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簽了對帳單,付款日卻一延再延,業務追到最後,只換來一句「下個月一定付」。帳上這筆應收帳款看起來還在,但貨款追討的期限,從付款日過後就開始倒數,而且商品貨款的追討期限只有兩年,比一般債務的十五年短得多。
如果公司有被積欠貨款、帳款的狀況,究竟該怎麼處理?合理的追討處理順序,應該是先確認有無超過時效,再透過補強相關事證以及整理款項之對帳單,確保有完整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積欠款項。後續就可以透過聲請支付命令、本票裁定、起訴取得執行名義等方式,讓公權力介入彼此之間的債務糾紛。 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將依序說明短期時效的算法與中斷方式、各種追討方式的差異與限制、假扣押的要件與風險、證據與對帳單的準備,以及刑事告訴與廠商倒帳的界線。
債務人已在國外、公司已進入清算,涉及另外的程序,不在本文範圍。文中引用的《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票據法》、《刑法》等相關法律條文,皆以撰寫時查得之現行條文為準。
追討貨款最重要的事情:確認時效有多長?怎麼計算?
貨款的追討期限只有兩年?
是的,商品貨款的追討期限,原則上只有兩年。《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原則上十五年不行使才會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民法》第127條就是一個例外,其列舉的相關請求權,都是交易頻繁、帳目容易模糊的類型,其中「貨款」屬於第8款,第8款明文規定「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兩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所以如果工廠、批發商、店家把貨賣給客戶,客戶在兩年內沒有採取任何法律上的行動,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時效完成後客戶就可以拒絕付款。
關於這種兩年的短期時效,必須有三點要先知道:
- 期限過了,欠款不是自動消失,而是客戶「可以主張不用付」;客戶若沒有主張,賣方仍可繼續請求,客戶已經自願付款的,《民法》第144條第2項也規定不能再要回來
- 合約上寫「客戶不得主張時效」沒有用,《民法》第147條禁止事先放棄時效的保護
- 如果交易同時包含代工、安裝,合約可能屬於承攬,《民法》第127條第7款對承攬人的報酬同樣是兩年,適用哪一款,要看交易實際的內容
短期時效這麼短,兩年要從哪一天開始算?
從賣方「可以請客戶付款」的那一天開始算。《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以行使時起算,不是從最後一次催款那天算起。通常計算會分成三種情況:
- 有約定付款日:通常從付款日過後起算
- 沒有約定付款日:賣方隨時可以請款,通常交貨之後就開始算
- 長期合作、多筆訂單:每一筆貨款各自計算,最早的一筆最先到期
舉例來說,假設雙方約定某年5月底付款,客戶沒有付,兩年的期限大約在兩年後的5月底屆滿;欠款的客戶通常不會只欠一筆,常常由很多筆貨款組成,其中最早的那一筆最危險,要先檢查是否已經屆滿時效。實際日期的計算有細節,建議請律師核算,不要憑印象估算。
不小心忘記,要怎麼讓兩年重新計算?
做到「請求、承認、起訴」其中一項,兩年就會重新計算,法律上稱為時效中斷。《民法》第129條第1項列出這三種事由,第137條第1項則規定,中斷之後從事由終止時重新起算。三種事由的效果不同:
- 請求:寄存證信函、催款通知都屬於請求,但只是暫時有效,《民法》第130條規定,請求後六個月內沒有起訴,就視為沒有中斷
- 承認:客戶簽認對帳單、寫下分期付款計畫、先付一部分款項,都可能被認為是承認欠款,兩年從承認那天重新計算,是否成立依個案判斷
- 起訴與同等的程序:《民法》第129條第2項規定,聲請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申報破產債權等,與起訴有同樣的效力;取得法院確定判決之後,第137條第3項規定,原本不滿五年的時效,重新計算的期間延長為五年
要注意的是,撤回起訴依《民法》第131條視為沒有中斷;支付命令被撤回、被駁回或失效,第132條也視為沒有中斷,所以並不是這些條件就一定有效。
對帳單與證據?要追討貨款需要先準備什麼?
要證明客戶欠錢,需要哪些文件?
