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本票卻遭強制執行?律師確認債權不存在,成功撤銷執行程序|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台中律師推薦
民事訴訟
2026/08/19
案件勝訴
案件類型
民事案件-確認債權
爭取結果
撤銷執行程序
裁判日期
2026年08月14日
案件背景
當事人(被上訴人)面臨財產遭法院查封執行的危機。對方(上訴人)持有一張面額新臺幣四十萬元的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獲准強制執行。
然而,當事人根本沒有親自簽署這張本票。對方宣稱是另一名債務人向其借款時,當事人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因此授權該名債務人代為簽發這張本票。為捍衛自身財產權益,當事人依法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一審勝訴後,對方不服提起上訴,案件隨之進入二審攻防
處理過程
在法庭上,我們協助當事人以「授權要件」與「證據效力」,據理力爭,確保能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一、釐清法定授權要件:透過向法院明確主張,本票的發票行為依法必須以「文字」為之,因此若要授權他人代簽本票,其代理權的授與也必須有明文的書面文字才算合法有效。
二、拆解通訊軟體對話:針對對方提出作為證據的 Line 對話紀錄,我們向法官釐清,該對話中僅提及詢問當事人是否同意擔任「保人」。但在法律上,擔任一般借貸契約的保證人,與「授權他人代簽本票擔任共同發票人」完全是兩回事,絕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更不能以此認定對方已取得簽發本票的文字授權。
三、阻斷延遲的訴訟手段:我們在庭上確認對方也自承簽發本票時當事人並不在場。當對方企圖在二審準備程序終結後,才違規聲請傳喚新證人來補救證據不足的窘境時,我們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6條規定予以阻斷,確保法官不予審酌遲延提出的主張。
【案件結果】
法院完全採納我方見解,認定代簽本票欠缺合法的文字授權,屬於無權代理,當事人依法不須負擔任何發票人責任。
二審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對方上訴,確認對方所持有的本票債權對當事人不存在,並明令應撤銷系爭給付票款事件的強制執行程序。我們成功為當事人擋下不合法的債務索討,徹底解除財產遭法院強制執行的危機。
回案例實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