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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辛苦苦寫的文章或拍的照片被盜用?律師解析「著作權法」侵權要件與求償策略

辛辛苦苦寫的文章或拍的照片被盜用?律師解析「著作權法」侵權要件與求償策略

柚律大解析
2026/05/01

李侑宸 律師

文章封面

「個人的心血,不該輕易被人剽竊」

 

數位時代,越來越多人透過創作文章、影像來增長自我曝光,藉此來創造更多利益,這些創作過程創作者往往需要投入大量心血撰寫,或是耗費時間與器材拍攝的精美影像。然總是有些「搭便車」的不肖人士、商業平台、內容農場或競爭對手,會透過剽竊的方式將創作者的內容據為己有,搶佔他人的流量。面對這種無良的複製貼上行為,創作者的心血將遭到掠奪,無疑是對創作者最沉重的打擊。許多創作者在發現自己遭遇著作權侵權時,第一時間往往是氣憤地在網路上發文公審,或是留言要求對方下架。面對這樣毫無商業道德的盜用者,口頭警告往往無法發揮實質作用,甚至可能打草驚蛇,讓對方有機會湮滅著作權侵權的證據。在遭遇這類智慧財產權爭議時,究竟該做什麼處置,才能完整的保障自己作品的權益?

 

面對心血遭竊的困境,創作者必須依循現行法規,冷靜審視自身的權利狀態,並客觀保全相關證據後,依照相關訴訟程序向侵權者究責。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將簡要說明《著作權法》的運作邏輯,依序解析著作權侵權的法定構成要件、探討如何搜集完整的證據,並詳細說明著作權侵害賠償金額的計算標準與提告流程,協助創作者可以在繁雜的法律問題中釐清權利義務,並且實際透過法律機制保護自己的創作心血。

 


 

釐清保護界線:沒有註冊也能主張權利嗎?

 

「我當初寫完文章、拍完照片後,並沒有拿去任何政府機關登記或註冊,這樣我還能告對方嗎?」當發現自己的作品遭到剽竊後,如果要制定正確的反擊策略,就必須先破除這些常見的迷思,釐清現行法規對於智慧財產權取得的認定界線,這攸關是否具備要求對方進行盜圖賠償的實體適法性。

 

⦿ 創作保護主義的絕對優勢與法定要件

 

與商標權或專利權必須向智慧財產局註冊才能獲得保護的邏輯完全不同,台灣的《著作權法》針對文學、攝影、美術等各類創作,採取的是與國際接軌的「創作保護主義」。依據現行《著作權法》第10條明文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簡單來說就是國家法律是保障原創精神的,只要這篇文章或照片是您親自構思、撰寫或拍攝,具備最低程度的創意(即法理上的原創性),而且已經具體表達出來(例如發表在您的部落格、粉絲專頁,甚至只是單純存檔在您的電腦硬碟中),在您「完成創作的那一秒鐘」,您就自動取得了法律賦予的著作權,完全不需要經過任何官方的註冊、打浮水印或登記程序。因此,當面臨作品遭到盜用的困境時,創作者絕對擁有合法的資格去指控對方侵害著作權,無論對方是擅自取用您公開發布的照片,還是盜用您未經發表的手稿,只要能證明您是原始的創作者,就具備要求侵權者負起法律責任的權利。

 

⦿ 重製與公開傳輸:拆解常見的盜用手法

 

在數位時代的著作權侵權案件中,盜用者往往會企圖混淆視聽,辯稱自己「只是按了右鍵存檔」、「只是借來分享一下」,試圖規避自身的侵權責任。如果要制裁這些不法的行為,必須先行區分對方的盜用手段,究竟侵犯了創作者的哪些「專屬權利」。依據《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同法第26條之1第1項亦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重製」在法律上的意義就是拷貝、複製或下載,所以如果對方未經您的同意,私自將您的照片下載存檔,或是把您的文章文字進行複製貼上,這個單純的「備份」或「拷貝」動作,就已經構成侵害重製權的侵權行為;而「公開傳輸」則是進一步將您的作品上傳到網際網路,讓社會大眾可以隨時隨地透過網路點閱瀏覽,所以如果對方將剛剛下載盜用的圖片,重新上傳到自己的商業購物網站,或是把抄襲的文章發佈在自己的社群帳號上,這就構成侵害公開傳輸權的侵權行為。透過律師的協助,我們能根據對方「先下載(重製)後上傳(公開傳輸)」的具體手法,精準界定對方違反了兩項獨立的專屬權利,藉此建構最嚴密、毫無漏洞的著作權侵權指控。

