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對於承租廠商提出不合理要求,委任律師成功捍衛權益!案例分享|台中律師、不動產律師、民事律師
民事訴訟
2025/09/17
案件勝訴
案件類型
不當得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案件
爭取結果
駁回原告訴訟
裁判日期
2023年 10 月 25 日
案件背景
1.案由:公寓大廈、不當得利、管理委員會紛爭
2.事實:當事人向建商承租社區外面的圍牆作為張貼廣告,沒想到管委會一上任就要求漲租金,不然就拆除,但當事人早就跟建商簽好協議,與管委會職權根本無關......
處理過程
本案重點分析:
1.勝訴關鍵:當事人向社區商場建物之所有權人即參加人公司,承租其商場之建物使用,而租賃標的之範圍,亦包含參加人公司已依其與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間成立之分管契約,所取得專用權之系爭A廣告看板牆在內,自非無權占用。
2.有利結果:駁回原告訴訟。
3.法院怎麼說:
因系爭管理辦法,係於前述共有人間之分管契約成立、系爭社區之社區規約訂定之後,始經原告即原系爭社區住宅管理委員會,所片面制訂,其規範之內容,業已違反上開分管契約及社區規約之約定,原告又未舉證系爭管理辦法之制定,係經系爭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包括本件參加人二人所同意而為,並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同意變更其間原就系爭A、B廣告看板牆等之分管約定,則原告所訂定之系爭管理辦法,已因違反上開民法及大廈條例之規定而無效,原告自無從依系爭管理辦法,主張其已取得系爭社區一、二樓外墻面及外墻廣告招牌,即系爭A、B廣告看板牆等之管理、使用權,並據以對抗參加人二人。
依上所述,參加人公司已因與全體共有人間之分管契約,各分管取得系爭A廣告看板牆、系爭B廣告看板牆等之專有使用權,則依上開大廈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及上開最高法院之見解,其等自有權將上開廣告看板牆等出租他人,無庸取得其餘共有人及原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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