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首頁 / 文章專欄 /
離職員工帶走客戶名單或技術資料?律師解析「營業秘密法」的侵害要件與緊急保全措施

離職員工帶走客戶名單或技術資料?律師解析「營業秘密法」的侵害要件與緊急保全措施

其他法律規範
2026/07/29

李侑宸 律師

文章封面

離職除了彼此的情誼以外,更多的是前公司會擔憂重要員工將公司的營業機密帶走,業務取向的公司更會擔心離職員工將客戶名單全部帶走,進而影響公司權益。但離職後還可以限制員工嗎?員工離職帶走客戶資料違法嗎?是否違法並不是公司說了算,關鍵在於這筆資料依營業秘密法必須先通過秘密性、經濟價值、合理保密措施三項要件的檢驗,才算得上法律保護的營業秘密;確認資格後,才能進一步討論員工的行為是否構成侵害。這篇文章依實際處理這類案件的順序,說明資格判斷、侵害認定、發現當下的緊急處理,到民刑事追訴與求償金額計算。

 


 

❖ 這份資料算「營業秘密」嗎?三要件檢驗是第一關

 

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一項資訊要受到法律保護,必須同時具備秘密性、經濟價值、合理保密措施三項要件;客戶名單或技術資料要主張營業秘密侵害,第一步永遠是先確認這三項要件是否都成立,而不是急著追究員工的行為。三要件缺一不可,實務上企業敗訴的案件,相當高比例是輸在合理保密措施這一關,而不是輸在證明員工是否有不當行為。

 

⦿ 什麼是秘密性?一定要是「獨門」的資訊嗎?

 

秘密性指的是「這項資訊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重點不在於資訊有多獨特,而在於同業或相關從業人員是否普遍能透過合法管道取得同樣的資訊。如果客戶名單是花名冊等級、任何人上網搜尋就找得到聯絡方式,秘密性就很難成立;但如果名單裡整合了每位客戶的採購週期、議價底線、決策關鍵人等內部累積的分析資料,秘密性就明顯較高。常見的爭議在於「客戶名單」本身。單純的姓名、電話、公司行號,如果透過公開的商業名錄、公會會員資料或上網搜尋就能取得,法院通常不會認定具備秘密性。但如果這份名單附加了公司多年業務往來累積的訂價策略、客戶偏好、成交紀錄、續約時間點等分析資訊,這些內容並非一般人能輕易取得,秘密性的門檻就比較容易通過。技術資料的情形則類似公開發表的技術規格、業界通用的製程,不會構成秘密;但公司自行研發、尚未公開、需要投入大量時間成本才能重現的製程參數或配方,才符合秘密性的要求。

 

⦿ 合理保密措施?公司自己有把它當機密管理嗎?

 

合理保密措施要求「所有人客觀上已經採取足以讓一般人認知這是秘密」的具體作為,常見的方式包括限制接觸權限、簽署保密協議、資料加密或標示機密等級,單純口頭要求員工不要外流並不足夠。這是最常成為企業敗訴主因的一項,因為舉證責任在營業秘密所有人身上,公司必須拿出具體的管理措施證明自己確實把這份資料當成秘密在保護。實務上法院審查合理保密措施,會具體檢視幾個面向,包含這份資料是否限定特定職位或部門的員工才能存取、是否有簽署保密協議或競業禁止條款、電子檔案是否有加密或存取紀錄、實體文件是否有上鎖或標示機密字樣、公司內部是否有明確的保密規範與教育訓練。如果一份客戶名單全公司員工都能自由開啟、從未要求簽署任何保密文件,即使名單內容再有價值,公司在訴訟中主張合理保密措施時,也很可能因為舉證不足而敗訴。這也是為什麼企業在平時就該把保密措施做到位,而不是等到員工離職帶走資料才臨時想辦法補救。

 


 

❖ 員工的行為構成侵害嗎?營業秘密法第10條

 

確認資料符合三要件後,第二步是判斷員工的行為是否為營業秘密法第10條所列的侵害營業秘密行為;常見的離職員工侵害情形,包括以不正當方法或未經授權重製資料、超出授權範圍使用,以及原本合法取得資料卻在離職後違反保密義務繼續使用或外洩。這一步的判斷關鍵,不是員工「有沒有這份資料」,而是他取得或使用的方式、範圍,有沒有超出公司原本授權或約定的界線。

 

⦿ 員工原本就合法接觸資料,離職後帶走算侵害嗎?