 


 

作品防衛戰:發現剽竊後的第一步因應策略

 

當確認自身擁有合法的著作權,且對方的行為確實跨越了著作權的法規紅線時,如何展開有效的實際反擊,便成為亟需解決的實務問題。面對各式作品盜用的狀況,創作者的首要任務絕對不是發文公審或要求對方下架,而是必須透過縝密的蒐證程序,將侵權者的侵權事實完整紀錄,這樣在日後無論是官司訴訟,或是雙方調解時,將成為對方無以規避的侵權鐵證。

 

⦿ 網頁體驗公證與證據保全的關鍵性

 

在任何著作權侵權的官司訴訟中,主張權利的原告都必須負擔舉證責任,可是由於多數的程式碼盜用、影音搬運、文章抄襲與盜圖行為都發生在網際網路上,侵權者只要一發現苗頭不對,便可以快速清除所有盜用紀錄,一旦證據消失,法官在沒有客觀事證的情況下,很難判決對方敗訴,創作者便會陷入求償無門的窘境。因此當發現作品遭到剽竊的當下,請先冷靜地進行保全各式證據,通常會建議將對方涉及著作權侵權的網頁、社群貼文、影音頻道或帶有盜用設計的商品販售頁面進行完整的截圖或螢幕錄影。請特別注意,蒐證畫面中必須清楚包含「明確的時間戳記(如電腦右下角的日期時間)」與「完整的網址列」;如果案件重大,甚至可以委託民間公證人進行「網頁體驗公證」,由公證人以國家賦予的公權力,親自操作電腦並記錄下該著作權侵權網頁存在的客觀事實。這份由公證人做成的公證書,是日後向法官證明對方確實存在著作權侵權行為的確鑿鐵證,能確保您的權益保障不因對方惡意滅證而受損。

 

⦿ 寄發存證信函以確立惡意與談判基礎

 

客觀的證據保全完畢後,便正式進入向侵權者究責的階段,而向對方正式宣告權利與要求賠償的第一個具備法律效力的動作,便是委任律師撰寫並寄發律師函或存證信函。在函文中,會嚴正宣告您對該項音樂、影片、文章或程式碼等,您的著作之著作權,附上我們先前保全的侵權證據,並限期要求對方立刻下架所有涉及侵權的內容、銷毀盜用的檔案,同時提出合理的賠償方案。此函文除了嚴正宣告個人著作之著作權外,更是為了透過法律之實質壓力,促使侵權者主動出面協商;更重要的是,如果對方在收到信函後依然拒絕下架,其持續的侵權行為便屬於明知故犯的「惡意」。這將有利於在後續的訴訟過程中,取得更高額的損害賠償。

 


 

具體求償機制:著作權侵害賠償金額的計算標準

 

「著作權侵害賠償金額」究竟能判賠多少?為了減輕原告證明實際金錢損失的舉證困難,保障智慧財產權的核心價值,法律特別明定了多種計算著作權侵權賠償金額的法定標準,適用於各種類型的創作糾紛。

 

⦿ 實際損害難以舉證時的法定賠償額

 

《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所以如果您難以精確證明自己具體流失了多少實質的訂單或收入,您可以直接依此規定,請求法官客觀審酌對方的著作權侵權情節(例如盜用行為持續的時間長短、是否用於獲取龐大商業利益的廣告曝光、對您原創名譽的負面影響等),在一萬元到一百萬元之間裁量出一個合理的著作權侵害賠償金額;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法官認定對方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屬於明知故犯的「故意」且情節極度重大,最高可以將著作權侵害賠償金額增至五百萬元。

 

⦿ 排除侵害與強制下架之防禦權

 

除了實質金錢的賠償金額外,透過法律強制力制止對方繼續利用您的創作來獲利,也是處理著作權侵權時不可或缺的一環。《著作權法》第84條明文規定:「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所以無論是在存證信函階段或是在法院開庭時,我們不僅會依法要求對方支付相對應的侵權賠償,更會行使這項「排除侵害」的法定請求權。法官會於判決中強制要求對方立刻下架所有涉及侵權的網頁內容、刪除盜用的程式碼、音樂與照片,甚至如果對方已經將盜用的設計圖印製成實體商品(如宣傳海報、產品包裝盒),也可以請求法院命其銷毀這些侵權物品,畢竟確保侵權狀態徹底終結,是維護智慧財產權最基礎也最重要的一步。

 


 

刑事威嚇力:讓盜用者付出代價的訴訟戰略

 

