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已經是情感之終結,若是牽涉到未成年子女時,更多時候是會爭執在小孩之監護權。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一般稱為親權,離婚時通常已約定或判決由某一方行使,但事後仍可請求法院改定,惟要請求法院改定,審酌之重點將在於「改定是否合於子女最佳利益」。
離婚後是可以改定監護權的,但能否改定並不是看「對方做得夠不夠好」,而是對方是否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如由聲請人行使更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法院再審酌之後,將有可能將監護權改定。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將說明改定的法律依據、法院如何審酌子女最佳利益、證據的準備方向與取證界線,以及社工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與聲請流程。
*若已發生人身危險之緊急情況,請儘速報警請求協助,或聯繫本事務所,另有保護令與兒少保護通報可以處理,此將不在本文討論之範圍。
離婚後可以改定監護權嗎?《民法》第1055條的改定門檻
「監護權」在法條上叫什麼,改定的是什麼?
《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監護權」就是「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在民法當中稱之為「親權」。
*然監護實際上為《民法》第四章之「監護」,通常是未成年人沒有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的情形。父母離婚後由一方照顧子女,屬於親權處理之範圍,並不是另外設置監護人。本文為了便於閱讀,仍沿用「改定監護權」一詞。
想要改定監護權?協議不利於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與不利情事?
改定的依據分布在民法第1055條第2項與第3項:
- 原協議不利於子女:離婚時的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
- 行使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
- 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不以違反保護教養義務為限,其他對子女不利的情事也在範圍
無論是什麼狀況,法條都以「為子女之利益」為前提。改定等於推翻原有的安排,法院通常會比較現狀與改定後的差異,生活環境的延續性也為考量因素之一。若僅因對方的教養方式與自己不同、收入較低或再婚,通常不足以支持改定監護權,聲請人需要證明其主張將實際連結,並影響子女之實際受照顧狀況。
誰可以聲請改定?對象可以是父母以外的人嗎?
聲請權人包括:
- 他方
- 未成年子女
- 主管機關
- 社會福利機構
- 其他利害關係人
最常見的聲請人,是目前沒有行使親權的前配偶。祖父母、阿姨等親屬是否屬於「其他利害關係人」,條文沒有逐一列舉,須由法院就個案判斷。如果父母雙方都不適合行使,民法第1055條之2規定,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所以今天若是祖父母或是其他親戚,認為未成年子女無法在父母雙方的照顧下妥善成長,想要自己照顧未成年字女,這不是沒有辦法的,但就必須證明「父母均不適合」,通常比單純改由另一方父母行使更困難。
法院如何判斷?子女最佳利益的審酌標準
《民法》第1055條之1的七項審酌事項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審酌一切情狀」與「尤應注意」,代表這七項並不是全然封閉的清單,法院在審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時候,會觀察整體之照顧環境,並不會以單一事件為評斷。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沒有固定公式計算,每一個案件都需要單獨進行判斷。
「沒把孩子顧好」要具體到什麼程度,才能聲請法院改定?
日常說的「沒顧好」,要變成具體且可被法院認定的事實,大致會以以下進行判斷:
- 基本生活照顧:三餐、衛生、居住環境,以及是否長期託付他人
- 就學與健康:長期缺課、遲到、就醫中斷或疫苗未施打
- 安全與管教:獨留年幼子女、過度管教,或讓子女處於危險環境
- 經濟與扶養:扶養費的給付狀況與收入是否穩定
法院將比較「維持現狀」和「改由聲請人行使」,視兩種狀況和者能讓未成年子女獲得最佳利益。因此除了證明對方的缺失,還要說明改定之後的安排,包括住處、接送與課後照顧、就學的延續、同住親屬的協助,以及如何維持子女與對方的會面交往。
其中需要特別注意民法第1055之1條第6款所稱妨礙他方行使權利義務的行為,也會反過來檢驗聲請人,所以若聲請人曾經阻擋未成年子女與他方會面,改定的主張可能因此受到影響。
涉及家庭暴力時,法院的審酌方向有何不同?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儘管不幸,但此條之前提是家庭暴力已經發生,須以保護令、報案紀錄、驗傷診斷證明等事證證明。
改定監護權要什麼證據?舉證重點與取證界線
哪些證據能證明未盡保護教養義務?
建議依「事實、時間、來源」整理:
- 學校資料:出缺席紀錄、聯絡簿、導師與輔導室的聯繫紀錄
- 醫療資料:就診紀錄、疫苗與健康檢查中斷的證明
- 照顧狀況:居住環境照片,以及親屬、保母、老師等第三人可證明的事實
- 通訊紀錄:與對方關於接送、費用、會面的對話
- 經濟資料:扶養費給付與積欠的轉帳紀錄
- 機關紀錄:警察報案紀錄、保護令、社政單位的通報與處理紀錄
證據的重點是持續性,如果只是單一事件容易被解釋為偶發,連續數個月的紀錄才能完整呈現照顧模式。例如對方只是一次忘記接小孩,跟每週兩三次忘記,在法院審酌時將會產生極大之差異。
除了聲請人提供之證據以外,法院如果覺得有必要,也可以就特定事項進行調查。《家事事件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民法》第1055條之1第2項也規定,法院得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
該如何取證,才不會逾越法律之界線?