客戶有沒有欠錢?需要證明這三件事:雙方有約定、賣方有交貨、金額是多少。《民法》第345條說,買賣就是一方交付財產、另一方支付價金的契約;第367條說,買的人有付約定價金、收下貨物的義務。因此,依照法律條文對應手邊的文件,可以透過以下文件內容,證明對方有無欠款:
- 有約定:訂單、報價單、合約,或確認品項與價格的對話紀錄
- 有交貨:出貨單、物流單、客戶簽收單
- 金額:請款單、對帳單、已收款的匯款紀錄
- 客戶的回應:要求延期、分期或說明原因的訊息
許多公司以為有開發票就有辦法證明,但實際上發票只能證明開過發票,通常不足以單獨證明對方已經收貨。其中簽認過的對帳單最有用,因為它同時證明欠款金額,也可能讓兩年的期限重新計算。定期對帳,請客戶簽名或回信確認,是成本最低的防護。
客戶說貨有瑕疵所以不付款,該怎麼回應?
先確認客戶有沒有在收貨後「馬上」通知。《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的人如果拖著不通知,除了通常檢查看不出來的瑕疵之外,就視為已經接受這批貨(但「馬上」是多久、瑕疵是不是一看就知道,要依貨品的性質判斷,仍然有爭議的空間。)。對於這種狀況,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建議可以這樣回應對方:
- 請客戶以書面說明瑕疵的內容與發現時間
- 保留出貨時的照片、檢驗紀錄與簽收單
- 持續保存雙方的對話
謙曜小提醒:催款、對帳與回應客戶瑕疵主張的訊息,請盡量以文字留存,避免只用電話溝通;內容就事論事,避免威脅或誇大,以免衍生其他爭議。
存證信函、支付命令、本票裁定與起訴?貨款追討的方式怎麼選
寄存證信函有用嗎?
結論上來說存證信函有用,但它只是第一步,不能取代起訴或支付命令。存證信函由郵局留存內容副本,可以證明賣方何時向客戶請款、說了什麼。實際上它有三個作用:
- 留下催款的證據
- 讓客戶開始負遲延責任
- 請求遲延利息
支付命令是什麼?適合什麼情況?
支付命令是向法院聲請之「命令客戶限期付款」,法院只做書面審查,不用開庭,通常比起訴省時、省費用。《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請求給付金錢的,可以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貨款正是典型的情形。如果想要聲請支付命令:
-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通常是對造之住所地或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說明請款的事實並提出初步證據
-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12條,不訊問客戶,只就聲請內容做書面審查後裁定
- 命令送到客戶手上後,客戶有二十天可以提出異議;二十天內沒有合法異議,支付命令就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 如果在期限內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內失效,聲請將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轉入一般程序
因此,欠款單純、金額明確、客戶地址清楚的案件,比較適合支付命令。但要注意以下情形:
- 客戶在國外,或地址不明、只能由法院公告送達
- 自己該做的事,例如出貨,還沒有做完
- 命令發出後三個月內送不到客戶,命令就會失效
客戶有開本票,或貨款有爭議,怎麼辦?
客戶有開本票,可以聲請本票裁定,取得強制執行的依據;貨款有爭議,則以起訴為主。本票是客戶承諾到期付款的票據,依《票據法》第123條,持票人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不必先走完整的訴訟。《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本票的權利,自到期日起算三年不行使才消滅,比貨款的兩年長,原則上兩者各自計算。
如果客戶說貨有瑕疵、數量不符、價格另有約定,或金額較大、需要完整調查證據,就以起訴取得判決為主,起訴同樣可以讓兩年的期限重新計算。
擔心客戶把財產轉走,能不能聲請假扣押?
什麼情況可以聲請假扣押?
假扣押,是在官司結束之前,先把客戶的財產,例如銀行存款、不動產,暫時凍結,避免被轉走。想要聲請假扣押需要符合兩個條件:
- 欠的必須是金錢
- 必須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也就是說,單純覺得「客戶一直拖」並不是聲請假扣押之條件,想要聲請假扣押必須有具體事實,讓法院相信他可能把財產處理掉,例如開始低價出售資產、頻繁更換負責人與營業地址、同時被多家廠商追討而資力快速惡化。其中是否滿足假扣押之條件,將由法院個案判斷。
聲請假扣押之後要注意什麼?
