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戀本來應該是關係之間美好的存在,但近幾年太多由愛生恨的案例,例如不堪分手進而傷害對方、追求不成後開始大肆造謠,又或是將對方視為己物而囚禁對方等,而這些狀況常發生在追求未果的同事、網路上認識的人或分手後的對象,他們會透過持續傳送訊息,或是蹲守在住處或公司外,甚至出現在被害人經常出入的場所,讓被害人無時無刻處在恐慌當中。但被害人難以判斷這些行為哪些是已經是違法?也擔心報警後被當成一般感情糾紛處理,只能一再改變上下班路線、封鎖帳號,讓自己的生活不斷被打亂。
除了被動地保護自己以外,有什麼主動的方法可以讓自身生活不至於被打亂?《跟蹤騷擾防制法》通過之後,讓這些行為可以依法被處罰,所以被跟蹤騷擾時,第一步是蒐證並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機關可以據此調查認有犯罪嫌疑者,並依職權或被害人的請求核發書面告誡;行為人經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得依第5條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哪些行為算跟蹤騷擾?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認定要件
哪些行為算跟蹤騷擾?有哪幾種類型?
跟騷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條文列出的行為共有八款:
-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的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經常出入的場所
- 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等言語或動作
- 以電話、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設備進行干擾
- 要求約會、聯絡或其他追求行為
- 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 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的訊息或物品
-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也就是說,構成跟蹤騷擾必須同時具備「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以及「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等要件,單一次的不愉快接觸,通常還不足以構成。
「與性或性別有關」是什麼意思?
實務上常見的態樣,包括追求、示愛、因感情因素糾纏,或基於性別而貶抑、歧視等,是否符合仍由警察機關個案判斷。需要注意的是,第3條第2項另規定,對特定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反覆或持續為與性或性別無關的各款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者,也屬於跟蹤騷擾行為。立法院曾於2026年7月審查跟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討論是否刪除「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要件,內政部則表示反對。在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前,仍適用現行規定。
被前任或家人跟蹤,適用跟騷法還是家庭暴力防治法?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跟騷法第5條第4項規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的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跟騷法關於保護令的規定。條文排除的是跟騷法保護令的適用,因此前任或家人跟蹤時,保護令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聲請前應先確認雙方關係屬於哪一類。
被跟蹤騷擾怎麼辦?蒐證與報案的步驟
要怎麼證明有跟蹤騷擾?蒐證要保存哪些證據?
證據要能證明「反覆或持續」與「心生畏怖」,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建議,如果有疑似跟蹤騷擾的情況出現要保存:
- 訊息、留言與通話紀錄的截圖,並保留帳號名稱與日期時間
- 住處、公司或停車場的監視器畫面與行車紀錄器影像,監視器通常保存期間有限,應盡快請求調閱
- 對方寄送或留置的物品與包裝
- 一份事件紀錄表,逐筆記下日期、時間、地點、經過與在場的人
因此改變生活的事證,例如更改通勤路線、請假或搬家的紀錄
自己蒐證有哪些界線?蒐證注意事項
如果對方是一直打電話過來騷擾的話,錄下自己與對方之間的對話,會違法嗎?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但在對方車上裝設定位器、偷錄對方與他人之間的對話,可能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反而讓被害人陷入刑事風險。蒐證應以自己親身經歷的事實為範圍,追蹤對方行蹤的工作,應交由警察機關處理。
跟騷法怎麼報案?可以直接到警察局報案嗎?
可以直接至警察機關報案,並且在向警察機關報案時,要攜帶已整理的證據與事件紀錄表,具體說明行為的次數、期間,以及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事實。依跟騷法第4條第1項,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報案時可以明確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並一併表明是否對行為人提出告訴。
書面告誡是什麼?請求核發與不服時的異議
書面告誡是什麼?核發書面告誡有什麼效果?
跟騷法第4條第2項規定:「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書面告誡本身不是刑罰,但它有兩個作用:
- 正式警告行為人停止跟蹤騷擾行為
- 成為日後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的前提
依第5條第1項,行為人經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才得聲請保護令,因此書面告誡是後續保護程序的起點。
警察不核發書面告誡,被害人怎麼辦?