 

依營業秘密法第10條,即使員工原本是因為職務而合法取得這份資料,一旦超出授權範圍重製、使用或洩漏,依然構成侵害;離職這件事本身不會讓原本合法取得的授權自動延續下去。典型的侵害狀況是業務人員在職期間為了工作需要,本來就能查看公司的客戶資料庫,這部分的接觸沒有問題;但如果他在離職前幾天,把整份資料庫匯出存到隨身碟或寄到私人信箱,離職後在新東家繼續用這份名單開發客戶,這個行為就已經超出原本職務授權的範圍,構成營業秘密法第10條所稱「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洩漏」。實務上,公司若能調出員工在離職前的異常大量資料存取或外傳紀錄,例如短時間內密集下載、寄送到個人信箱、插入外接儲存裝置的紀錄,都是證明侵害行為存在的關鍵事證。

 

⦿ 只是「記在腦子裡」帶走客戶關係,也算侵害嗎?

 

純粹憑記憶記得客戶的姓名、聯絡方式,並不當然構成侵害,因為這通常屬於員工累積的個人工作經驗與人脈,法律難以介入;但如果離職後系統性地依循原公司整理過的客戶資料、報價策略去逐一開發,實質上等於使用了營業秘密的內容。這個界線判斷的重點會放在客戶關係的建立,究竟是員工個人專業能力與人脈的延伸,還是明顯依賴公司投入資源整理出的系統性資訊。企業界普遍存在的疑慮,是擔心業務主管離職後帶走客戶,但法律其實對這種情形採取相對謹慎的態度,因為競業自由與人才流動同樣是受到保障的價值。單純的人際網絡與業務經驗,原則上被視為員工個人資本的一部分,不屬於公司的營業秘密;但如果員工的優勢明顯來自公司投入成本建立的系統性資料,例如客戶的採購週期分析、定價底線、決策鏈結構,而不是單純記得聯絡方式,這種情形才比較可能被認定為使用了營業秘密。企業如果擔心核心業務人員離職後帶走客戶,更務實的做法是搭配合理期限與補償的競業禁止約定,而不是單靠營業秘密法去限制員工不能再聯繫這些客戶。

 


 

❖ 發現侵害當下該怎麼做?證據保全與緊急處分

 

公司發現員工可能侵害公司營業秘密的當下,請先進行內部證據保全,包括封存離職員工的電腦與帳號存取紀錄、保留系統的下載與外傳日誌,並評估是否需要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阻止資料進一步擴散或被使用。證據的保全必須儘速,因為數位證據很容易在幾天內就被覆寫或刪除,證據一旦滅失,就很有可能因為舉證不能而輸掉官司。

 

⦿ 內部證據要怎麼保全,才不會被質疑事後湊資料?

 

內部證據保全應該由公司的資訊部門或委請專業的數位鑑識機構,在第一時間對離職員工使用過的電腦、帳號登入紀錄、雲端硬碟存取紀錄進行完整備份與封存,並詳實記錄保全的時間與操作過程,避免事後被質疑證據來源不明。保全的原則是愈快愈好、愈完整愈好,同時要留下清楚的保全流程紀錄,讓這份證據在訴訟中具有可信度。所以在發現員工可能有異常存取或即將離職時,立即由資訊部門對其電腦硬碟進行映像備份,並調閱公司內部系統近期的檔案下載、列印、外寄郵件與外接裝置使用紀錄,將這些數位軌跡完整保存下來。如果案件金額或影響重大,建議委請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數位鑑識機構協助,由專業人員出具鑑識報告,說明保全過程符合鑑識程序、資料未經竄改,這份報告在日後的訴訟或告訴程序中,會是相當有力的證據。同時,也應該同步保存這位員工在職期間曾經簽署的保密協議、職務說明、資料存取權限紀錄等文件,證明公司當初確實有依規定授權與管理。由於證據保全的時效性極高、稍有延誤就可能讓關鍵數位紀錄滅失,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建議企業在察覺異狀的第一時間就同步諮詢律師,同步規劃保全與後續告訴的完整策略。

 

⦿ 什麼情況需要立刻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如果有具體事證顯示員工即將把技術資料交付給競爭對手,或客戶名單即將被大規模用於開發業務,導致公司即將面臨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可以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對方在本案訴訟確定前先停止使用或交付這些資料。保全程序的門檻在於能否具體釋明有急迫性與難以回復的損害,單純懷疑員工帶走資料,卻沒有進一步的使用跡象,通常不足以獲得法院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是營業秘密案件中相當關鍵的緊急救濟工具,能在本案訴訟纏訟數月甚至數年之前,先讓法院裁定禁止對方繼續使用或散布這些資料,把損害控制在最小範圍。聲請時,公司必須具體釋明這項資訊確實符合營業秘密的三要件、對方有侵害或即將侵害的具體事證、如果不立即處分將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並且通常需要提供相當的擔保金。由於這項聲請對舉證與法律論述的要求相當高,而且與後續本案訴訟策略環環相扣,實務上多數企業會在發現異狀的第一時間就同步諮詢律師,評估證據強度與聲請的可行性,而不是等到資料已經外流才開始行動。

 


 

❖ 民事求償或刑事告訴?怎麼選更有利?

