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就貨款部分所為請求罹於時效,委任律師成功捍衛權益!案例分享|台中律師、民事律師
民事訴訟
2025/09/17
案件勝訴
案件類型
給付貨款-清償債務案件
爭取結果
駁回原告訴訟
裁判日期
2024 年 12 月 26 日
案件背景
1.案由:貨款爭議、不當得利、清償債務
2.事實:當事人為經營起重工程公司,原告認為長期與被告合作,由被告向原告租用原告有車輛,並由原告派員駕駛該車輛依被告指示進行吊運作業,並由被告按吊運數量計付報酬予原告均已經原告施作完成,被告未給付貨款,經屢催未獲置理.....
處理過程
本案重點分析:
1.勝訴關鍵:被告委託原告執行吊運業務之契約定性應為承攬,依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退步言,縱兩造間契約關係類同於一般民眾請求計程車司機載運,依民法第127條第2款規定,運送費亦因2年間不請求而消滅。本件依據原告主張其所承攬吊運工程,既於104年至108年間已完成,則原告延至113年3月19日始向法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應已罹2年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被告得拒絕給付
2.有利結果:駁回原告訴訟。
3.法院怎麼說:
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該所謂「可行使時」,係指請求權人行使其請求權,客觀上無法律上之障礙而言,要與請求權人主觀上何時知悉其可行使無關(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裁判意旨參照)。
本件保留尾款之清償日,自回歸法律規定以吊運業務完成時為清償日,並應自斯時起起算2年時效,與原告主觀認知其何時可行使請求權無涉。再依原告主張系爭契約既各於104年至108年間已完成派車吊運作業,則原告遲至113年3月19日始向法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詳卷附支付命令聲請狀),被告抗辯:原告本件請求已罹2年消滅時效,被告得拒絕給付等語,自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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