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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同事申訴性騷擾,公司要展開調查怎麼辦?律師解析「性別平等工作法」調查程序與答辯關鍵

被同事申訴性騷擾,公司要展開調查怎麼辦?律師解析「性別平等工作法」調查程序與答辯關鍵

刑事訴訟相關
2026/09/01
李侑宸 律師
被同事申訴性騷擾,公司要展開調查怎麼辦?律師解析「性別平等工作法」調查程序與答辯關鍵
文章目錄
  1. 被申訴性騷擾怎麼辦?先了解公司調查程序怎麼進行
  2. 公司規模不同,性騷擾的調查程序有什麼差別?
  3. 職場性騷擾調查流程要多久?
  4. 調查期間,被申訴人有哪些正當程序權利?
  5. 陳述意見與答辯的機會,具體是什麼?
  6. 調查期間,有哪些事絕對不能做?
  7. 該怎麼準備答辯?具體該提出哪些說明與證據?
  8. 性騷擾申訴不成立會怎樣?申訴成立又會怎樣?
  9. 調查結果認定不成立,事情就結束了嗎?
  10. 調查結果認定成立,會面臨什麼處分?
  11. 對調查結果不服,還有救濟途徑嗎?
  12. 申訴人不服可以再向主管機關申訴,那被申訴人呢?
  13. 職場調查跟刑事責任是分開的嗎?
  14. 職場性騷擾申訴的三種程序類型
  15. 常見法律問題|職場性騷擾申訴常見問題
  16. Q1:怎麼樣的行為是職場性騷擾?
  17. Q2:被申訴性騷擾怎麼辦?第一步該做什麼?
  18. Q3:職場性騷擾調查流程要多久?
  19. Q4:性騷擾申訴不成立會怎樣?
  20. 面對申訴,程序權利是你最重要的立足點

「我不過就開了個玩笑...根本沒有那個意思,有必要申訴嗎?」當人資通知有同事對自己提出性騷擾申訴、公司即將依法展開調查時,通知來得太過突然,所以對於當事人來說除了驚訝以外,更多的應該是不知所措。當事人對後續程序與自身權利多半並不熟悉,且因爲害怕,或是想要把大事化小,所以在這個階段最常見、也最容易讓處境惡化的因應方式,是逕自聯繫申訴人試圖澄清,或委請交情較好的同事居中協調,這兩種做法在正式調查程序中,都可能被認定為施壓或妨礙調查。

職場性騷擾申訴,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雇主接獲申訴後必須啟動申訴調查程序,查證過程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這代表被申訴人不是只能被動等待處分,而是在整個調查程序中,享有法律明文保障的答辯權利。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將會從被申訴人的角度,說明公司調查程序怎麼進行、期間有哪些事絕對不能做、該怎麼準備答辯,以及調查結果出爐後的後續處理與救濟途徑。

此篇僅為告知被申訴人權益,並非無視、扭曲、忽略申訴人之損害

被申訴性騷擾怎麼辦?先了解公司調查程序怎麼進行

被申訴性騷擾怎麼辦?對於被申訴人的立場,除了先深刻自我檢討外,再者就是掌握公司依法應該啟動的調查程序,千萬不要自行聯繫申訴人溝通或委請同事居中協調;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與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雇主受理申訴後必須依規模啟動對應的調查機制,並訂有明確的結案期限。

公司規模不同,性騷擾的調查程序有什麼差別?

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受僱者30人以上的雇主應設置申訴處理單位;受僱者100人以上的雇主處理申訴時,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小組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的外部專業人士,確保調查不是單純由公司內部人員黑箱決定。這代表可以先透過公司規模了解公司組成的調查單位大小,公司規模如果以達法規門檻,調查不會只是主管私下問一問就結案,而應該有相對正式,且納入外部專業意見的程序。如果公司規模較小,雖然不強制成立調查小組,雇主依第13條仍然負有查證的義務,只是進行方式相對簡化,被申訴人仍然享有陳述與答辯的權利,不會因為公司規模小就被剝奪。

職場性騷擾調查流程要多久?

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8條,雇主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2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可以延長1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延長的事由。明確時限設計是為了避免雇主無限期延宕,讓申訴人、被申訴人的權益懸而不決,透過時限的設計督促雇主積極處理,另一方面也是讓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對程序有合理的時間預期,不必在毫無頭緒的狀態下持續等待。如果調查明顯超過這個期限、雇主又沒有依規定通知延長事由,被申訴人可以主動詢問承辦窗口目前的進度與預計時程。

調查期間,被申訴人有哪些正當程序權利?

