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不動產仲介公司的權利-成功駁回對方無理要求!案例分享|台中律師、民事律師
民事訴訟
2025/08/23
案件勝訴
案件類型
不動產案件-撤銷協議
爭取結果
駁回原告訴訟
裁判日期
2025年1月21日
案件背景
1.案由:撤銷和解協議
2.事實:當事人努力協助客戶去看房、找尋理想物件,結果客戶簽約後又反悔,當事人秉持著客戶至上的服務態度,希望能圓滿處理,簽完和解協議後,對方又再次反悔連簽署簽署的和解協議都想撤銷,當事人只好尋求律師協助......
處理過程
本案重點分析:
1.勝訴關鍵:本案所簽立之協議書與解約協議書係在雙方自由意志下所簽署,意思表示一致,雙方合意訂立契約而成立生效,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本應尊重,且亦無原告主張之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等情況,自不容許原告事後於系爭協議書成立後再推諉卸責。據此,原告既已於系爭協議書上簽名,達成四方和解,即應受該協議書之拘束,原告若受有不利益亦屬其讓步之結果,不能據為撤銷之理由,亦不得事後翻異。
2.有利結果:原告之訴駁回。當事人維持原本簽署的和解協議
3.法院怎麼說:
(1)民法上所謂之錯誤,乃指意思表示之人,對於構成意思表示內涵之效果意思,與其表示於外之表示內容,因錯誤或不知而致生齟齬而言。
(2)至於,形成表意人內心效果意思之原因,則稱為動機,導致表意人內心效果意思之動機十分複雜,且只存在表意人之內心,不表示於意思表示中,為相對人所無法查覺,故除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有誤,且為交易往來上認為重要者,始可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外,其餘動機錯誤,若未表示於意思表示中,且為相對人所明瞭者,不受意思表示錯誤規範之保護,否則法律之安定性及交易之安全即無法維護,此乃民法第88條第2項規定意旨,於解釋民法第738條本文及但書第3款所謂錯誤及當事人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規定時,自應一體適用。
(3)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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