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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人作保背上巨額債務?律師解析「保證人責任」的界線、先訴抗辯權與脫身可能性

幫人作保背上巨額債務?律師解析「保證人責任」的界線、先訴抗辯權與脫身可能性

民事權益指引
2026/09/07

李侑宸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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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人作保,跟借人家錢沒什麼兩樣。」台灣人重情重義的精神會體現在生活的每一個角落,從工作、吃飯到生活日常,許多人會為了人情壓力,答應不必要的請求。簡單來說作保就是一個風險係數很高、吃力不討好的行為。大部分的情況都是親友向銀行辦理貸款時,因為個人條件不佳,所以請求你在保證人欄位上簽名。多數人基於信任關係、人情壓力等無奈簽了字,等到親友無力還款、跑路、銀行找上門求償時,才發現兩人之間的信任根本不值一提。

 

保證人責任依民法規定,又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兩種型態,關鍵差異在於保證人有沒有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可以拒絕清償;連帶保證人則沒有這項保護,債權人可以直接選擇向保證人求償,不必先追討主債務人。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將說明兩者的法律界線、保證人清償後的求償權、常見的三個誤解,期望透過這樣的說明保護每個人的權益,不要輕易因為所謂的人情壓力就替人作保,以免無事惹得一身腥。

 


 

❖ 當保證人要負什麼責任?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關鍵差異

 

當保證人要負的責任範圍,取決於契約約定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依民法第739條,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但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人則不享有這項權利。有沒有先訴抗辯權將直接決定在債權人求償時,保證人能否據此保障自身之權益。

 

⦿ 先訴抗辯權具體保護了什麼?

 

依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這代表一般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求償,等到強制執行主債務人的財產仍然不足清償時,才輪到保證人負責。不過這項權利並非絕對,依民法第746條,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或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者,保證人就不能再主張這項抗辯。值得一提的是,民國99年5月的修法已經刪除了舊法中俗稱跑路條款的規定,過往的規定讓保證人在債權人因為主債務人變更住所或營業所導致難以尋人求償時,也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後續因為這項條款因為長期遭債權人濫用而被刪除,對保證人而言是修法後較有利的變化。

 

白話來說先訴抗辯權是一個保護保證人的條款,假設今天你(保證人)替朋友做保,結果朋友(主債務人)無力還款,被欠錢的人(債權人)在向你求償之前,你可以先要求他先跟你朋友求償,而不是直接向你求償,無論他是否跑路(消失不見)。

 

⦿ 連帶保證人為什麼沒有先訴抗辯權?

 

最可怕的不是作保,而是連帶保證。連帶保證在性質上對應民法第272條的連帶債務,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各自對債權人負全部給付責任,依民法第273條,債權人可以對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不受請求順序的限制,這使連帶保證人不具備一般保證的補充性,自然不發生先訴抗辯權的問題。所以契約只要明示為連帶保證,或載明保證人拋棄民法第745條之權利,依民法第739條之1及第746條第1款,這項拋棄約定是有效的。這也是為什麼在簽署保證契約前,務必仔細確認條款上是否出現連帶、拋棄先訴抗辯權等內容,這些內容若無看清,將會直接決定保證人日後是否能主張先讓債權人去追討主債務人。

 


 

❖ 幫人作保可以反悔嗎?三個常見的誤解要先破除

 

幫人作保簽約後,原則上無法因為單方面反悔而免除保證責任;實務上有三個情境經常被誤解為可以自動解除保證責任,分別是離婚、主債務人的公司倒閉,以及主債務人死亡,但依民法規定,這三種情形都不會讓已經成立的保證責任自動消滅。

 

⦿ 離婚可以解除連帶保證責任嗎?

 

離婚並不會解除連帶保證責任。保證契約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與保證人和主債務人之間的婚姻關係是各自獨立的兩件事,離婚並不會使已經成立的保證契約自動失效。常見的情形是配偶為另一方申辦的房貸或信貸擔任連帶保證人,離婚後將會持續負擔這筆保證債務。如果保證的是未定期限的繼續性債務,保證人可以依民法第754條主動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但這項終止只對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才發生的債務發生效力,在此之前已經產生的保證債務,保證人仍然必須負責,並不會因為離婚或事後終止通知而溯及免除。

 

⦿ 公司倒閉,連帶保證人要負責嗎?