調查期間,被申訴人依法享有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的機會,雇主的查證程序必須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不能在調查完成前預先公開認定結果,也不能對被申訴人有先入為主的處置。理解這些法定保障,是被申訴人在整個程序中最重要的立足點。

陳述意見與答辯的機會,具體是什麼?

被申訴人收到調查通知後,可以在期限內提出書面說明、完整的對話紀錄、事發當時的行程與在場人員資料,透過還原現場樣態與內容,並且針對申訴內容逐項回應,這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明文保障的答辯權利。如果調查小組成員與自己有利害關係,例如與申訴人有直屬上下關係、或曾經有過節,依準則相關規定被申訴人也可以主張該成員迴避,確保調查的公正性。此外,調查過程應該避免對同一事項重複詢問,如果發現自己被反覆質問相同問題,或調查方式明顯帶有預設立場,可以正式提出異議,要求調查程序回歸客觀公正的軌道。

調查期間,有哪些事絕對不能做?

調查期間,被申訴人不宜直接聯絡申訴人、要求對方撤回申訴,也不應該透過同事向申訴人施壓或探聽案情。雖然被申訴人可能是因為一時驚慌,想要聯絡申訴人,或透過朋友告知申訴人自己並無此意,但這樣的行為不但對自己的答辯沒有幫助,反而可能被認定為騷擾、恐嚇或妨礙調查,讓處境更加不利。如果被解讀為施壓或二次騷擾,在後續的調查程序中,反而有可能會成為對自己更為不利的新事證。所以正確的做法是把所有的說明與證據,都透過正式的調查程序提出,而不是私下與申訴人接觸。

該怎麼準備答辯?具體該提出哪些說明與證據?

準備答辯的核心,是針對申訴內容逐項還原客觀事實,而不是急著否認整件事或情緒性地反駁;具體可以提出的資料包括事發當下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電子郵件、行程紀錄、監視器畫面申請,以及能證明自己不在場或情況與申訴描述不符的第三人證詞。答辯的說服力,取決於能不能提出具體、可查證的客觀事證,而不是單憑口頭辯解。

準備書面說明時,建議依時間順序,把申訴人指稱的事件經過,逐一對照自己記憶中的實際情況,標註出時間、地點、在場人員,以及是否有可以佐證的客觀紀錄。如果雙方對於某些言行的解讀確實存在落差,例如被認定帶有性意味的言詞,自己認為是同事間的玩笑,誠實說明當下的情境脈絡與意圖,遠比全盤否認來得有說服力,調查小組評估的重點,通常也包括行為在客觀情境下是否確實逾越合理分際。由於被申訴人答辯內容的措辭與呈現方式,會直接影響調查小組的心證,如果案件情節複雜或涉及後續刑事責任的可能性,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建議在提出正式書面答辯前,先諮詢律師協助檢視內容,避免因為用詞不當或遺漏關鍵事證,讓答辯的效果大打折扣。

性騷擾申訴不成立會怎樣?申訴成立又會怎樣?

性騷擾申訴不成立,案件會依調查結果結案,但這不代表爭議已經完全落幕,雇主仍應注意後續職場關係的處理;如果調查認定申訴成立,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4項,雇主應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並將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調查結果認定不成立,事情就結束了嗎?

調查認定不成立,代表雇主依現有事證無法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原則上不會對被申訴人做出懲戒處分;但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申訴人如果不服雇主的調查結果,仍然可以進一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案件並非就此絕對確定。這代表即使公司內部調查對被申訴人有利,仍然存在申訴人透過外部管道再次爭取的可能性,被申訴人應該保留整個調查過程的相關文件與答辯紀錄,以備日後如果進入地方主管機關的調查程序時,能夠迅速提出一致的說明。

調查結果認定成立,會面臨什麼處分?

依調查報告認定性騷擾成立後,雇主應依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常見的處分包括口頭或書面警告、記過、調職,情節嚴重者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上得予解僱的重大事由;雇主同時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懲戒的種類與嚴重程度,通常會依調查報告認定的行為態樣、次數與影響程度而有不同,並非所有成立案件都會走到解僱這一步。如果被申訴人對懲戒結果的嚴重程度有異議,認為處分明顯過重或與認定的事實不成比例,可以透過內部申復或後續的勞動申訴管道,主張懲戒應符合比例原則。

對調查結果不服,還有救濟途徑嗎?

