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簽本票怎麼辦?委任律師成功讓本票無效!案例分享|台中律師、民事律師、本票律師
民事訴訟
2026/01/09
案件勝訴
案件類型
本票債權爭議-民事案件
爭取結果
勝訴-本票無效
裁判日期
2026年1月9日
案件背景
1.案由:本票糾紛、清償債務、金錢借貸
2.事實:當事人被冒名簽了一張本票後,收到強制執行的通知才發現,趕緊委任律師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並且聲請停止強制執行,避免資產被凍結。
處理過程
1.勝訴關鍵:
本票是否真實,是否為發票人或有權者所製作,應由執票人負證明之責,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
由對話內容觀之,並未提及任何簽發本票之事宜,並不足以認定原告確實授權A代其簽發系爭本票之事實,故尚難僅以系爭對話紀錄及被告前揭主張,遽認原告確有授權A於系爭本票上簽名之事實。
2.有利結果:債權人所提出的本票無效、債權也不存在!
3.法院怎麼說:
被告為系爭本票之執票人,被告主張系爭本票並非原告親自簽發而係由賴和聖代簽原告姓名之事實,是依上開說明,系爭本票上發票人欄之姓名既非原告親簽,亦未以文字授權賴和聖代為簽名,則系爭本票自屬無效。
被告未能舉證原告有何授權、同意A以原告名義簽發系爭本票之情事,應認原告主張系爭本票為他人偽簽而無效乙節,核屬有據。
系爭本票既非原告本人所簽發,顯然欠缺票據應記載事項,已難認係有效票據,且被告並未舉證證明,A係經原告合法授權簽立系爭本票,原告即毋庸就系爭本票負發票人之責,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即屬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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