窮盡了救濟手段,卻無法獲得應有的正義,難道只能默默吞下不屬於自己的懲罰嗎?「訴願已經被駁回了,難道這五年的帳戶限制真的無法翻案?」告誡處分程序再開,指的是行政處分經過法定救濟期間,甚至訴願被駁回後,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重新進行程序的救濟途徑。然此重開並不是漫無限制的,必須符合法定的新事實或新證據等事由,且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理解程序再開的要件與時效,是告誡戶在一般救濟管道用盡後,重新爭取解除限制的關鍵一步。
❖ 告誡處分是什麼:洗錢防制法下的行政告誡
告誡處分是警察機關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對無正當理由將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者所作成的行政處分;依現行規定,受告誡處分者名下的金融帳戶、虛擬通貨帳號、第三方支付帳號,將被限制金融服務功能長達5年。
⦿ 為什麼會收到告誡書?
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申請開立的帳戶、帳號交付或提供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除外;違反者,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常見收到告誡書的情形,是帳戶曾經因為求職、借貸、投資等理由被交付給他人,而該帳戶後來被查出用於詐騙或洗錢的金流。洗錢防制法在近年修法後,把「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這件事本身獨立出來,由警察機關直接裁處告誡,不需要等到刑事案件定罪。這代表即使最終偵查結果認定當事人沒有涉犯詐欺或洗錢的刑事責任,只要客觀上有交付帳戶的行為,又沒有正當理由,仍然可能先收到告誡書。值得留意的是,告誡處分性質上屬於行政罰法所稱的警告性裁罰處分,依行政罰法的一般原則,仍須以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如果當事人是遭詐騙集團欺瞞而交付帳戶、對於構成要件根本沒有認識,理論上就欠缺主觀可歸責性,這正是後續申復、訴願乃至程序再開時,可以著力的重要論述方向。
⦿ 告誡處分和警示帳戶有什麼不同?
告誡處分和警示帳戶分屬行政與刑事兩個不同層面;警示帳戶處理的是「這個帳戶是否涉及特定刑事案件」,解除的關鍵通常是等待偵查終結、取得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等結果,由原通報的司法機關通報銀行解除;告誡處分處理的則是「交付帳戶這個行為有沒有正當理由」,是一項獨立的行政處分,即使帳戶本身涉及的刑事案件最終不起訴,告誡處分也不會自動失效,必須另外透過訴願、行政訴訟或程序再開等行政救濟途徑,才能撤銷這項限制長達5年的行政處分。實務上兩者經常同時發生:帳戶被詐騙集團用來收款,該帳戶會被列為警示帳戶而遭凍結;帳戶主因為交付帳戶的行為,則會另外收到告誡書。
❖ 告誡戶申復被拒絕還能怎麼辦?救濟的第一道防線
告誡戶申復被拒絕還能怎麼辦,第一步應該檢視自己是否還在30天的法定訴願期間內;如果還沒逾期,可以正式提起訴願,並在訴願中完整提出交付帳戶具有正當理由或欠缺主觀故意過失的事證。訴願是對告誡處分最直接、成本相對最低的救濟管道,只要積極處理,成功的機會遠比事後才想辦法補救來得高。
⦿ 收到告誡書後,正常的救濟程序是什麼?
受告誡處分者應自處分書送達的次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訴願經審議後如果被駁回,還可以在訴願決定書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法官重新審理。所以面對突如其來的告誡書,應儘速備妥相關事證,依訴願法在30日的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訴願書應該具體說明當初交付帳戶的原因,例如是遭詐騙集團以求職、貸款等名義誘騙,或有其他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親友信賴關係等正當理由,並附上能佐證的對話紀錄、匯款單據等資料。如果訴願結果不利,受處分人還可以在訴願決定書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向管轄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更中立、更嚴謹的司法審查。這一連串的救濟程序,是處理告誡處分最主要、也最應該優先把握的管道。
⦿ 30天的訴願期限過了,真的完全沒機會了嗎?