對調查結果不服,被申訴人可以透過公司內部的申復機制表達異議,若懲戒處分涉及解僱、降職等重大勞動條件變更,懲處救濟也可以循勞資爭議調解或提起訴訟等途徑;另外要特別提醒,公司內部調查與刑事責任是完全分開的兩條程序,各自有各自的時效與判斷標準。

申訴人不服可以再向主管機關申訴,那被申訴人呢?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明文賦予不服調查結果救濟權的是申訴人,如果雇主未處理申訴,或申訴人不服雇主的調查或懲戒結果,申訴人可以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地方主管機關調查後如認定原懲戒結果不當,可以令雇主於一定期限內採取必要處置。被申訴人如果對懲戒結果不服,現行法規並沒有對應設計一套外部申訴管道,而是應該回歸一般的勞動法制救濟途徑,例如透過工會或勞資爭議調解機制表達異議,若涉及不當解僱等嚴重處分,則可能需要透過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訴訟來爭取權益。

職場調查跟刑事責任是分開的嗎?

是分開的。公司內部依性別平等工作法進行的調查,處理的是職場紀律與懲戒的問題;如果被指控的行為同時該當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強制觸摸罪或刑法妨害性自主等犯罪構成要件,則屬於另一條刑事程序,兩個法規的判斷標準與時效完全不同。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原則上應自有告訴權人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這個期限與職場性騷擾行政申訴的期限並不相同。也就是說,即使公司內部調查已經結案,如果對方另外提出刑事告訴,被申訴人仍然需要面對刑事程序的應訊與答辯,這也是為什麼案件如果涉及肢體接觸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情節,更應該及早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同時因應職場調查與潛在的刑事風險。

職場性騷擾申訴的三種程序類型

程序類型處理機關性質與期限

公司內部調查

雇主/申訴處理單位或調查小組

性平法第13條,接獲申訴2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延長1個月

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性平法第32條之1,一般2年、權勢3年,行為終了逾5年或7年不得提出

刑事告訴

警察機關或地方檢察署

如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等罪,告訴乃論,知悉犯人起6個月內

常見法律問題|職場性騷擾申訴常見問題

Q1:怎麼樣的行為是職場性騷擾?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職場性騷擾指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遭受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侵犯或損害其人格尊嚴、學習、工作機會或表現;或雇主對受僱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動條件之交換。判斷是否構成性騷擾,會綜合考量行為的具體情境、雙方關係、行為的持續性,以及是否逾越工作上必要合理的範圍。

Q2:被申訴性騷擾怎麼辦?第一步該做什麼?

收到調查通知的第一步,是冷靜了解申訴的具體內容與雇主啟動的調查程序,而不是直接或請同事聯絡當事人。被申訴人應該儘速整理事發當下的相關紀錄,包括對話、行程與在場人員資訊,在雇主給定的期限內以書面提出說明。如果案情複雜或涉及可能的刑事責任,建議及早諮詢律師協助準備答辯內容。

Q3:職場性騷擾調查流程要多久?

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8條,雇主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2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實際處理時間會依案件複雜程度、證人多寡與蒐證難易而有差異,如果明顯超過法定期限又未說明延長事由,當事人可以主動向承辦窗口詢問進度。

Q4:性騷擾申訴不成立會怎樣?

申訴不成立,雇主原則上不會對被申訴人為懲戒處分,但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申訴人如果不服這項調查結果,仍然可以進一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案件並非絕對確定不再變動。建議被申訴人保留調查過程中的答辯資料,以備後續可能面對的外部申訴程序。

面對申訴,程序權利是你最重要的立足點

被同事申訴性騷擾,是相當敏感且攸關職涯的處境,但若貿然私下聯繫申訴人或委請同事居中協調,往往只會讓處境更加不利。性別平等工作法明確賦予被申訴人陳述意見與答辯的權利,調查程序也必須秉持客觀公正,所以被申訴人應該要冷靜配合調查,並且透過正式管道提出具體事證,才能在這場攸關職涯與名譽的程序中,採取真正對自己有利的因應方式。

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當事人處理職場性騷擾申訴的相關爭議,從調查程序的釐清、答辯書狀的準備與事證整理,到懲戒結果的救濟評估,以及涉及刑事責任時的因應策略,協助被申訴人在正式調查程序中,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答辯權利。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個案請聯絡律師諮詢。詳見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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