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倫是朋友之間為了追尋夢想,或是單純想要一起賺錢,幾位朋友或前同事時常會決定合夥開店、創業,趁著滿腔熱血的時候搞定了店面、設計、內容,包含出資比例、誰負責營運、誰負責財務都只靠口頭談妥,認為彼此一起創業的羈絆是不會被影響的。帳務和分潤也是等到開幕之後才逐步釐清,等到運營一段時間之後,發先營收不如預期,導致其中幾個夥伴想要止損退出;又或是其中幾人因為有其他規劃,所以想要另起爐灶。這時候當初的羈絆早已蕩然無存,大家只會執著在股份怎麼算?退出之後可以拿多少?
股東協議書是全體股東就出資、股份比例、公司治理、股份轉讓與退場機制所簽訂的契約,目的是在合作順利時,就把爭議的處理方式寫清楚,不要等到大家開始吵架了才開始浪費彼此時間。本文依序說明股東協議書與公司章程的差別、股份比例的設計、必寫的條款,以及合夥人想退出時的退股機制與結算。
股東協議書是什麼?與公司章程、合夥協議的關係
股東協議書和公司章程有什麼不同?
股東協議書是股東之間的契約,約束的是簽約的股東;
公司章程則是公司的組織規範,對公司本身發生效力。
所以只寫在股東協議書的約定,通常只能約束簽約的股東,需要對公司發生效力的事項,應同步寫入公司章程。
例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第1項,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第356條之5第1項規定,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應於章程載明。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則不同,依第163條,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因此一般公司的股份轉讓限制約定,效力範圍容易產生爭議。是否採用閉鎖性公司,是設計股東協議書之前就要先決定的問題。
合夥開店還沒成立公司,也需要簽股東協議書嗎?
需要,而且更迫切,只是名稱通常改為合夥協議書。《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第2項規定,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未登記為公司的合夥,並無有限責任的保護,依第681條,合夥人須對不足清償的債務連帶負責。
合夥協議書至少要約定出資額、利潤分配、事務執行與對外簽約的權限。依第671條,合夥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沒有約定時,任何對外簽約都可能牽動所有人。簽訂股東協議書或合夥協議書時,也應一併決定是否改以公司型態營運,避免連帶責任直接落在個人財產上。
合夥開店股份怎麼分?股份比例與出資設計
股份比例要看哪幾個門檻?
股份比例除了會影響財產以外,對於股東本身之意義在於比例的多寡將決定誰能通過決議。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常見的門檻有:
- 過半數:依《公司法》第174條,股東會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三分之二:變更章程(第277條第2項)、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第185條第1項)等事項,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
- 百分之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依第173條第1項得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 百分之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依第11條得聲請法院在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裁定解散。
股東協議書中股份比例的設計,不是只看誰出錢多,而是看誰掌握哪些決策。五五對分時,任何決議都可能陷入僵局;六四分配時,持有六成者可獨自通過普通決議,但無法單獨達到三分之二的出席門檻;三人各持三成三,則任兩人聯手即可過半數。簽約前應先把這些情境推演一次,再決定比例。
出資、勞務與技術,怎麼換算成股份?
《民法》第667條第3項規定,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這代表出錢的人與出力的人若沒有事先估價,法律會用平均出資額來視為勞務出資,結果可能與雙方預期差距很大。公司型態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依第356條之3第2項,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有一定比例上限。
對於以勞務或技術取得股份的股東,股東協議書常見的設計是分期成熟,避免股東取得股份後就不再投入,仍坐享比例:
- 股份分數年逐步取得
- 中途離開時,未成熟的股份由公司或其他股東以約定價格買回
- 以營運里程碑作為成熟條件
哪些重大決定要約定全體同意?
重大決策同意權是股東協議書的核心條款之一,常見的事項包括:
- 增資與引進新投資人
- 變更營業項目
- 對外借款或提供擔保
- 處分主要資產
- 董事與經理人的選任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者,董事不得少於三人(《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章程另定不設董事會時,得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第2項),各股東提名董事的名額,也應一併約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依第356條之9第1項,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
股東協議書必寫的條款有哪些?轉讓限制、競業禁止與僵局解決
股份轉讓限制與優先承購權怎麼寫?
