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償已經罹於時效,委任律師成功免賠!案例分享|台中律師、台南律師、民事律師
民事訴訟
2025/09/11
案件勝訴
案件類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爭取結果
駁回原告訴訟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7 日
案件背景
1.案由:損害賠償
2.事實:當事人先前投資失利,竟反被其他投資人提告要求賠償金錢損失......
處理過程
本案重點分析:
1.勝訴關鍵:傳喚當時候一同投資的當事人(即原告)出庭作證,他們當初在事發時到底有沒有要求被告賠償,則侵權行為時間點就此開始起算。
2.有利結果:原告之訴駁回。
3.法院怎麼說:
原告在105年8月間未能領取紅利後,主觀上均已有向被告求償之想法,再至遲於被告對投資人承諾之2年期間經過時,亦明知被告為賠償義務人。是原告於111年6月13日提起本件訴訟,其請求權自原告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時起算,顯已超過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所定2年之消滅時效。
在原告知悉後,其等請求權之行使,客觀上已無法律上障礙,縱原告因有主觀上利害取捨之考量,故未積極行使權利,均不影響時效之進行。而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被告援引時效抗辯並拒絕給付,洵屬有據。原告此部分請求,即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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