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可免除扶養義務?協助當事人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台中律師、民事訴訟
民事案件-撫養義務
駁回原告之訴
當事人間曾於多年前簽署離婚協議,當時雙方在協議書上約定了「母親不用給贍養費及慰藉金」。然而父母之間的內部約定,依法並不能剝奪未成年子女應有的權益。是以前案的家事法庭基於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裁定母親仍須按月給付扶養費給未成年子女。當事人(父親即法定代理人)為了保障孩子的權益,便拿著這份確定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了母親名下的股票。
沒想到,母親對此感到非常不服,認為當初離婚時早有免責協議,更指控是父親在背後操縱孩子要錢。於是母親向法院提起了「債務人異議之訴」,要求全面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並要求返還相關款項,讓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面臨隨時被中斷的風險。
在法庭的攻防中,律師協助當事人針對以下幾個核心法律爭點進行釐清:
一、確立前案裁定的「既判力」:
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向法院主張,前案的家事法庭已經針對扶養費的爭議進行過完整的實質審理,該份確定裁定具有法律上的「既判力」,對方不能再拿過去那份離婚協議書,當作拒絕給付孩子扶養費的藉口。
二、堅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法律明確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強調,母親對孩子本人的法定扶養義務,絕對不會因為父母兩人間的離婚協議就憑空消失;且未成年子女本身就擁有獨立請求扶養費的權利,並不是任由大人隨意擺佈的傀儡。
三、點出對方不符法定異議要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的規定,若要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由必須發生在「執行名義成立之後」。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向法官釐清,對方所主張的異議理由(也就是那張舊的離婚協議書)早在執行名義成立前就存在了,依法不能再拿出來作為阻礙強制執行的理由。
【案件結果】
經過縝密的法律論述與攻防,法院最終採納了我們的見解,認定對方(母親)的主張均無理由,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這個判決結果不僅讓強制執行程序得以順利繼續進行,成功為未成年子女守住了應得的扶養費用,且本件的訴訟費用也全數由對方負擔,這對當事人與孩子來說,無疑是最圓滿且安心的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