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失火面臨刑責與天價求償?律師釐清起火原因,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刑事案件-公共危險
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承租了一間鐵皮建物作為日常使用,但在某日凌晨,該建物西側的鐵捲門馬達附近突然起火燃燒,導致整棟建築物及內部物品付之一炬;事後在調查的過程當中,警方與告訴人(房東)認為,當事人身為建物的承租人與實際使用人,負有維護設備安全的義務,卻沒有盡到定期維修、保養電器設備的責任。
檢方因此以涉犯刑法「失火燒燬他人所有建築物」的公共危險罪嫌,將當事人移送法辦。面對突如其來的無情火災,當事人不僅蒙受財產損失,更要背負刑事罪名,處境十分艱難。
在偵查階段,李侑宸 律師協助當事人向檢察官逐步釐清事實,將防禦核心放在阻卻「過失」與「火災結果」之間的相當因果關係:
一、釐清短路原因的多樣性,打破單一究責:雖然消防局的火災鑑定報告研判,起火原因可能是馬達故障或電源線劣化造成的短路,但李侑宸 律師向檢方強調,造成電線短路的客觀原因非常多,包含了電線自然老舊、外力碰撞、老鼠等動物破壞絕緣被覆,甚至是氣溫溫差變化、電力公司外部饋線產生的瞬間高壓等,都有可能引發短路,不應該僅因為現場留有短路熔痕,就毫無根據地推論是當事人疏於維護或有用電疏失。
二、舉證現場無違規用電或堆放易燃物:李侑宸 律師再協助指出,當事人在起火處(馬達附近)周遭並沒有放置任何物品或電器,這點告訴人在偵查中也已自陳屬實,加上現場勘查照片亦證實,當事人並無使用過多電器導致電源負荷過大,也沒有在該處堆放易於延燒的物品。
三、阻卻「預見可能性」的成立要件:刑法上的過失責任,前提是行為人「必須對結果有客觀與主觀的預見可能性」,李侑宸 律師依此主張,在電器設備一直保持正常使用的情形下,一般人根本難以預見設備會突然無故起火,既然事實上無法預見並防止危險發生,自然就沒有違反注意義務的問題,不應令當事人承擔過失罪責。
【案件結果】
是以,經過李侑宸 律師詳盡的客觀事證分析與法律要件拆解,檢察官最終認同李侑宸 律師的辯護意旨,認定本案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能證明當事人有引起火災的過失行為。本案成功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當事人爭取到不起訴處分,讓當事人得以順利卸下沉重的刑事訴訟重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