無論是否是為了子女之利益,只要是為了取得證據而做出越界的行為,都會讓聲請人從主張子女利益的一方,變成被追究責任的一方,以下是幾個常見越界之行為:
- 在對方住處裝設監視器,或竊錄他人之間的談話
- 未經同意進入對方的帳號、手機或雲端取得資料
- 向子女反覆套話,或要求子女代為蒐證
謙曜小提醒:蒐證的目的,是呈現子女的實際處境,而不是蒐集對方的隱私。取得方式一旦有爭議,不只證據可能無法使用,聲請人也可能同時面臨刑事責任,建議在蒐證之前,先確認方式是否合法。
社工訪視報告與家事調查官:改定監護權的聲請流程
向哪個法院聲請?調解與裁判的順序
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地區,則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
第23條第1項規定,家事事件除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改定親權不屬於丁類事件,原則上要先經過調解;直接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已聲請調解。調解成立,由雙方合意決定改定的內容;調解不成立,案件才進入裁判程序,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作成裁定。
社工訪視報告與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如何影響結果?
一般所說的社工訪視報告是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依《家事事件法》第18條,法官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命家事調查官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並提出報告;法院依報告裁判前,原則上應給予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辯論的機會,但報告涉及隱私或有不適當情形者,不在此限。
社工訪視報告與家事調查官的報告,通常是法院形成心證的重要參考,但不是唯一的依據。訪視或調查時,報告人員通常會了解雙方的居住環境、照顧安排與親子互動,也可能與子女晤談,實際做法依個案而定。聲請者可以事先準備以下:
- 備妥居住環境、子女作息與就學安排的說明
- 陳述聚焦在子女的實際需求,避免在報告人員與子女面前貶抑對方
- 收到報告後,針對不符事實之處,具體提出意見與佐證,而不是只表達不同意
裁定改定之後:會面交往、扶養費與執行
法院改定後,處理的不只是「子女歸誰」。依《民法》第1055條第4項,法院得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第5項規定,法院得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另規定,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給付扶養費或為相當之處分。
裁定作成後,對方若不配合交付子女,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五編關於履行之確保及執行的規定聲請執行。交付子女的現場,往往牽涉孩子的情緒與雙方的衝突,執行方式的規劃,比單純取得裁定更需要事前評估。
常見法律問題|改定監護權常見問題
Q1:離婚後可以改定監護權嗎?
可以。《民法》第1055條第2項、第3項設有改定的依據,要件是原協議不利於子女,或行使親權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法院的判斷標準是子女最佳利益,而不是父母之間誰比較公平,因此改定前應先評估現狀與改定後的差異。
Q2:前任沒把小孩顧好怎麼辦?
「沒顧好」需要變成具體且可被法院認定的事實,包括發生的時間、頻率,以及對子女造成的具體影響,並蒐集學校、醫療、通訊與機關紀錄,同時準備改定後的照顧計畫。若有人身安全疑慮,應優先考慮通報與保護令,而不是等待改定程序。
Q3:改定監護權要什麼證據?
以學校出缺席、就醫中斷、居住環境、對話紀錄、扶養費給付,以及警察與社政單位的紀錄為主,重點在於持續性與可驗證性,法院另得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2項囑託機關調查。需注意,儘管法院可以囑託機關調查,但並不代表聲請人可以不提供相關事證。
Q4:改定監護權容易嗎?
不容易,但也不是不可能。改定意味著打破現狀,單憑主觀不滿、收入差距或對方再婚,通常不足以改定。對方確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的具體事證,且聲請人有更穩定的照顧安排時,成功的空間較大。程序上還要經過調解、社工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的調查,所需時間與結果受個案影響。
改定監護權?先確認事實,再決定要不要聲請
改定監護權的核心,不是證明對方有錯,而是證明改由聲請人行使,對子女更好。聲請前建議先確認對方的缺失是否有可驗證的紀錄、改定後的照顧安排是否具體可行,以及自己在會面交往與配合義務上,是否有可被檢視之處。
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改定親權案件時,會先盤點現有的證據與子女的實際生活狀況,評估社工訪視報告與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可能呈現的樣貌,再規劃陳述內容、證據補強與調解策略,並在取證方式上守住合法的界線。把繁雜的家事程序與報告應對交給專業機制處理,當事人才能把心力放回孩子的日常與穩定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