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都不給看損益盈餘怎麼辦?委任律師成功讓法院選派檢查帳務!案例分享|台中律師、商業律師、民事律師、經營權糾紛
民事訴訟
2025/09/17
案件勝訴
案件類型
合夥經營爭議-商業案件
爭取結果
成功讓法院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
2023年 05 月 12 日
案件背景
1.案由:隱名合夥、經營權糾紛、選派檢查人、商業案件
2.事實:當事人與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以隱名合夥方式經營公司,雙方並簽訂隱名合夥及借名登記契約書,沒想到對方竟然都不給看盈虧經營狀況.....
處理過程
本案重點分析:
1.勝訴關鍵:
聲請人經由系爭假處分裁定獲知A有侵占相對人之租金收入所得,而聲請人卻無從知悉所應分配合夥利益之正確金額,足證A有違反民法隱名合夥之相關規定,聲請人為此委請律師發函,請求相對人及A出具相對人相關損益報表並分派利益,然相對人及A迄今均置之不理,堪認相對人及A有隱匿財務狀況等事宜,而有選派檢查人之急迫與必要性,爰依商業會計法第70條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4年1月起至111年12月之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以保障聲請人所出資相對人經營權與應歸屬利益之權益。
2.有利結果:成功說服法院選派檢查人
3.法院怎麼說:
以相對人係經營旅館業務,如其坐落之系爭不動產因借貸、設定抵押權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致遭移轉他人或拍賣,相對人之經營將有難以為繼之虞,因認已影響為相對人實際出資80%之聲請人法律上權益。再者,相對人自承聲請人非股東,故拒絕聲請人進入相對人處查帳等語,而聲請人業以台北光復郵局存證號碼000467號存證信函請相對人及A,請求交付會計帳簿報表,可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及A自A接手經營相對人後,從未交付會計帳簿報表予聲請人等情為可採,則相對人或A有妨礙聲請人基於隱名合夥人之監督權、事務檢查權,堪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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