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明明是租給上班族自住,怎麼會變成網路上可以訂房的日租套房?」接到管委會通知,指出社區常有陌生旅客拖著行李進出,上網一查才發現自己的物件被刊登在訂房平台上;又或是租約到期前才發現,房客在屋內養了多隻貓狗,木地板刮花、門框被啃咬,屋內異味難以去除。大家都說房東會欺負房客,但如果是房客違反租約用途,房東可以立刻終止租約嗎?房客違約的話可不可以直接扣押金?修復費用又該如何向房客求償?
雖然今天違反租約用途的是房客,但房東原則上還是不能立刻單方面終止租約,因為依照《民法》第438條,身為房東必須先阻止房客的違約行為,如果房客仍繼續違約的時候才得以終止。房客承租房屋時,房東最多可以要求的押金為2個月租金,並且押金是可以先抵充欠租與損害,押金扣完之後不足的部分再另行求償。針對租房糾紛,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將依序說明終止租約的要件、轉租與日租的處理、房屋毀損求償與回復原狀,以及押金扣抵的結算順序。
房客違約可以直接終止租約嗎?違反租約用途的終止要件
《民法》第438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第2項規定:「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所以儘管是房客違反租約用途,房東仍舊不可以直接單方面說要終止租約。房東必須先「阻止」房客的違約行為,房客經阻止仍然繼續違約,房東才取得終止租約的權利。在實務上僅有口頭阻止可能會引發其他爭端,所以最好是以存證信函等書面方式為之,明確載明違約事實、要求改正的期限,以及逾期不改正將終止租約,透過存證信函等書面紀錄,日後如果要主張終止租約的話,將成為有利之關鍵證據。
終止租約有什麼特別規定嗎?租賃住宅條例怎麼規定?
終止租約不僅有特別規定,且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住宅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的事由包括:
- 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 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
-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 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 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者
同條第2項並規定,出租人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並檢附相關事證,除重新建築之情形應於3個月前通知外,其餘事由應於終止前30日通知。因此如果房客違反租約用途,將會屬於第5款「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者」,房東除了要符合民法第438條「先阻止、仍繼續」之要件外,還必須遵守30日前書面通知的程序。
要如何通知房客終止租約?怎麼寄才有效?
終止租約之通知,必須以書面寄送並保存送達證明,為避免爭端,通常多以存證信函寄送,內容應包括:
- 房客違反租約用途的具體事實
- 先前阻止或催告的時間與方式
- 終止租約的法律依據
- 租約終止的日期
- 返還房屋、押金結算與回復原狀的要求
房客把房子轉租怎麼辦?轉租與違法經營?
房客把房子轉租出去,房東可以終止租約嗎?
可以。租賃住宅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轉租人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始得轉租其租用之住宅全部或一部;房客未經書面同意轉租者,房東即可依第10條第1項第3款提前終止租約。需要注意的是,《民法》第443條原本允許房屋在沒有反對約定時一部轉租,但租賃住宅條例要求轉租「全部或一部」都必須取得書面同意,對房東的保障更為明確。
房客做違法之日租套房,房東也會受影響嗎?
如果接獲通知後,房東沒有即時處理可能也會被影響。把住宅改作日租經營,是最典型的違反租約用途。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4項,未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處罰對象主要是實際經營日租的人;但日租套房同時可能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的規定,管委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房東接到管委會或主管機關的通知時,應立即以書面阻止房客,保存處理紀錄,避免被認為知情放任。
此外,日租旅客在屋內造成的損壞,依《民法》第433條,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房東可以直接向原房客求償,不必逐一追查旅客身分。
房客養寵物弄壞房子怎麼辦?房屋毀損求償與回復原狀
租約禁止養寵物,房客偷養怎麼辦?
租約明定禁止飼養寵物,屬於雙方約定的使用方法,房客違反約定,同樣屬於違反租約用途,房東可以依《民法》第438條先行阻止,房客仍不改善時再終止租約。若社區規約本身禁止飼養動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管委會也可以依規約處理。
寵物造成之房屋損壞,可以全部要求房客賠償嗎?