不完全是。即使超過30天的訴願期限,依訴願法第80條第1項,如果原告誡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此外,也可以評估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程序重新進行的要件。所以如果超過30天的訴願期限,但原告誡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當事人將可以提起職權撤銷的促請,例如後續取得的不起訴處分書足以證明交付帳戶當時確有正當理由,可以請求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職權撤銷,但這屬於行政機關的裁量權限,並非當事人一經請求就必然會被撤銷;又或者是可以透過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程序重新進行,這條途徑的要件更為明確、也更具強制力,只要符合法定事由與期限,行政機關原則上就應該受理審查。超過法定救濟期間確實會讓案件變得更複雜,但這不代表告誡處分從此無法撼動,只是必須轉向另外的救濟途徑,並且面對更嚴謹的申請要件。
❖ 告誡處分程序再開怎麼申請?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的關鍵
「在我的案件當中,我取得新的證明,那我要如何申請程序再開?」告誡處分程序再開怎麼申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必須具備法定事由之一,包括處分所憑事實事後發生有利變更、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或有相當於行政訴訟再審事由的情形,並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請。這是行政程序法128條所建立的程序重新進行制度的核心條文,目的是在行政處分已經形式確定的情況下,仍然給予受處分人一個重新爭取的機會。
⦿ 什麼情況可以申請程序再開?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設計了三款可以申請程序重新進行的情形。
但要特別留意,如果受處分人是因為重大過失,而沒有在原本的行政程序或訴願、行政訴訟程序中主張這些事由,依法就不能再依第128條申請程序再開,所以及早、完整地在原程序中提出所有能主張的事證,仍然是最根本的因應之道。
⦿ 申請程序再開,有時間限制嗎?
時效的計算在程序再開的申請中相當關鍵。基本原則是自告誡處分的法定救濟期間,也就是30天的訴願期間經過後起算3個月;但如果申請的事由是在這3個月經過之後才發生、或當事人是後來才知悉,則改從發生或知悉的時間點起算3個月。但整體有一個上限拘束,即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只要超過5年,就完全不能再申請程序再開。這是為了維護行政處分的法安定性而設的終局界線。對告誡戶而言,由於告誡處分本身的限制期間也是5年,這代表如果一直等到限制期滿前才想到要爭取程序再開,很可能早已超過申請期限,及早行動、及早取得能主張的新證據,才是掌握這項救濟機會的關鍵。
❖ 新事實新證據認定關鍵:不起訴處分書算新證據嗎?
新證據的範圍已經放寬,不再限於告誡處分作成前就存在的證據,即使是處分作成後才成立的不起訴處分書,同樣有機會被認定為新證據。這項修法對告誡戶而言是重大的利多,因為多數人收到告誡書時,相關的刑事案件往往還在偵查階段,不起訴處分通常是在告誡處分作成之後才會出爐。
⦿ 新證據的範圍有什麼重大改變?
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3項,新證據不僅包含處分作成前已經存在或成立、但當時未經調查斟酌的證據,也明確納入了處分作成後才存在或成立的證據,這是2021年修法新增的重要規定。在2021年修法之前,實務上對新證據的認定較為嚴格,原則上只承認在原處分作成前就已經存在、只是申請人當時不知道或無法使用的證據,才算是新證據;而告誡戶最常持有、也最有說服力的不起訴處分書,通常是在收到告誡書、甚至訴願被駁回之後,經過檢察官偵查終結才會產生的文件,依修法前的舊見解,這類「處分作成後才成立」的證據,能否用來申請程序再開始終存在爭議。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在2021年底修正、增訂第3項後,已經明確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一併納入新證據的範圍,這代表告誡戶即使是在告誡處分確定之後才取得不起訴處分書,現在依法仍然有機會以此作為申請程序再開的依據,大幅提高了這項救濟途徑的實用性。
⦿ 怎麼主張不起訴處分書構成新證據?
