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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道樹維護管理不當造成傷亡,應該向誰求償?

行道樹維護管理不當造成傷亡,應該向誰求償?

柚律大解析
2025/08/25

李侑宸律師

文章封面

enlightened案例思考(以下為假設案例,並非事實):
某日小明開車在台北市的街道上,突然道路兩旁的一顆行道樹倒塌壓倒在車上,幸好小明的車只有車身受損,人在車內只有輕微擦傷並沒有大礙。試問:小明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參考自:https://tw.news.yahoo.com/

 

enlightened程序進行:
(一)針對事發經過最重要的事,行道樹為何會有保養、養護不當的問題?如果要還原案發現場,就要去尋求證據保全:

  • 第一點:把自己的行車記錄器畫面保存,並且向警方要求、調閱該路段的監視器畫面。
  • 第二點:進行提告,對象可能是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該時段需要維護或巡查的政府員工,不過一般民眾不會有管道直接知道是誰輪班,可能的方法還是必須讓警方立案去調查。
  • 第三點:針對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可以思考後續是否要提起國家賠償。

(二)請求依據:

  1. 賠償義務機關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為依法負責臺北市區道路行道樹之管理、改善及養護之主管機關,因系爭路段之行道樹確有設置及管理欠缺之客觀情形,致請求權人受有身體及財產上之損害,是請求權人在知悉損害發生起的兩年內,依國賠法請求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其損害,應有理由。
  2. 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賠法第3條第1項、第9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3. 次按「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本自治條例所稱行道樹,指本市道路綠帶及廣場上栽植之樹木;所稱毀損,指行道樹受損或枯死;所稱管理維護,指栽種、移植、修剪、整枝、中耕、除草、補植、澆水、施肥、防颱、病蟲害防治等作業。」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三條定有明文規定。

(三)損害賠償數額之計算

  1. 按「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國賠法第5條定有明文。
  2. 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enlightened結論:

小明依法得對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進行【醫療費用】、【個人財產損害】、【精神慰撫金】等金額請求損害賠償,而工務局端看是否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產品險等項目,在額度內進行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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