 

發現離職員工外洩營業秘密該如何提告,侵害營業秘密同時具有民事與刑事責任;民事上可依第11條請求排除與防止侵害、第13條請求損害賠償;刑事上則依第13條之1負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責任,兩種方式可以並行,所以多數企業會選擇同時提起。刑事告訴的壓力,往往能促使對方更積極地進行和解,這也是多數企業選擇民刑並進的實際考量。

 

⦿ 提告有時間限制嗎?

 

侵害營業秘密的刑事責任,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即喪失告訴權;但如果行為人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侵害,依第13條之2屬於非告訴乃論,不受這個期限限制。這個區分對科技業與製造業特別重要,如果技術資料有流向境外競爭對手的疑慮,案件性質會從告訴乃論轉為情節更重的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可以主動偵辦,不會因為公司後來選擇和解就必然結案。

 

所以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必須優先判斷資料是否有流向境外的跡象。如果只是單純員工離職後在國內另一家公司使用客戶名單,則屬於告訴乃論,公司必須在6個月的期限內儘速提出告訴,同時也保留了透過和解、賠償來解決爭議的空間;但如果證據顯示技術資料可能已經或即將流向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其他境外地區,依第13條之2,刑度提高到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而且屬於非告訴乃論,案件一旦進入偵查,就不是公司片面撤告就能結束。企業如果懷疑資料有境外流出的風險,應該把握第一時間報案,讓檢調及早介入調查與追蹤金流、資料流向

 

⦿ 民事訴訟中,怎麼避免營業秘密在打官司過程中反而外洩?

 

為了避免營業秘密在訴訟過程中因為卷證揭露而進一步外流,法院可以核發偵查保密令,要求接觸偵查保密令之人,也就是偵查中接觸到卷證的相關人員負保密義務,違反者將面臨刑事處罰。解決過去企業擔心「越告越洩密」的困境,讓被害企業在提告時不必再顧慮訴訟本身反而擴大了他人營業秘密外流的範圍。在偵查保密令制度增訂之前,企業提告營業秘密侵害,經常陷入兩難,不告,眼睜睜看著資料被使用;告了,案件相關的技術資料又必須提交給檢警與對造律師閱覽,反而擴大了知悉範圍。偵查保密令針對這個問題,讓檢察官可以核發命令,要求偵查中接觸到營業秘密內容的相關人員,包括對造與其辯護人,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就知悉內容為未經同意的使用或洩漏,違反者將面臨刑事處罰。讓企業在決定是否提告時,能降低訴訟過程本身造成二次外洩的疑慮,是近年營業秘密法修法後,對被害企業相當實質的保障。

 


 

❖ 損害賠償金額怎麼算?三種計算方式與故意加重

 

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被害人可以選擇依自己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計算,也可以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的利益計算;如果侵害行為屬於故意,被害人還可以向法院請求酌定已證明損害額3倍以下的賠償。但在實務計算上,證明公司實際所受損害的具體金額經常有困難,改用侵害人所得利益作為計算基礎,往往是舉證上比較可行的策略。

 

⦿ 三種計算方式怎麼選,對企業比較有利?

 

⦿ 依所受損害計算,適合能明確估算業務流失金額的情形
⦿ 依所失利益計算,常用於能證明原本可預期的訂單或收益因侵害而落空
⦿ 依侵害人所得利益計算,則適合被害企業難以量化自身損失,但能追查到對方因此獲利多少的案件。

 

三種方式並非互斥,被害企業可以在訴訟中依證據掌握的情況,選擇對自己舉證最有利的一種主張,法院會依個案審酌。以離職員工帶走客戶名單為例,如果公司能具體證明有多少既有客戶因此流失、流失金額多少,可以採用所受損害的計算方式;如果難以證明既有客戶流失,但能證明本來預期會成交的特定訂單,因為對方用同一份名單搶先接觸客戶而落空,則可以主張所失利益。實務上則較常採計算侵害人所得利益,也就是新東家或離職員工利用這份客戶名單實際做成了多少業績、賺取了多少利潤,這部分可以透過訴訟中的證據調查程序,要求對方提出相關財務資料佐證,對被害企業而言,舉證的難度通常低於自行證明業務流失的確切金額。

 

⦿ 「故意侵害酌定3倍賠償」實際上怎麼主張?

