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下訂單都不付款怎麼辦?委任律師成功讓對方付錢!案例分享|台中律師、商業律師、民事律師
民事訴訟
2025/09/17
案件勝訴
案件類型
給付貨款-民事案件
爭取結果
二審改判對方需要付錢
裁判日期
2025年2月5日
案件背景
1.案由:貨款糾紛、清償債務、商業案件
2.事實:當事人協助客戶生產特別規格的晶片,沒想到生產好了請客戶前來取貨,客戶卻一直推諉卸責,當事人迫於無奈下只能提告要求客戶給付貨款......
處理過程
1.勝訴關鍵:
當事人既已通知被上訴人前來受領被上訴人所下定之貨物,惟被上訴人屢屢推託,就往取之債而言,上訴人業已提出給付,被上訴人係以消極不作為之方式,妨礙上訴人履行給付義務,依民法第234條之規定,應認定上訴人於110年5月25日已完成給付行為,被上訴人依約應於45日內給付貨款,故自110年5月25日負遲延責任!
2.有利結果:被告應給付貨款!
3.法院怎麼說:
本件上訴範圍之型號68D產品屬客製化商品,由被上訴人將產品規格書交付上訴人,上訴人依訂單數量以自己的材料製造,出貨予被上訴人,則依當事人之意思,顯重在財產權之移轉,而非僅工作之完成。上訴人若僅完成工作而未出貨,或被上訴人未取貨,實非系爭契約簽訂之目的,參照上開說明,系爭契約核屬買賣契約性質,至為明確。
所謂「往取債務」,係指以債務人之住所為清償地之債務而言。此種債務,須債權人於清償期屆滿後至債務人之住所收取時,債務人拒絕清償,始負遲延責任。兩造係約定至上訴人公司取貨,即屬往取債務,對話紀錄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足見上訴人通知交貨後,確有一再催促被上訴人取貨未果,其主張被上訴人故意不履行受領貨品之責任,應堪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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