 

公司倒閉之後連帶保證人仍舊要對債務負責,而且處境可能比原本更不利。公司倒閉不會讓保證人對債權人的保證責任消滅,依民法第746條第2款,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時,即使是一般保證人,也不能再主張先訴抗辯權,這代表債權人不必先對已經破產的公司財產強制執行,可以直接向保證人求償。許多人誤以為主債務人之公司倒閉之後,保證人的責任也會隨之消失,但其實實際情況恰好相反,只要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原本受先訴抗辯權保護的一般保證人,反而會因為這項法定例外而喪失緩衝空間,讓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求償,不受先訴抗辯權之限制。

 

⦿ 債務人死亡,保證人還要負責嗎?

 

主債務人死亡,保證責任不會因此消滅;金錢債務不具一身專屬性,主債務人的債務原則上由其繼承人在繼承範圍內承受,如果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遺產不足清償,債權人仍然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請求清償全部債務。依此邏輯和規範,要注意的是保證人本人死亡時,繼承人也要承擔連帶保證之償債責任,因為保證債務屬於財產上的義務,同樣不具一身專屬性。在保證人死亡後,已經確定發生的保證債務會列入其遺產範圍,由繼承人依現行民法繼承編的規定,在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但對於保證人死亡後才發生的新債務,如果原本的保證屬於未定期限的繼續性保證,有見解認為這部分不當然拘束繼承人,仍須視保證契約的具體性質個案判斷。

 


 

❖ 保證人被追討怎麼辦?清償後的求償權

 

保證人被追討清償後,並非白白承擔這筆損失;依民法第749條,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保證債務範圍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可以進一步向主債務人求償。這項求償權,是保證制度中保障保證人權益的核心機制,代表保證人代為清償只是暫時墊付,最終的清償責任仍然歸屬於主債務人。所以如果真的不幸替人作保,對方又很不幸的無法負起償還的責任時,作為保證人的你代替債務人像債權人償還後,就換你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了。

 

行使求償權時,保證人可以持清償的相關單據,向主債務人請求返還已代為清償的金額;如果主債務人名下有財產,保證人也可以依一般債權人的地位,對主債務人展開財產調查與債務追討,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同一筆債務有多位保證人,依民法第281條連帶債務求償的規定,保證人清償後除了可以向主債務人求償,對其他共同保證人也可以按比例分擔求償,不必獨自承擔全部的墊償金額。所以保證人在代為清償前,如果符合民法第750條所定情形,例如主債務人財產顯形減少,或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住所遷移致難以求償等,受主債務人委任而為保證者,也可以在清償前先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保證責任,不必等到被債權人追討才被動因應。由於求償權的行使涉及財產調查與強制執行程序的規劃,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建議保證人無論是在清償程序開始前,又或是在債權人求償時,都要及早諮詢律師評估。

 


 

❖ 保證契約可以終止嗎?未定期限保證的脫身管道

 

「幫人作保就要負責一輩子。」幫人作保並不用替他的債務負責一輩子,保證契約在特定條件下是可以終止的,依民法第754條,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終止後,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保證人不再負責,但終止的效力不溯及既往,對已經發生的保證債務仍然必須負責。

 

⦿ 未定期限的保證,可以隨時終止嗎?

 

依民法第754條規定:「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例如為銀行往來透支額度或持續性的商業往來擔任保證人之情形。如果是一次性的特定金額借款保證,通常不適用這項隨時終止的機制;此外依民法第753條,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還可以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如果債權人逾期未為請求,保證人即可依法免除保證責任。簡單來說如果被欠錢的人都不積極向欠錢的人要求賠償了,那作為保證人的你,就可以據此免除保證責任,這是另一條在特定條件下,讓保證人擺脫懸而未決保證關係的途徑。

 

⦿ 因為職務作保,卸任後還要負責嗎?

 

依民法第753條之1,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卸任後法人新產生的債務,不再需要負保證責任。這條規定在民國99年修法增訂,目的是保護企業經營者不因卸任後公司持續舉債而無止盡地承擔保證責任。因為不少企業主管因為職務需要,被要求為公司的銀行授信擔任保證人,一旦卸任卻忘記同步向銀行辦理保證責任的釐清或終止手續,銀行的內部作業未必會主動更新保證人資訊,建議卸任時應主動確認並取得書面文件,釐清保證責任僅限於任職期間所生的債務。

 


 

❖ 房貸、信貸的保證人,有哪些特別保護?