 

要主張3倍以下的酌定賠償,被害企業必須先依前述其中一種方式證明基礎的損害金額,並提出足以顯示對方明知故犯、蓄意為之的具體事證,例如刻意規避公司保密規範、大量密集複製資料、離職後迅速用於同業競爭等情節,再由法院依侵害情節的嚴重程度酌定加重的倍數。這項規定的立法目的,是因為侵害營業秘密經常牽涉龐大的商業利益與員工跳槽後的高額待遇,單純填補式的損害賠償未必能達到嚇阻效果,才特別設計了懲罰性的加重機制

 

要成功主張這項加重賠償,舉證的重點會放在「故意」的認定上。單純的過失或無心之過,不會觸發3倍以下的酌定加重,必須有具體事證顯示行為人是刻意、有計畫地侵害營業秘密,例如離職前密集且異常地下載大量檔案、明知有保密協議卻仍將資料用於新東家的業務,或事後被發現曾與新公司協商以帶槍投靠的方式換取更高薪資與職位。企業如果掌握到這類事證,應該在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時一併主張,讓法院有充分的資訊可以評估加重賠償的必要性與合理倍數,而不是等到訴訟後期才臨時提出。

 


 

❖ 侵害營業秘密的責任層級對照

 

為了讓企業快速掌握不同情節對應的法律後果,以下整理侵害營業秘密在民事與刑事上的責任層級。

 

情節

法條依據

責任內容

一般侵害(境內使用)

第13條之1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100萬至1,000萬元罰金;告訴乃論,知悉犯人起6個月內須提告

意圖境外使用

第13條之2

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至5,000萬元罰金;非告訴乃論

公務員知悉持有

第13條之1準用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民事損害賠償

第13條

所受損害/所失利益/侵害人所得利益擇一計算;故意侵害得酌定3倍以下賠償

 

 

需要留意的是,一般侵害屬於告訴乃論,企業如果評估後傾向以和解收場,和解成立後撤回告訴即可讓案件不受理;但一旦涉及意圖境外使用,案件性質轉為非告訴乃論,即使雙方和解,檢察官仍會依法繼續偵辦,企業在決定處理方向前,務必先釐清案件屬於哪一種情節。

 


 

❖ 常見法律問題|營業秘密侵害常見問題

 

Q1:營業秘密三要件為何?

 

⦿ 秘密性,指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
⦿ 經濟價值,指因具備秘密性而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
⦿ 合理保密措施,指所有人已經採取客觀上足以讓人認知這是秘密的具體管理作為。

 

三項要件缺一不可,企業常在合理保密措施這一關敗訴,因為舉證責任在營業秘密所有人身上,平時就要落實存取權限管控、保密協議簽署等具體措施,而不是等到爭議發生才主張。

 

Q2:營業秘密法是刑法嗎?可以授權嗎?

 

營業秘密法不是刑法,而是一部獨立的特別法,但其中第13條之1與第13條之2確實訂有刑事處罰規定,同時也規範民事上的排除侵害與損害賠償請求權,兼具民刑事責任的性質。至於營業秘密是可以授權的,營業秘密所有人可以將其營業秘密授權他人使用,授權範圍、地域與期間由雙方約定;共有的營業秘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原則上應得共有人的同意才能授權他人使用。

 

Q3:什麼情況會侵害他人的營業秘密?侵害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常見的侵害情形包括以竊取、詐術等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卻超出授權範圍重製使用或洩漏、經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卻不刪除或隱匿,以及明知他人有前述情形仍取得使用或洩漏。法律責任方面,民事上被害人可依第11條請求排除與防止侵害、依第13條請求損害賠償;刑事上依第13條之1,行為人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100萬元至1,000萬元罰金,意圖在境外使用者依第13條之2加重至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Q4:營業秘密遭故意侵害,可以請求酌定損害額幾倍的賠償?

 

如果侵害行為屬於故意,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請求酌定已證明損害額3倍以下的賠償,這是一項具有嚇阻性質的加重規定。要成功主張,被害企業必須先依所受損害、所失利益或侵害人所得利益其中一種方式,證明基礎的損害金額,再提出行為人明知故犯的具體事證,由法院依侵害情節的嚴重程度,在3倍的範圍內酌定實際加重的倍數,並非當然按最高倍數計算。

 


 

❖ 平時的保密管理,決定爭議發生時打不打得贏

 

離職員工帶走客戶名單或技術資料的爭議,結果通常在爭議發生之前就已經決定大半。公司能不能主張這是受保護的營業秘密,取決於平時有沒有落實秘密性與合理保密措施的管理;員工的行為構不構成侵害,取決於他當初的授權範圍與離職前後的具體行為;而發現異狀後的處理速度,更直接影響證據能否完整保全。與其等到糾紛發生才臨時應戰,企業更應該把保密協議、存取權限管理、資料使用規範,當作日常營運的一部分,才能在真正需要主張權利的時候,站在有把握的位置上。

 

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企業處理營業秘密侵害的相關爭議,從平時保密制度的健檢與協議擬定、離職員工異常存取的證據保全規劃,到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民刑事告訴與求償金額的策略評估,陪伴企業在資訊資產面臨風險時,採取符合法律要件、真正站得住腳的因應行動

回文章專欄
line ph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