面對猖獗且拒絕溝通的侵權者,單純的民事求償有時難以產生足夠的威嚇作用。立法者為了有效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發展,針對著作權之侵權行為設立了相關的刑事處罰規範,如能將刑事追訴與民事賠償巧妙結合,往往能發揮最強大的法律效力。

 

⦿ 留下前科的刑事處罰規範

 

許多不肖商業競爭者以為,著作權侵權頂多就是民事賠錢了事,但其實未經授權的重製與公開傳輸等侵權行為,在台灣是會面臨刑事追訴,並留下前科紀錄的犯罪行為。《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92條亦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所以著作權侵權並非單純所謂的「賠錢了事」,只要未經授權,擅自拷貝(重製)音樂、影片或設計圖,甚至上傳到網路上供大眾瀏覽(公開傳輸),檢警機關是可以依法介入調查,侵權者將依法面臨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

 

⦿ 善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降低維權成本

 

提起刑事告訴不僅能對著作權侵權者產生威嚇力,更能透過「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制度,為創作者省下可觀的維權成本。在一般的單純民事訴訟中,原告向法院請求著作權侵害賠償金額時,必須先依法預繳一筆「裁判費」(通常約為請求賠償總金額的百分之一)。如果請求的賠償或盜圖賠償金額高昂,原告初期就必須墊付一筆不小的費用;然而如果先提出刑事告訴,當檢察官偵查終結,並認定對方確實涉犯著作權侵權而將其「起訴」後,就可以在案件移送刑事地方法院審理期間,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來要求對方賠償。依據相關法規,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免徵收裁判費」的。這種刑民並行的策略,不僅能利用刑事責任迫使對方主動提出合理的和解金並徹底停止著作權侵權行為,更能大幅降低受害者支付律師費用以外的訴訟經濟負擔,是處理著作權侵權案件中最精準有效的手段。

 


 

常見問題|著作權侵權常見問題

 

Q1:音樂或網路照片被盜用怎麼辦?對方標註出處就能免責嗎?

 

許多人以為只要註明創作者出處,或加上「版權屬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告知下架」等字眼,就可以隨意取用他人的音樂、影片或圖片。依據《著作權法》,除符合法定的「合理使用」範圍(如為新聞報導、評論、教學等目的之適度且必要的引用)外,任何重製或公開傳輸行為,都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事前明示同意」。如果對方是為了豐富自己的商業頻道內容而整段盜用影片或盜圖,即使標註了來源,依然構成著作權侵權行為,創作者同樣有權利要求相應賠償並對其提告。若有疑慮,建議立即尋求專業律師推薦的處置方式。

 

Q2:各類創作或文章被抄襲提告流程大概需要耗時多久?

 

處理著作權侵權的官司訴訟時間長短,取決於案件的複雜度與雙方是否達成和解共識。如果在委任律師寄發存證信函介入後,對方自知理虧,很快願意接受著作權侵害賠償金額的計算結果並簽署和解協議,通常能在幾個月內迅速落幕;但若對方態度強硬,進入正式的地檢署偵查或法院開庭審理,程序可能長達半年至一年以上。

 

Q3:沒有加上浮水印或防拷機制的創作,還能向對方要求賠償嗎?

 

台灣《著作權法》採取的是創作保護主義,這代表著作權的產生,與您發表時有無加上浮水印、版權聲明標誌(©)或防拷貝鎖碼機制完全無關。只要您能提出原始的創作檔案(例如相機裡的原始 RAW 檔、剪輯軟體的專案檔、程式碼的建立時間等),客觀證明您是該作品的真實創作人,您就擁有法律排他權。加上浮水印只是為了增加對方盜用的難度與宣告意味,並不能改變您身為合法權利人的事實。

 


 

確立智財界線,讓專業機制守護您的創作結晶

 

面對苦心構思的各類創作遭到他人無端盜用,眼看著自己的心血淪為他人牟利的工具,是創作者最不願面對的處境。然而在處理智慧財產權爭議時,最忌諱的便是缺乏客觀證據的宣洩,從發現著作權侵權,到後續的證據保全、訴訟程序,處理這類牽涉高度專業、法規適用的複雜案件時,必須妥善運用法規的強制力與司法體系的裁決,糾正市場上不勞而獲的侵權行為,確保每一份原創的努力都能獲得實質的尊重與權益保障。

 

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將透過專業程序協助所有創作者,確保創作者的權益有妥善的法律機制把關,避免繁雜的法條、談判過程、訴訟流程消磨創作者的熱忱,客觀理性的維護創作著的著作權權益,讓創作者可以持續在熱愛的創作領域中發光發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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