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並沒有欺騙未成年人,成功駁回檢察官上訴!案例分享|台中律師、刑事律師、洗錢防制律師
刑事訴訟
2025/09/17
無罪判定
案件類型
代儲代收付-詐欺案件
爭取結果
駁回檢察官上訴
裁判日期
2024年 4 月 30 日
案件背景
1.案由:洗錢案件、詐欺案件、線上遊戲、代儲代收
2.事實:告訴人向網路玩家購買點數,結果沒有拿到點數,竟然對匯款對象即本所當事人提告詐欺......
處理過程
本案重點分析:
1.辯護關鍵:在審判過程時,辯護人請當事人整理相關對話紀錄、轉帳資訊,說明當事人主觀上自始自終均認為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係遊戲代儲商之其他客戶與該遊戲代儲商購買點數之匯款而已,並非詐騙之款項,實非基於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之犯意而提供本案帳戶,顯然不具幫助詐欺、洗錢等罪之間接故意。
2.有利結果:當事人獲得無罪判決。
3.法院怎麼說:
倘若實際與告訴人交易之人(即告訴人所提出微信暱稱為小狗圖案之人)不具有洗錢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自不構成洗錢及詐欺取財罪,而被告亦無從構成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罪。是與告訴人交易網路遊戲點數之人是否具有洗錢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自應首先探究之。
被告僅係提供帳戶供「李遇 國際服遊戲儲值」收取購買網路遊戲點數之款項,況該交易亦無從認定有詐欺之情形,則該交易款項自難以認定為洗錢防制法第4條之「犯罪所得」,則被告所為尚無從構成幫助洗錢罪。另上訴意旨認本案另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41條準詐欺罪,然以告訴人先前曾有多次與「李遇 國際服遊戲儲值」交易網路遊戲點數之過程觀之,告訴人顯然對於該交易具有相當認識,自難認其屬知慮淺薄,況該交易對象亦不具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則被告自亦無可能構成幫助準詐欺罪。是檢察官上訴意旨均經原審一一駁斥,上訴意旨徒以告訴人之指訴認被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及幫助準詐欺取財之犯行,自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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