互稱老公老婆、牽手),破壞了您對婚姻的信任,就構成侵權。因此,即便只是曖昧,在法律上也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法院依然會判決對方需支付精神賠償。
Q3:我想自己去蒐證,裝追蹤器或竊聽器可以嗎?
A:私自裝設 GPS 追蹤器或竊聽器,會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這是有刑責的,不僅您可能反而被告,辛苦蒐集到的證據在法院上也可能因為「違法取得」而被排除(不能當作證據使用)。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用合法手段進行外遇蒐證,才能在保障自己安全的前提下,成功爭取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
別讓隱忍成為對方的籌碼,專業律師助您討回公道
發現另一半外遇,是生命中極大的創傷,但請記得法律賦予了您反擊的權利。無論您最終選擇離婚,還是選擇原諒並修復關係,提告侵害配偶權都是您捍衛尊嚴、讓對方付出代價的重要手段。
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擅長處理細膩的家事外遇案件,我們知道如何在法律與情感之間拿捏分寸,協助您合法進行外遇蒐證、精準計算精神賠償金額,並制定「只告小三」或「全面求償」的最佳訴訟策略。若您手邊已有證據,或正對另一半的行為感到懷疑,歡迎隨時聯繫我們進行線上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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