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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發生性行為家長要怎麼處理?律師解析「兒少性剝削條例」與「妨害性自主」的法律責任

未成年發生性行為家長要怎麼處理?律師解析「兒少性剝削條例」與「妨害性自主」的法律責任

刑事訴訟相關
2026/07/05

李侑宸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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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發現孩子交了男朋友,兩個人已經有了性行為,我該如何處理?」

 

在血氣方剛的年紀,男女之間的情感很難不擦出火花,但有時候愛戀過了頭就容易越線,當未成年之間發生性行為,除了安全問題以外,更多的是家長的煩惱。發現未成年子女發生性行為,多數家長第一時間會想要先責怪對方,認為是自己的小孩受了侵犯,但各位家長請先冷靜,強勢的介入孩童之間的感情很容易造成不可逆的情感裂痕,所以在發現的當下,請優先確保小孩的身心健康,再來討論後續的處置。未成年性行為的法律責任,關鍵在於雙方的法定年齡與行為的性質,未滿14歲的情形一律構成犯罪、不能和解撤告;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情形,如果是年齡相近的未成年人兩情相悅,則有機會和解處理;而如果過程中涉及金錢對價或拍攝散布性影像,案件性質就會從單純的妨害性自主,變成更嚴重的兒少性剝削。所以與其避而不談,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更建議父母與孩童及早討論,在孩童進入青春期時建立完整、正確的性觀念,才不會讓孩童用懵懂的姿態進入險惡的社會。

 

未成年發生性行為怎麼辦?先確認雙方的實際年齡與行為經過,年齡不同,案件會落在不同的法律規定,處理方向也完全不同。
對未成年性行為要負什麼責任?依刑法第227條,對未滿14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一律構成犯罪;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之亦構成犯罪,但未成年行為人有減免與和解的空間。
未成年性行為家長要告嗎?若是兩小無猜的合意情形,提告與否是家長需要審慎衡量的決定,不是唯一的處理方式。
什麼情況會變成兒少性剝削?如果性行為涉及金錢對價、拍攝或散布性影像等情形,就會從妨害性自主的範疇,進入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規範的更嚴重責任。

 


 

❖ 未成年性行為的法律界線:年齡決定罪責的分水嶺

 

未成年性行為的罪責輕重,取決於雙方的法定年齡;刑法以未滿14歲、14歲以上未滿16歲作為分水嶺,年齡愈小,法律的保護愈嚴格、刑度也愈重。依《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未滿14歲的情況,為什麼一律構成犯罪?

 

因為法律認為未滿14歲之人對於性行為欠缺足夠的辨識與決定能力,不論雙方是否兩情相悅,對其為性交或猥褻都一律構成犯罪,且為非告訴乃論,這代表只要檢警知悉未滿14歲之人發生性行為的事實,就會依職權偵辦,不需要等待任何人提出告訴,案件也無法透過和解撤告來終結。

 

「現在14歲的人,外表都看起來那麼成熟,根本就已經可以當作成年了。」外表的成熟與否,與其心智是否成熟並無正相關。立法者認為,未滿14歲的男女還處在身心發展的早期階段,對於性這件事的意義、後果與自主決定能力都尚未成熟,所以刑法第227條第1項及第2項不問對方是否出於自願,一律將對未滿14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的行為入罪。更重要的是,這個罪名屬於非告訴乃論,所以只要學校老師、醫療人員或任何人讓檢警知悉這件事,案件就會自動進入司法程序,不會因為雙方家長私下和解、或被害人事後表示不追究就消失。這一點,是家長面對未成年子女涉及此年齡層性行為時,必須先建立的認知基礎。

 

⦿ 14歲以上未滿16歲,為什麼還是可能觸法?

 

因為刑法第227條第3項及第4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同樣構成犯罪,只是刑度低於未滿14歲的情形,且視行為人的年齡而有不同的處遇。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男女,依現行法律仍被認定欠缺完整的性自主決定能力,所以與其發生性行為,原則上仍會該當刑法第227條的構成要件。許多家長誤以為,只要雙方兩情相悅、沒有強暴脅迫,14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就沒有法律問題,但這是常見的認知落差。依現行刑法,只要對方未滿16歲,不論性行為的過程是否出於自願,行為人在客觀上仍該當第227條的構成要件,至於這個案件最終會如何處理,則要看行為人本身的年齡,如果行為人是已滿18歲的成年人,案件屬於非告訴乃論;如果行為人本身也是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則另有減輕免除刑罰與告訴乃論的特別設計。

 


 

❖ 對未成年性行為要負什麼責任:兩小無猜與一般成年人的差別

 

對未成年性行為要負什麼責任,刑責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本身是否成年;成年人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不能減刑也不能和解撤告,而未成年行為人則有兩小無猜條款的減免與告訴乃論空間。依《刑法》第227條之1,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依《刑法》第229條之1,未滿18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兩小無猜」條款,實際上適用在什麼情況?