如果警察認為跟騷行為不嚴重,但切實影響了當事人的生活,當事人可以表示異議。依跟騷法第4條,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之通知後10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原警察機關認為無理由者,應於5日內加具書面理由送上級警察機關決定,對上級警察機關的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異議期間只有10日,收到不核發通知後應立即處理。
至於行為人不服書面告誡的救濟,依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簡抗統字第2號裁定認為,書面告誡屬於刑事案件偵查程序中的保護作為,行政法院無審判權。被害人不服不核發決定後的司法救濟途徑,目前仍有疑義,因此異議與告訴應同步處理,不宜只依賴單一程序。
書面告誡後對方還在騷擾怎麼辦?保護令與跟蹤騷擾罪
保護令有用嗎?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可以要求哪些內容?
依跟騷法第5條第1項,行為人經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代為聲請。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也得依職權聲請,聲請保護令免徵裁判費。
依第12條第1項,法院得核發的保護令內容包括:
- 禁止相對人為第3條第1項各款行為,並得命其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
- 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
- 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
- 其他防止再為跟蹤騷擾行為的必要措施
依第13條,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自核發時起生效,期滿前得聲請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二年。
跟蹤騷擾罪與違反保護令罪的刑責是什麼?
跟騷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者,依第2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法院依第1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所為的保護令者,依第19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行為人涉犯第18條第2項或第19條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必要者,依第21條得羈押之。需要注意的是,第18條第3項規定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被害人若只請求書面告誡而遲遲未提出告訴,可能錯過期限。
可以向對方請求精神上的賠償嗎?
通常被跟騷最大的傷害就是來自於精神壓力,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與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自由、隱私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精神慰撫金的金額由法院依雙方身分、侵害情節與被害人所受痛苦等因素酌定,被害人應保存因跟蹤騷擾而就醫、請假或搬遷的支出單據。
謙曜小提醒:跟蹤騷擾案件有三個需要同時注意的時間點,分別是書面告誡後的二年、告訴乃論的六個月,以及不核發書面告誡時的10日異議期間。三者分屬不同程序,報案時就應一併規劃,必要時由律師協助整理證據與書狀。
常見法律問題|跟蹤騷擾常見問題
Q1:被跟蹤騷擾怎麼辦?
優先保護自身安全,並同時蒐證,保存訊息截圖、監視器畫面與事件紀錄表,再向警察機關報案,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並表明是否提出告訴。人身安全有立即危險時,應先撥打110報案。
Q2:跟騷法怎麼報案?可以直接到警察局報案嗎?
被跟蹤騷擾可以直接到警察局報案,並攜帶相關證據,及說明跟蹤騷擾行為的次數、期間、性或性別有關的事實。警察機關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1項應即開始調查並製作書面紀錄,被害人可以同時請求核發書面告誡。
Q3:書面告誡後對方還在騷擾怎麼辦?
行為人經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可依跟騷法第5條第1項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聲請免徵裁判費。保護令核發後對方仍違反禁止或遠離等命令,依第19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應立即報警。
Q4:跟蹤騷擾罪是告訴乃論還是公訴罪?
跟騷法第18條第1項的跟蹤騷擾罪須告訴乃論,應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攜帶凶器的加重跟蹤騷擾罪與違反保護令罪,條文並未規定須告訴乃論。
Q5:被前男友或前女友跟蹤,要聲請哪一種保護令?
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跟騷法的保護令規定。是否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的關係,應依實際交往情形判斷。
跟蹤騷擾的處理順序:先蒐證,再告誡,後保護令
面對跟蹤騷擾,被害人的順序應該是先保存證據,再向警察機關報案並請求核發書面告誡,對方再犯時聲請保護令,同時在六個月內決定是否提出告訴。每一個程序都有各自的要件與期限,任何一步遺漏,都可能讓保護出現空窗。
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處理跟蹤騷擾案件時,會先檢視被害人與行為人的關係,判斷應適用跟蹤騷擾防制法或家庭暴力防治法,協助整理蒐證資料與事件紀錄,並規劃告訴、異議、保護令聲請與民事求償的時程。將繁雜的程序交由專業機制處理,被害人才能把心力放回自己的工作與生活,重新取得安心的日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