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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違建拆除通知怎麼辦?一定要拆嗎?既存違建、陳述意見與訴願

收到違建拆除通知怎麼辦?一定要拆嗎?既存違建、陳述意見與訴願

其他法律規範
2026/11/06
李侑宸 律師
收到違建拆除通知怎麼辦?一定要拆嗎?既存違建、陳述意見與訴願
文章目錄
  1. 收到違建拆除通知:先看懂通知書與違章建築的認定
  2. 違建拆除通知是什麼單位寄的?為什麼會收到?
  3. 怎麼樣建築才會被認定為違章建築?
  4. 收到違建通知書,要先確認哪些事?
  5. 違建一定要拆嗎?既存違建與新違建的處理差別
  6. 違建一定要拆嗎?可以不拆嗎?
  7. 既存違建是什麼?什麼條件可以被認定為既存違建?
  8. 既存違建就不用被拆嗎?
  9. 頂樓加蓋被檢舉,會被拆嗎?
  10. 不服違建判定怎麼辦?陳述意見?違建拆除前說明的機會
  11. 收到違建拆除通知,可以陳述意見嗎?
  12. 陳述意見要說明什麼?
  13. 訴願與行政訴訟:對違建拆除通知不服時的救濟
  14. 收到違建拆除通知,可以提起訴願嗎?
  15. 訴願要在幾天內提出?逾期怎麼辦?
  16. 提起訴願後,違建就不會被拆嗎?
  17. 訴願被駁回,還可以提行政訴訟嗎?
  18. 常見法律問題|違建拆除常見問題
  19. Q1:收到違建拆除通知怎麼辦?
  20. Q2:頂樓加蓋被檢舉怎麼辦?
  21. Q3:違建拆除通知可以申訴嗎?
  22. Q4:民國幾年以前的違建不用拆?
  23. Q5:違建被強制拆除,費用由誰負擔?
  24. 收到違建通知怎麼辦?先確認認定內容,再把握救濟期限

違建拆除通知,是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建築物有違章部分之後,送給違建人的書面通知。以臺中市為例,《臺中市違章建築執行原則》第9點規定,都市發展局查明違建人資料後,填具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依法完成送達程序後依序排程執行拆除。

違建拆除的相關法規,會依據違建的新舊(新建/既存),而有不同之處理方式。收到通知後,可以確認違建屬於哪一類,並且把握陳述意見的機會,然後注意要在通知達到的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但《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所以訴願期間內仍可能被執行拆除,必要時要另外申請停止執行,為避免建築被迅速執行拆除,建議在收到通知後儘速聯絡專業律師,才能確保個人權益。

*本文將以臺中市之規定為例,其他縣市的既存違建劃分日期與執行方式,以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的公告為準,有其他縣市之相關疑問也可以私訊聯繫討論。文中引用的條文,以撰寫時查得之現行規定為準。

收到違建拆除通知:先看懂通知書與違章建築的認定

違建拆除通知是什麼單位寄的?為什麼會收到?

違建拆除通知由直轄市、縣(市)的主管建築機關寄發,起因是違章建築經查報或檢舉後被認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的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主管建築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道違章建築正在施工的,應立即勒令停工。

第5條接著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應在接到查報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的,應即拆除;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的,通知違建人在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30條補行申請執照。臺中市的作業方式,則如開頭所述,由都市發展局填具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並完成送達後,依序排程拆除。

怎麼樣建築才會被認定為違章建築?

依法應該申請執照才能蓋,卻沒有申請就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就是違章建築。《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則把違章建築定義為:

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頂樓加蓋、陽台外推,只要屬於依法應申請執照而沒有申請的情形,都在這個定義之內。

擅自建造的法律效果,規定在《建築法》第86條第1款:「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收到違建通知書,要先確認哪些事?

先確認通知送達的日期、通知書記載的救濟方法與期限,以及機關要求做什麼。

  • 送達日期:訴願期間從行政處分達到的次日起算
  • 救濟方法:《行政程序法》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以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 要求事項:例如限期自行拆除、補行申請執照,或通知拆除的時間

違建一定要拆嗎?既存違建與新違建的處理差別

違建一定要拆嗎?可以不拆嗎?

依規定應拆除的違章建築,不能緩拆或免拆;但法規對新違建、既存違建,以及尚未構成拆除要件的違建,處理方式不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同辦法第5條則規定,經勘查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的,機關會通知違建人在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補行申請執照;補辦的申請不合規定,或逾期沒有補辦的,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

既存違建是什麼?什麼條件可以被認定為既存違建?

既存違建的劃分日期,由各地主管建築機關公告,各縣市不一定相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第3項規定,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由當地主管機關視轄區實際情形分區公告之,並以一次為限,所以每一個縣市的規定不盡相同,要以建築物所在之縣市法規為依據。

以臺中市為例,《臺中市違章建築執行原則》第2點規定,既存違建指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日以前興建完成的違建,新違建指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以後興建的違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也說明,這個劃分日期適用全市各行政區。違建是在劃分日期之前還是之後興建完成,決定了它適用哪一套處理方式。

既存違建就不用被拆嗎?