 

兩小無猜條款,是指未滿18歲的行為人,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合意為性交或猥褻時,法律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將案件設計為告訴乃論,讓兩情相悅的未成年情侶有和解撤告的機會。立法者考量年齡相若的未成年人因相戀而自願發生性行為,若一律以重刑論處過於嚴苛,才增訂這項減免與告訴乃論的配套設計。兩小無猜條款減輕或免除的是刑罰的執行,而不是讓行為根本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即使最終獲得減刑、免刑,或雙方和解後撤回告訴,案件在法律上仍然是以構成刑法第227條之罪為前提,只是透過後續的制度設計,避免未成年人因為一時懵懂而背負沉重的刑事處罰。這項設計適用的對象,是雙方年齡相若、出於自願、沒有強暴脅迫或利用優勢地位等情形的未成年人;如果加害人是已滿18歲的成年人,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則不能適用兩小無猜的減免,案件同樣屬於非告訴乃論,只是和解在這種情形下仍可能有助於法院從輕量刑或宣告緩刑。

 

⦿ 未滿7歲的例外:為什麼不適用兩小無猜?

 

如果對象是未滿7歲之人,依實務見解,不論行為人是否已成年、雙方看似如何互動,一律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的加重強制性交罪,不適用兩小無猜的減免與告訴乃論。依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未滿7歲之人依民法規定並無意思能力,不能與行為人達成合意,所以對未滿7歲之人性交,一律視為違反其意願的加重犯罪。一般而言,7歲以上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之間如果合意發生性行為,依前述行為人若同為未成年,還有機會適用兩小無猜的減免與告訴乃論;但如果未滿7歲,實務認為這個年齡層的孩子根本沒有表達合意的意思能力,所以將直接論以刑度更重、屬非告訴乃論的加重強制性交罪,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代表無論行為人知年齡、雙方的互動看起來多麼平和,在被害人未滿7歲的情形下都不重要,案件一律會依最嚴重的規定處理。

 


 

❖ 未成年發生性行為家長要提告嗎:告訴乃論的設計與衡量

 

若屬於兩小無猜的告訴乃論情形,提告與否是家長需要審慎衡量的決定,不是唯一或必然正確的處理方式。依刑事訴訟法,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被害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開始偵查;法定代理人依法可以獨立提出告訴。

 

⦿ 為什麼提告的常常是家長,而不是孩子自己?

 

在兩小無猜的合意情形中,發生性行為的未成年人往往是出於自願而發生,理論上並不希望對交往對象提告,所以實際提出告訴的,多半是行為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家長。這個現象造成一個值得家長深思的矛盾,法律設計告訴乃論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給予和解的空間,但實際發動告訴的人,可能反而違背了孩子本人的意願,這一點值得每一位面對這種情況的家長靜下來思考。當未成年子女與交往對象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孩子本身通常不會認為自己是未成年「被害人」,更不會主動想要提告讓對方留下刑事紀錄。然而告訴乃論的制度設計,讓法定代理人可以不顧行為人本人的意願,獨立提出告訴,這時候提告的決定,很容易變成家長想要追究刑責、教訓對方,或作為要求賠償的籌碼,而不是真正基於保護孩子的考量。一旦提告,案件就會進入偵查、可能起訴、審理的完整刑事程序,孩子作為證人、行為人,勢必要面對訊問與相關程序,這個過程本身,對正處於身心發展階段的未成年人而言,未必是溫和的經驗。

 

⦿ 提告前,家長該衡量哪些事?