房屋之損壞是可以向房客請求的,但要區分是寵物造成之耗損,還是房屋正常的耗損。《民法》第432條規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違反此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另依第455條,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
如果是被寵物抓破的沙發、啃咬損壞的門框、浸染尿液的地板等,這些不是房屋正常使用之損害,屬於可以求償的毀損;但如果是牆面自然褪色、正常使用之磨損,則屬於房客不必負責的耗損。法院審酌修復費用時,也可能考量設備原本的使用年限,因此並不一定以全新品的價格計算。求償時,房東應提出:
- 入住時的屋況照片或點交紀錄
- 退租時的屋況照片與影片
- 修繕廠商的報價單或發票
- 與房客往來的訊息紀錄
房屋毀損要求償的話,有期限限制嗎?
有,而且只有6個月。《民法》第456條規定,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對出租人而言,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許多房東在收回房屋後忙於重新整修、招租,等到想起求償時已經超過6個月,房屋毀損求償的權利就此消滅。
押金夠不夠扣?押金與修復費用的結算順序
租賃住宅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第2項規定,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並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押金可以抵充嗎?押金可以扣哪些費用?
只要是因為租賃契約而生之債務,押金就可以拿來抵充。房東扣抵時,應列出明細並附上單據交給房客,若只告知「押金不退」而沒有任何計算依據,日後容易被房客反向請求返還押金。常見扣抵狀況的包括:
- 積欠的租金
- 依約應由房客負擔的水電、管理費
- 房屋毀損的修復費用
- 回復原狀所需的費用
押金不夠扣,房東還能怎麼求償?
押金最多只有2個月租金,違反租約用途造成的損壞,例如寵物或日租旅客造成的毀損,往往超過這個金額,倘若押金不足以補足,房東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請求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程序相對簡便;房客對金額沒有爭執時,也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謙曜小提醒:預防永遠勝於事後求償。簽約時,建議在租約中明定「僅供居住使用,不得作為短期住宿或任何營業使用」、「轉租須經出租人書面同意」、「禁止飼養寵物」等條款,並且在交屋時拍攝完整屋況照片並由雙方簽認。
常見法律問題|違反租約用途常見問題
Q1:房客把其中一間房間分租給朋友,算違約嗎?
原則上會被認為是違約。轉租住宅的全部或一部,都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房客未經同意分租房間,房東可以提前終止租約。
Q2:遇到惡房客,哪些行為房東不能做?
無論房客如何惡劣,房東都不能自行斷水斷電、換鎖或擅自進入房屋,因為這些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或第306條侵入住居罪,讓房東從被害人變成被告。要阻止惡房客,就應依法以書面阻止、終止租約,再透過訴訟或強制執行收回房屋。
Q3:租約終止後,房東可以進去把房客的東西都搬走嗎?
不行。租約終止後房客拒不搬離,房東仍應取得法院判決或經公證的執行名義,再聲請強制執行,不能自行搬離房客物品,否則同樣可能負擔刑事與民事責任。
Q4:如何避免房客自行轉租或改作日租?
為避免違反租約用途,應在租約中明定居住用途、禁止短期住宿經營,並約定轉租須經書面同意;出租後也可以定期在訂房平台搜尋物件地址或照片,並與管委會保持聯繫,及早發現異常進出的情形。
違反租約用途?依程序終止,再完整結算
房客違反租約用途,房東的權利必須透過正確的程序行使,先以書面阻止,再於終止前30日書面通知;收回房屋後,依屋況證據結算押金,並在6個月內就不足的修復費用提出求償。任何一個環節省略,都可能讓終止租約的效力受到挑戰,或讓房屋毀損求償的權利因時效而消滅。
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房東處理違反租約用途等租賃爭議時,會先檢視租約條款與違約事證,協助擬定阻止與終止的書面通知,並規劃押金扣抵、回復原狀與損害賠償的求償順序。將繁複的程序交由專業律師處理,房東便能專注於房屋的後續管理,讓出租回到穩定的收益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