不一定。如果既存違建會影響公共安全,主管建築機關就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的,也要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這是《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第1項的規定。同條第2項列出影響公共安全的範圍:

  • 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
  • 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占用屋頂避難平臺,或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
  • 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占用防火間隔、防火巷、騎樓、開放空間,或占用法定空地供營業使用
  • 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的情形。

若是以臺中市為例,《臺中市違章建築執行原則》第4點規定,既存違建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理的,應拍照列管;但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第2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的,仍應查報。經列入市府專案處理,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古蹟保存維護等情形的,也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第2項第4款查報。

*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之認定原則,請參考《臺中市違章建築執行原則》第4點規定。

頂樓加蓋被檢舉,會被拆嗎?

要看頂樓加蓋屬於新違建還是既存違建,以及是否屬於影響公共安全。

  • 若頂樓加蓋屬於新違建,依據《臺中市違章建築執行原則》第6點規定應查報,並另列有得拍照列管之例外情形。
  • 既存違建的部分,《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占用屋頂避難平臺或樓層達二層以上的,屬於影響公共安全,應限期拆除;《臺中市違章建築執行原則》第4點也把「屋頂既存違建裝修隔出三個以上之使用單元或加蓋第二層以上之違建」列為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臺中市政府影響公共安全既存違章建築處理計畫,對屋頂避難平台或增建二層以上供出租套房使用的違建,處理方式是通知停止使用並限期自行拆除,逾期公告封閉使用,封閉後複查仍使用的,排程強制拆除或拆除室內隔間至不堪使用。

不服違建判定怎麼辦?陳述意見?違建拆除前說明的機會

收到違建拆除通知,可以陳述意見嗎?

可以,但法律也規定了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的情形。《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同法第103條則列出八種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的情形,其中包括:

  • 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 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 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通知書上若記載陳述意見的期限與方式,應在期限內提出;沒有記載的,也可以主動以書面向原處分機關說明。

陳述意見要說明什麼?

針對機關認定的事實提出說明與資料,用以說服政府機關違建可以不用拆除,所以通常說明上會特別針對違建的興建時間、範圍,以及是否屬於影響公共安全的情形。前面提到,既存違建與新違建依興建完成的日期劃分,影響公共安全的範圍也由《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第2項明文列舉,這些事實決定了違建適用哪一種處理方式。若通知書載明可以依同辦法第5條補行申請執照,也要注意收到通知後三十日的期限。

訴願與行政訴訟:對違建拆除通知不服時的救濟

收到違建拆除通知,可以提起訴願嗎?

可以提起訴願,這是法律上對行政處分不服的程序。《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要注意的是,提起訴願不會自動停止拆除的執行,停止執行要另外申請。

訴願要在幾天內提出?逾期怎麼辦?

訴願要在行政處分達到的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逾期提起的,訴願會不受理。《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3項規定,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不是以寄出的日期為準。第77條第2款規定,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的,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前面提到的臺北市訴願決定,就是因為訴願人超過法定期間才提起訴願,而被決定不受理。

來不及寫完訴願書的,可以在三十日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提起訴願後,違建就不會被拆嗎?

提起訴願不會自動停止拆除,需要另外申請停止執行。《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除非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執行;第3項規定,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訴願被駁回,還可以提行政訴訟嗎?

可以,而且要在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第106條第1項規定,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訴願法》第85條第1項則規定,訴願決定應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和訴願一樣,《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第2項規定,行政訴訟繫屬中,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的,行政法院得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第3項規定,起訴前也可以聲請,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常見法律問題|違建拆除常見問題

Q1:收到違建拆除通知怎麼辦?

可以確認以下事項:

  • 通知達到的日期,以及通知書記載的救濟方法與期限
  • 違建屬於既存違建還是新違建,是否屬於影響公共安全的情形
  • 通知書是否給予陳述意見或補行申請執照的機會
  • 不服者,在通知達到的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並依《訴願法》第93條評估是否申請停止執行

Q2:頂樓加蓋被檢舉怎麼辦?

先確認頂樓加蓋的興建完成日期,對照當地公告的既存違建劃分日期,確認屬於新違建或既存違建。新違建依《臺中市違章建築執行原則》第6點應查報;既存違建占用屋頂避難平臺或樓層達二層以上的,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屬於影響公共安全,應限期拆除;收到通知後,可以陳述意見,或在期限內提起訴願。

Q3:違建拆除通知可以申訴嗎?

法律上的程序是訴願,應在通知達到的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以機關收受訴願書的日期為準。提起訴願不會自動停止拆除,需要另外依《訴願法》第93條申請停止執行;不服訴願決定的,可以在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Q4:民國幾年以前的違建不用拆?

法規沒有「某一年以前一律不用拆」的規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規定,既存違建影響公共安全的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的分類分期列管拆除,而既存違建的劃分日期由各地主管建築機關公告。

Q5:違建被強制拆除,費用由誰負擔?

《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另規定,建築物內存放的物品,主管機關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自行遷移,逾期不遷移者,視同廢棄物處理。

收到違建通知怎麼辦?先確認認定內容,再把握救濟期限

收到違建拆除通知,要依序確認違建屬於新違建還是既存違建、是否有陳述意見或補照的機會、訴願的三十日期限從哪一天起算。這些確認事項分別對應不同的法規與期限,而訴願與行政訴訟都不會自動停止拆除,停止執行需要另外申請。

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違建拆除案件時,會先確認通知書的送達日期與救濟期限,整理違建的興建時間與現況資料,確認適用的處理規定,再協助撰寫陳述意見書與訴願書,並評估是否申請停止執行。把繁複的程序與期限交給專業機制處理,讓生活可以專注於安排居住與使用上的後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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