 

辦理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的保證人,將受到銀行法額外的特別保護;依銀行法第12條之1第1項,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已取得足額擔保時,更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這代表如果你是為親友的房貸或信貸擔任保證人,契約上如果載明為連帶保證人,本身就可能已經違反這項強制規定,值得進一步檢視契約的合法性。銀行法第12條之1還有對保證人相當重要的保障:

 

⦿ 徵取保證人時應以一定金額為限,讓保證人清楚知悉自己保證責任的範圍
⦿ 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應先平均求償,但銀行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 依銀行法第12條之2,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徵取的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15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雖然有規定求償應先向借款人,但其不代表銀行完全不能對保證人採取法律行動,銀行法明文排除了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的情形,銀行仍然可以先對保證人聲請支付命令或保全財產,只是實際受償的順序上,理論上應先就借款人的財產進行求償。如果發現自己被要求擔任房貸或信貸的連帶保證人,或保證契約沒有明確記載保證金額上限,建議在簽署前先諮詢律師,確認銀行的徵取方式是否符合銀行法第12條之1的規定。

 


 

❖ 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責任對照

 

項目

一般保證

連帶保證

先訴抗辯權

原則上享有(民法第745條)

不適用

債權人求償順序

須先對主債務人執行無效果

可直接向保證人請求

房貸信貸適用

銀行仍可於擔保不足時徵取

銀行法第12條之1原則禁止徵取

公司倒閉的影響

主債務人破產後喪失先訴抗辯權

本就無先訴抗辯權,影響較小

 


 

❖ 常見法律問題|保證人責任常見問題

 

Q1:保證人可以解除責任嗎?擔保人有哪些責任?

 

保證人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解除責任,例如就未定期限之連續性債務保證,可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因職務擔任公司保證人者,在卸任後僅就任職期間債務負責。擔保人的責任範圍,依保證契約約定的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而不同,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可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求償;連帶保證人則須與主債務人一同對債權人負全部清償責任,沒有這項緩衝。

 

Q2:保證人已死亡,繼承人要負責償債嗎?

 

保證人死亡後,已經確定發生的保證債務屬於其遺產範圍,由繼承人依民法繼承編規定,在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繼承人也可以評估是否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因應。至於保證人死亡後才發生的新債務,如果原本是未定期限的繼續性保證,是否仍拘束繼承人,須視保證契約的具體性質個案判斷,建議諮詢律師釐清。

 

Q3:房貸繳不出來,保人需要負責嗎?

 

需要負責,但保人的責任範圍要看是一般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依銀行法第12條之1,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原則上不得要求連帶保證人,若確有徵取保證人,應以一定金額為限,且求償上理論應先向借款人進行。

 

Q4:當保人有什麼資格限制?家人、兄弟欠債如何自保?

 

民法對保證人的資格並無特別限制,原則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即可擔任保證人,實務上銀行或債權人可能會另外要求一定的財力或信用條件。家人或兄弟欠債時,自保的關鍵在於審慎評估是否擔任保證人、簽約前確認是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保證金額有無上限,並保留契約與相關文件;如果已經簽約,則應留意債務人的還款狀況,必要時及早依法主張除去保證責任或準備因應求償。

 


 

❖ 在龐大利益之前,應審慎思考人際關係之信任

 

人與人之間的情感固然重要,但也應該審慎評估在情義相挺的背後,是否願意為了這個情感的破裂而承擔鉅額的債務。不少當事人會因為義氣相挺、替人作保之後導致自己的身生活遭逢巨變,屆時再來怪罪早已來不及。保證人責任的輕重,關鍵往往在簽約的那一刻就已經確定,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雖然只有兩個字的差別,承擔的風險卻天差地遠。離婚、公司倒閉、主債務人死亡這三種情形都不會讓已經成立的保證責任自動消滅。但保證人若已經被追討清償,也不必害怕獨自承擔損失,依法可以向主債務人行使求償權。對於房貸、信貸這類受銀行法特別規範的保證,更應該確認銀行的徵取方式是否合法。與其等到被追討才慌忙應對,不如在簽署保證契約的當下,就仔細確認條款內容與自己實際承擔的責任範圍。

 

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保證人處理各類保證債務爭議,從保證契約條款的審閱、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責任評估,到遭債權人追討時的因應策略、清償後向主債務人行使求償權的規劃,協助保證人在複雜的保證關係中,釐清自己真正應該負擔的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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