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訴訟-委任律師上訴讓高院改判!案例分享|台中律師
民事訴訟
2025/08/16
案件勝訴
案件類型
不動產案件-拆屋還地
爭取結果
二審廢棄一審判決
裁判日期
李侑宸律師
案件背景
1.案由:拆屋還地、不當得利
2.事實:本件當事人與其他親人一同繼承母親與國產署所承租的土地,並在上面興建房屋。爾後,因當事人已經離鄉背井北上工作許久,與家裡久未聯繫,竟有一日收到法院執行命令,將凍結薪資所得,連忙詢問律師如何處理?
處理過程
本案重點分析:
1.勝訴關鍵:對於並未長期居住在家中,提出相關依據事實佐證,再加上一審法院並未實際調查當事人戶籍地與現居地,導致送達未合法,此乃屬於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
2.有利結果:當事人可以重新參與一審法院的訴訟程序,再次實質於法院上攻防,避免被國產署追討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與「拆屋還地」。
3.法院怎麼說:上訴人於原審訴訟期間,客觀上並無居住於系爭送達地址之事實,主觀上亦無以該址為住所之意思,且已以其上揭臺北市地址為其住所,自不得僅憑其遷移戶籍前之戶籍登記資料,將系爭送達地址解為其住所,而原審寄存於該址管轄派出所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判決書等,亦未經上訴人領取,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上開寄存送達,應非合法,不生送達之效力。但上訴人於原審判決送達前之114年1月14日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40條但書之規定,亦有上訴之效力。上訴人既係因未受合法通知,致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應訴,原審法院遽依被上訴人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其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並致上訴人在原審之審級利益被剝奪,全無參與原審審判程序之機會,自有發回原審以回復其審級利益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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