主張不起訴處分書構成新證據,關鍵在於論述這份文件足以證明原告誡處分所依據的事實基礎已經動搖,例如檢察官認定當事人交付帳戶確實出於受騙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而非故意或重大過失提供人頭帳戶。單純取得不起訴處分書還不夠,必須具體連結不起訴的理由與原告誡處分所憑的事實,說明如果當初斟酌這份證據,行政機關有可能作成對當事人較有利的處分。
申請程序再開時應該把不起訴處分書的內容,和原告誡處分認定的事實逐一對照論述。如果檢察官在不起訴處分書中明確認定,當事人交付帳戶是因為遭到詐騙集團以假求職、假貸款等方式誘騙,主觀上欠缺幫助詐欺或洗錢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這樣的認定就足以動搖原告誡處分「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的事實基礎,因為欠缺主觀可歸責性,本來就可能該當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但書所稱的正當理由或欠缺故意過失的情形。把這份不起訴處分書連同交付帳戶當下的原始事證,一併整理成完整的申請書狀,清楚論述新證據與原處分事實基礎之間的關聯,才能有效說服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29條撤銷、廢止或變更原本的告誡處分。
❖ 常見法律問題|告誡處分程序再開常見問題
解除告誡處分的途徑,依當事人所處的階段而不同。如果還在30日的法定期間內,應優先提起訴願,並在訴願中完整提出交付帳戶具有正當理由或欠缺主觀故意過失的事證;訴願遭駁回,可於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已經逾越法定救濟期間,可以評估依訴願法第80條促請原處分機關職權撤銷,或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申請程序重新進行,尤其在取得不起訴處分書等新證據時,程序再開是相當實用的救濟管道。
超過30天的訴願期限,雖然不能再依一般程序提起訴願,但依訴願法第80條仍可促請職權撤銷,或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在符合新事實新證據等要件且未逾申請期限的情況下,申請程序重新進行,兩者都有機會撤銷原告誡處分。且告誡戶不一定要等滿五年,如果能透過訴願、職權撤銷或程序再開等途徑成功撤銷原處分,金融服務限制就會提前解除,不需要被動等待5年期滿。
警示帳戶是司法或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通報銀行凍結的特定帳戶,屬於刑事程序的一環;告誡戶則是警察機關對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這個行為,依洗錢防制法作成的獨立行政處分,影響名下所有金融帳戶的功能達5年。而告誡處分本身屬於行政罰,不是刑事有罪判決,不會產生刑事前科紀錄;但如果同一事件另外涉及刑事上的幫助詐欺或洗錢罪責,則要看該刑事案件最終偵查與審判的結果而定,兩者應分開判斷。
如果已經逾越訴願或行政訴訟的一般救濟期間,而且具備新事實或新證據等法定事由,確實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申請程序再開,爭取解除告誡處分。程序再開的申請不強制委任律師,當事人可以自行提出申請書狀;但由於這項制度涉及新證據認定、期限計算與法律論述的專業判斷,案件如果較為複雜,或不起訴處分書的內容與原處分事實之間的關聯需要細緻論述,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整理事證、撰擬申請書狀,以提高獲得救濟的機會。
❖ 逾期不代表無路可走,把握新證據的關鍵機會
告誡處分帶來的5年金融限制,錯過30天的訴願期限,並不是全然定案,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的程序重新進行制度,為告誡戶保留了一條重要的救濟途徑,即使是在告誡處分確定之後才取得的不起訴處分書,同樣有機會作為新證據,重新爭取撤銷原處分。掌握法定的申請要件與期限,及早整理能主張的事證,才能真正把握解除限制的機會。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新證據的期限計算與論述牽涉專業判斷,及早諮詢,才能把握每一個仍然可以爭取的機會。
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協助當事人處理告誡處分與警示帳戶的相關救濟事務,從訴願與行政訴訟的規劃、逾期後職權撤銷的促請,到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程序再開的申請書狀撰擬與新證據論述,讓當事人無需在複雜的行政救濟程序與時效計算中獨自摸索,而能在每一個可以爭取的階段,盡力找回原本受限制的金融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