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退貨竟成詐欺被告?-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案例分享|台中律師、刑事律師
刑事訴訟
2025/08/17
不起訴
案件類型
詐欺案件-消費爭議
爭取結果
偵查中不起訴
裁判日期
李侑宸律師
案件背景
1.案由:詐欺類型的消費爭議
2.事實:當事人是一名行銷專員,平常都很認真推銷自己公司的產品,也獲得許多客戶的讚賞,無奈這次遇到的客戶竟讓他官司纏身......
處理過程
本案重點分析:
1.調解成立關鍵:在偵查過程時,李律師針對購買後又要主張退貨的情形,到底是不是真的有被害人說的詐欺行為,詳細地向檢察官說明理由,當事人純粹出於告知告訴人有銷售產品之行為,實難認定是出於詐欺之主觀犯意,或有誘使告訴人購買產品之詐欺犯意,足證本案純粹屬於民事上之消費糾紛,而為假性財產犯罪,告訴人所提告之詐欺罪並不成立。
2.有利結果:當事人獲得不起訴處分。
3.法院怎麼說:若無⾜以證明其在債之關係發⽣時⾃始即故意藉此從事財產犯罪之積極證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之規定,仍不得僅以其有債信違反之客觀事態,遽⾏推定債務⼈即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論以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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