- 限期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客戶可以請法院命賣方在一定期間內起訴,逾期不起訴,客戶可以聲請撤銷假扣押;改以聲請支付命令,也算已經起訴
- 三十天內聲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收到假扣押裁定之後超過三十天,就不能再聲請執行
- 賠償責任:《民事訴訟法》第531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後來被撤銷,例如逾期沒有起訴,或一開始就不當,賣方要賠償客戶因假扣押受到的損失
依以上可知假扣押是一個「保全工具」用以確保對方不會透過脫產、處分財產來規避相關責任,而不是透過凍結對方資產來施壓的手段。
客戶不付錢,可以直接提告詐欺嗎?
客戶不付款可以報警提告嗎?
單純遲延付款,通常屬於民事糾紛,不會直接構成詐欺。《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要構成詐欺,必須是客戶一開始就用假資料、假身分騙到貨,而不是交貨之後才週轉不靈。若有事證顯示客戶一開始就沒打算付款,才有進入刑事程序的可能。刑事程序是處罰犯罪,不會替賣方把貨款追回來,仍然要走支付命令、起訴與強制執行。
廠商倒帳或脫產時,要怎麼處理?
如果對方已經脫產,兩手一攤沒有錢了,可以先看對方還剩下什麼,再決定先做哪一步。
- 確認狀況:客戶公司是否還在營業、登記有沒有變動、負責人與地址有沒有更換
- 找其他責任人:有保證人、連帶保證或本票的,另外評估是否可以請求
- 還有財產、可能被轉走:評估假扣押
已進入和解或破產程序:要依程序申報債權,《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與起訴有相同的時效效果,不能因為對方倒了就認為期限停止
常見法律問題|貨款追討常見問題
Q1:客戶欠貨款不還怎麼辦?
如果客戶積欠貨款,應該要先確認帳款的時效還剩多久,然後整理相關訂單、簽收單與對帳單等,請客戶簽認欠款金額;若已經無法找到客戶,要保留相關文字證據,同步寄發存證信函催款。後續選擇將依照貨款有無之意、客戶有無脫產跡象等,評估要支付命令、起訴或聲請假扣押。
Q2:貨款請求權時效幾年?
貨款請求權僅有兩年之短期時效。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供給商品的貨款,依《民法》第127條第8款,兩年不行使就會消滅,從可以請款的那天開始算。期間內做到請求、承認或起訴,可以重新計算,但請求之後六個月內不起訴,就當作沒有中斷。
Q3:廠商倒帳怎麼追討?
先確認客戶公司是否還有財產、地址能否送達。還有財產的,評估假扣押與支付命令;已進入和解或破產程序的,要依程序申報債權;有保證人或本票的,同步評估請求。越早處理,能保全的機會越大。
Q4:存證信函可以讓時效重新計算嗎?
可以暫時中斷,但只有六個月。存證信函寄出後,六個月內沒有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就當作沒有催過。它的價值在於留下催款證據、讓遲延責任起算,不能取代起訴或支付命令。
Q5:已經超過兩年還可以追貨款嗎?
期限過了之後,客戶「可以」拒絕付款,但債權並不會消失;客戶如果沒有主張,或自願付款,賣方仍可收款。但兩年之中是否有重新計算的事由,例如簽認對帳單、部分付款,要逐筆核算,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計算。
貨款追討的風險:先守住短期時效,再選擇程序
貨款追討不是誰催得急誰就拿得到錢,而是依照時間、證據與程序的完整性。在被積欠款項後,可以先確認最早一筆貨款的兩年期限還剩多久、對帳單與簽收文件是否足以證明欠款、客戶有沒有轉移財產的跡象。都確認之後才有依據進行下一步。
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貨款追討案件時,會先核算各筆應收帳款的期限與重新計算的方式,盤點證據與對帳資料,再依貨款有沒有爭議、客戶的財產狀況,規劃存證信函、支付命令、本票裁定、起訴與假扣押的先後順序,並控管起訴期間、三十天執行期限與擔保金的風險。把繁雜的時限與程序交給專業機制處理,企業才能把心力放回經營與下一筆訂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