股份轉讓限制(有限公司則為股權轉讓限制)決定外人能否進入公司。常見的條款有:
- 禁售期,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
- 優先承購權,股東欲轉讓時,須先以相同條件通知其他股東
- 隨售權,大股東出售時,小股東可一併出售
- 領售權,多數股東出售時,得要求其餘股東一併出售
- 繼承或贈與的例外安排
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出資,依《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轉讓;董事轉讓出資者,依第2項須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不競爭及保密條款怎麼訂才有效?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依《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但這項規定針對的是董事,並非所有股東。因此要限制股東另開同業,必須靠股東協議書的競業禁止條款。
競業禁止條款應就期間、地區與行為範圍設定合理限度,並搭配保密條款,保護客戶名單、配方與經營資料。違約金金額也要審慎設定,依《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過度偏高的約定,實際上未必能請求。
僵局解決機制與爭議解決機制怎麼約定?
股東意見各半、無法形成決議時,就是僵局。股東協議書中的僵局解決機制,通常依序設計:
- 冷靜期與協商
- 第三方調解或顧問意見
- 一方報價,他方選擇買進或賣出
- 無法解決時,出售公司或解散
法定的最後手段,是前述第11條的裁定解散,但程序耗時,且有持股門檻。爭議解決機制則要約定處理方式。合意管轄法院,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也可約定以仲裁處理。事前約定的目的,是讓日後爭議發生時,雙方不必先為了去哪裡解決而再爭執一次。
合夥人想退出?退股機制與結算方式
未登記的合夥,合夥人怎麼退夥?
《民法》第686條第1項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第2項規定,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第3項規定,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若是其他合夥人要請某人退出,第688條規定,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並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且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
退夥時的結算,依第689條第1項,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第2項規定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所以如果沒有書面約定,退夥人拿回的是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下的結算金額,而不是當初的出資額。經營虧損的店面,退夥人未必拿回原本投入的金額。
公司股東想退出,能要回出資嗎?
公司股東與合夥人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原則上不能請求公司返還出資,要退出多半要靠轉讓股份、其他股東承購或第三人受讓,因此退股機制必須事先寫進股東協議書。法律上的例外,是公司作成第185條所列的重大決議(例如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時,股東依第186條,須於股東會前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並於股東會當場表示反對,才得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份,適用範圍相當有限。常見的條款包括:
- 退出的情形,例如自願退出、離職、違約、死亡或破產
- 買回價格的計算方式,例如淨值、第三方鑑價或約定公式
- 付款方式,一次付清或分期
- 退出後的競業禁止與保密義務
- 退出前已簽約債務與保證責任的處理。
退場機制中的估值與付款條款,往往是日後爭議金額最大的部分。簽訂股東協議書時,建議由律師檢視條款是否可執行,並與會計師確認股份轉讓與出資的稅務效果。
常見法律問題|股東協議書常見問題
Q1:合夥開店股份怎麼分?
先決定誰出錢、誰出力,並將勞務與技術估定價額,再依決議門檻推演股份比例,避免五五對分的僵局。股東協議書中,以勞務取得的股份,建議搭配分期成熟條款,並寫入重大決策同意權。
Q2:股東協議書要寫什麼?
至少包括出資與股份比例、公司治理與董事席次、重大決策同意權、股份轉讓限制、不競爭及保密條款、僵局解決機制、爭議解決機制,以及退股機制與結算方式。需要對公司發生效力的事項,應同步寫入公司章程規定。
Q3:合夥人想退出怎麼辦?
有簽股東協議書者,依協議書約定的退場機制處理。未登記的合夥,依《民法》第686條聲明退夥,須於兩個月前通知,並依第689條以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結算。公司股東則多半要靠轉讓股份或其他股東承購。
Q4:股東協議書可以直接套用範本嗎?
可以作為起點,但不建議原樣使用。範本通常未考慮公司型態、持股結構與營業內容,轉讓限制、競業禁止與違約金額度也可能不適合個案。涉及股份比例與退場機制的條款,建議由律師代筆股東協議書,或至少由律師審閱。
Q5:沒有簽股東協議書,股東爭議怎麼辦?
沒有股東協議書時,只能適用法律的預設規定。合夥適用《民法》合夥章,公司則適用《公司法》與公司章程。這些規定不一定符合雙方當初的口頭約定,口頭協議也難以舉證,因此爭議發生後,處理難度與成本都會明顯增加。
簽訂股東協議書的順序?先談退場,再談分配
簽訂股東協議書最好的時機,是大家關係最好、尚未有任何利益衝突的時候。先約定退場機制與僵局處理方式,再討論股份比例與分配,才能在合作順利時,把最難開口的條款談清楚。
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創業者與合夥人規劃股東協議書時,會先釐清公司型態與持股結構,擬定股東協議書中的股份比例、轉讓限制、競業禁止與退股機制,並檢視公司章程是否需要同步修訂。將繁雜的約定交由專業機制處理,股東才能專注於經營本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