 

提告前,家長應該衡量雙方年齡的差距、是否存在利誘或權勢不對等、孩子本人的意願與身心狀況,以及提告後可能對孩子造成的實際影響,而不是僅憑一時的情緒反應決定。如果雙方年齡相近、單純出於好奇或戀愛而發生關係,提告未必是對孩子最有利的選擇;但如果存在明顯的年齡差距、利誘、金錢對價或權勢施壓,則應該認真考慮以法律途徑保護孩子。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在協助處理未成年性行爲的案件中,常常勸家長可以試著把焦點從自己的情緒,轉移到對孩子實際處境的判斷上。

 

如果對方也是未成年人,年齡與孩子相近,雙方是出於單純的好奇或戀愛心理,而非受到脅迫、利誘或權勢不對等的操弄,選擇不提告、透過家庭溝通與適當的性教育處理,對孩子的長期身心發展未必是更差的選擇;反之,如果對方年紀明顯較長、涉及金錢或利益的誘導、或孩子明顯是在不對等的關係中被說服,提告不僅是保護孩子的正當手段,也可能揭露對方可能對其他未成年人存在的風險。

 

由於這項決定牽涉到孩子的意願、未來與家庭關係,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建議家長在做出提告與否的決定前,先諮詢律師完整了解案件在法律上的定性與可能的程序走向,再結合對孩子身心狀況的判斷,做出審慎的決定。

 


 

❖ 妨害性自主與兒少性剝削條例:一定要分清楚的兩件事

 

妨害性自主與兒少性剝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規定;單純未成年人之間合意發生性行為,原則上適用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不會構成兒少性剝削,除非過程中涉及金錢對價、媒介或拍攝散布性影像。許多家長搜尋未成年性行為時,容易把這兩個概念混為一談,但釐清兩者的差異,才能正確判斷孩子面對的案件屬於哪一種性質。

 

⦿ 單純的兩小無猜,會構成「性剝削」嗎?

 

單純的兩小無猜情形,是未成年人之間出於自願的合意性行為,沒有金錢對價、媒介或拍攝散布性影像等情形,適用的是刑法第227條的妨害性自主規定,而不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範的核心,是「剝削」的性質,也就是利用兒童或少年進行有對價的性交易,或製造、散布其性影像等行為,與單純兩情相悅的合意性行為性質不同。如果孩子只是與交往對象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沒有任何金錢或利益的對價關係,也沒有被拍攝或散布相關影像,這種情形回歸的是妨害性自主罪章的規範,依前述說明評估年齡與告訴乃論的適用;但如果過程中出現了對價關係,例如對方以金錢、禮物或其他利益換取性行為,或是任何一方拍下了性影像並儲存、傳送、散布,案件的性質就會轉變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規範的性剝削行為,法律責任通常會更為嚴重,保護與偵辦的機制也不同。家長在了解狀況時,務必仔細確認過程中有沒有這些性剝削的特徵,才能正確判斷案件應該適用哪一套法律規定。

 

⦿ 哪些情況會從妨害性自主,變成兒少性剝削?

 

常見會使案件轉變為兒少性剝削的情形,包含以金錢或利益換取未成年人為性交或猥褻、拍攝未成年人性影像、將性影像儲存或散布出去等,這些行為都涉及對未成年人身體與影像的利用。一旦出現這些特徵,案件不只是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單純問題,還可能牽涉到影像散布擴大傷害的風險,處理上需要更迅速、更完整的保護措施。家長最需要提高警覺的情形,是對方以打工、送禮物、代付費用等方式,實質上換取孩子與其發生性行為或拍攝私密影像,即使雙方看起來是自願的交往關係,只要存在這種對價的性質,就已經跨入性剝削的範疇。另外,現在許多未成年人之間會透過通訊軟體傳送私密影像,一旦影像外流或被威脅散布,不論最初拍攝時是否出於自願,都已經構成對未成年人的性剝削。面對這類情形,家長應該立即保留相關對話與影像的證據,並儘速協助孩子向警方或相關保護機構求助,而不是因為擔心曝光而選擇隱瞞,因為性影像一旦流出,擴散的速度與範圍往往超出想像,愈早處理愈能降低傷害。

 


 

❖ 未成年發生性行為怎麼辦:家長可以採取的具體步驟

 

未成年發生性行為怎麼辦,家長可以依循的具體步驟包含,先確認雙方年齡與事情經過、評估案件的法律性質、了解校方或相關人員是否已有通報義務,再決定是否提告與如何協助孩子。每個步驟的目的,都是在保護孩子的前提下,做出最符合其身心利益的判斷,而不是讓家長在情緒中倉促行動。

 

⦿ 發現孩子的性行為後,第一步該做什麼?

