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發生事故後,不知情而離開現場,成功爭取無罪!案例分享|台中律師、刑事律師、車禍律師
刑事訴訟
2025/09/17
無罪判定
案件類型
肇事逃逸-車禍案件
爭取結果
一審無罪
裁判日期
2024年7月17日
案件背景
1.案由:肇事逃逸、車禍案件、交通事故
2.事實:當事人發生事故後,因為正在上班的途中,並不知道他有撞到人而離開現場,不料後續警察循線才驚覺事情嚴重性
處理過程
本案重點分析:
1.辯護關鍵:針對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後逃逸,勘驗後車的行車記錄器、地上的煞車痕跡,以及詢問畫交通事故現場圖的員警,成功讓法官釋疑。
2.有利結果:當事人獲得無罪
3.法院怎麼說:
被害人往左傾倒且左邊把手撞擊到被告A車右後方車輪上蓋之力道並非巨大,且不是直接大力撞擊僅是瞬間擦撞,被害人即往左側倒地,倘2車碰撞力道很大,則依據被告A車之車型及物理作用力,被害人應會立即向右噴飛,而無法在撞擊後還能握著機車龍頭並嘗試平衡不要倒地,進而改變機車應該向右傾倒的狀態,最後往左倒下,故就當時被害人左邊把手與被告車子右後輪上蓋碰觸之力道應屬輕微且時間短暫,被告是否得以知悉有與B車擦撞且被害人當時人車倒地致受傷之情事發生,則有疑義。
經綜合評價後,仍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即難據以為被告不利認定,既無法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條文及判決意旨,均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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