 

發現後的第一步,請在不責備孩子的前提下,了解事情經過與雙方的實際年齡,這是判斷案件法律性質、決定下一步行動最重要的基礎。倉促的責備或情緒反應,容易讓孩子選擇隱瞞或封閉,反而讓家長無法掌握真實的狀況,錯失及早保護的時機。家長知悉未成年子女發生性行為的當下,最重要的是先確認孩子的身心健康,確保孩子並無受到傷害,再以關心而非指責的方式,了解對方是誰、雙方的實際年齡、交往與發生關係的經過,以及過程中有沒有金錢對價、拍攝影像等情形。這些資訊,直接決定了案件應該對應到前述哪一種年齡層與法律規定,也決定了後續是否需要立即報警或尋求兒少保護資源協助。如果孩子因為害怕責備而選擇隱瞞細節,家長反而難以做出正確的判斷,甚至可能錯過保護孩子的關鍵時機,所以建立一個讓孩子願意誠實溝通的對話氛圍,是處理這類事件的起點。

 

⦿ 學校或其他人知悉後,會有通報義務嗎?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教育人員、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等於執行職務時知悉兒少有遭受性侵害之情形,應立即向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這代表如果案件是透過學校老師、輔導人員或就醫過程被發現,即使家長希望私下處理,相關人員仍有法定的通報義務,案件很可能已經進入公部門的處理程序。未成年性行為一旦被具有法定通報義務的人員知悉,例如學校導師、輔導老師、校護,或就醫時接觸的醫事人員,他們依法必須在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通報,不能因為家長要求私下解決而不通報。如果案件涉及性剝削的特徵,通報的對象與後續處理機制會更為完整,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也會依規定進行分級分類處理。所以家長面對這類事件時,要知道案件是否進入正式程序,很多時候不完全取決於家長是否提告,而可能早已因為相關人員的法定通報義務而啟動。與其抗拒或迴避,不如主動配合、並在過程中為孩子爭取妥適的保護與協助。

 


 

❖ 常見法律問題|未成年性行為常見問題

 

Q1:17歲懷孕犯法嗎?成年人跟未成年交往犯法嗎?

 

懷孕本身不是犯罪,但要看發生性行為時雙方的法定年齡與情形是否該當刑法第227條的構成要件。如果17歲的一方是與已滿18歲的成年人發生性行為,由於17歲已滿16歲,原則上具備性自主決定能力,若無違反意願或其他犯罪情事,單純交往與性行為本身不構成刑法第227條之罪;但如果懷孕的一方在發生性行為時未滿16歲,則不論加害人刑責的認定是否涉及成年人,都可能構成犯罪。至於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交往,交往本身不違法,但如果對16歲以下之人為性交或猥褻,就會構成刑法第227條之罪。

 

Q2:什麼是「合意」性交?

 

所謂合意性交,是指雙方出於自願、沒有強暴脅迫等違反意願的手段而發生性行為,用來與妨害性自主罪章中「違反意願」的強制性交概念作區別。但要注意,即使是出於自願的合意性交,如果對象是未滿16歲之人,依刑法第227條,行為人仍然可能構成犯罪,法律基於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的立場,並不因為對方表示自願就排除犯罪的成立。

 

Q3:「兩小無猜」初嘗禁果會構成性侵害嗎?

 

在法律的定性上,即使是兩小無猜、雙方兩情相悅的情形,只要一方未滿16歲,行為在客觀上仍該當刑法第227條妨害性自主罪章的構成要件,該名未成年被害人在法律上仍屬於性侵害案件的當事人,只是透過刑法第227條之1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並依第229條之1設計為告訴乃論,給予和解撤告的空間,並非等同一般認知中的強制性侵害案件。案件仍須經過偵查、可能起訴與審理的程序,但只要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雙方和解並撤回告訴,就有機會避免進入判刑階段。

 


 

❖ 保護孩子的身心發展,是所有決定的核心

 

未成年性行為涉及的法律規定相當細緻,年齡的差距、行為的性質、是否涉及對價與影像,都會讓案件走向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與責任。對家長而言,理解這些界線的意義,不在於急著追究誰對誰錯,而是為了在孩子最需要保護的時刻,做出真正對其身心發展有利的判斷。不論最終選擇透過和解處理,或是因案件涉及性剝削而積極尋求公部門協助,核心的考量都應該回到孩子本身的意願、安全與長遠的成長,而不是家長一時的情緒反應。

 

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協助家長處理未成年性行為的相關法律問題,從案件年齡與法律性質的釐清、告訴乃論提告與否的評估、與對方家庭的和解協商,到涉及兒少性剝削情形時的保護程序與偵查協助,讓家長無需在複雜的法律規定中獨自摸索,而能在充分了解法律後果的前提下,做出真正保護孩子的決定,陪伴孩子平穩地走過這段成長中的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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