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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開店或創業,股份怎麼分?股東協議書必寫的條款與退場機制

合夥開店或創業,股份怎麼分?股東協議書必寫的條款與退場機制

其他法律規範
2026/10/24
李侑宸 律師
合夥開店或創業,股份怎麼分?股東協議書必寫的條款與退場機制
文章目錄
  1. 股東協議書是什麼?與公司章程、合夥協議的關係
  2. 股東協議書和公司章程有什麼不同?
  3. 合夥開店還沒成立公司,也需要簽股東協議書嗎?
  4. 合夥開店股份怎麼分?股份比例與出資設計
  5. 股份比例要看哪幾個門檻?
  6. 出資、勞務與技術,怎麼換算成股份?
  7. 哪些重大決定要約定全體同意?
  8. 股東協議書必寫的條款有哪些?轉讓限制、競業禁止與僵局解決
  9. 股份轉讓限制與優先承購權怎麼寫?
  10. 不競爭及保密條款怎麼訂才有效?
  11. 僵局解決機制與爭議解決機制怎麼約定?
  12. 合夥人想退出?退股機制與結算方式
  13. 未登記的合夥,合夥人怎麼退夥?
  14. 公司股東想退出,能要回出資嗎?
  15. 常見法律問題|股東協議書常見問題
  16. Q1:合夥開店股份怎麼分?
  17. Q2:股東協議書要寫什麼?
  18. Q3:合夥人想退出怎麼辦?
  19. Q4:股東協議書可以直接套用範本嗎?
  20. Q5:沒有簽股東協議書,股東爭議怎麼辦?
  21. 簽訂股東協議書的順序?先談退場,再談分配

無倫是朋友之間為了追尋夢想,或是單純想要一起賺錢,幾位朋友或前同事時常會決定合夥開店、創業,趁著滿腔熱血的時候搞定了店面、設計、內容,包含出資比例、誰負責營運、誰負責財務都只靠口頭談妥,認為彼此一起創業的羈絆是不會被影響的。帳務和分潤也是等到開幕之後才逐步釐清,等到運營一段時間之後,發先營收不如預期,導致其中幾個夥伴想要止損退出;又或是其中幾人因為有其他規劃,所以想要另起爐灶。這時候當初的羈絆早已蕩然無存,大家只會執著在股份怎麼算?退出之後可以拿多少?

股東協議書是全體股東就出資、股份比例、公司治理、股份轉讓與退場機制所簽訂的契約,目的是在合作順利時,就把爭議的處理方式寫清楚,不要等到大家開始吵架了才開始浪費彼此時間。本文依序說明股東協議書與公司章程的差別、股份比例的設計、必寫的條款,以及合夥人想退出時的退股機制與結算。

股東協議書是什麼?與公司章程、合夥協議的關係

股東協議書和公司章程有什麼不同?

股東協議書是股東之間的契約,約束的是簽約的股東;

公司章程則是公司的組織規範,對公司本身發生效力。

所以只寫在股東協議書的約定,通常只能約束簽約的股東,需要對公司發生效力的事項,應同步寫入公司章程。

例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第1項,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第356條之5第1項規定,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應於章程載明。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則不同,依第163條,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因此一般公司的股份轉讓限制約定,效力範圍容易產生爭議。是否採用閉鎖性公司,是設計股東協議書之前就要先決定的問題。

合夥開店還沒成立公司,也需要簽股東協議書嗎?

需要,而且更迫切,只是名稱通常改為合夥協議書。《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第2項規定,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未登記為公司的合夥,並無有限責任的保護,依第681條,合夥人須對不足清償的債務連帶負責。

合夥協議書至少要約定出資額、利潤分配、事務執行與對外簽約的權限。依第671條,合夥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沒有約定時,任何對外簽約都可能牽動所有人。簽訂股東協議書或合夥協議書時,也應一併決定是否改以公司型態營運,避免連帶責任直接落在個人財產上。

合夥開店股份怎麼分?股份比例與出資設計

股份比例要看哪幾個門檻?

股份比例除了會影響財產以外,對於股東本身之意義在於比例的多寡將決定誰能通過決議。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常見的門檻有:

  • 過半數:依《公司法》第174條,股東會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三分之二:變更章程(第277條第2項)、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第185條第1項)等事項,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
  • 百分之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依第173條第1項得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 百分之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依第11條得聲請法院在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裁定解散。

股東協議書中股份比例的設計,不是只看誰出錢多,而是看誰掌握哪些決策。五五對分時,任何決議都可能陷入僵局;六四分配時,持有六成者可獨自通過普通決議,但無法單獨達到三分之二的出席門檻;三人各持三成三,則任兩人聯手即可過半數。簽約前應先把這些情境推演一次,再決定比例。

出資、勞務與技術,怎麼換算成股份?

《民法》第667條第3項規定,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這代表出錢的人與出力的人若沒有事先估價,法律會用平均出資額來視為勞務出資,結果可能與雙方預期差距很大。公司型態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依第356條之3第2項,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有一定比例上限。

對於以勞務或技術取得股份的股東,股東協議書常見的設計是分期成熟,避免股東取得股份後就不再投入,仍坐享比例:

  • 股份分數年逐步取得
  • 中途離開時,未成熟的股份由公司或其他股東以約定價格買回
  • 以營運里程碑作為成熟條件

哪些重大決定要約定全體同意?

重大決策同意權是股東協議書的核心條款之一,常見的事項包括:

  • 增資與引進新投資人
  • 變更營業項目
  • 對外借款或提供擔保
  • 處分主要資產
  • 董事與經理人的選任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者,董事不得少於三人(《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章程另定不設董事會時,得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第2項),各股東提名董事的名額,也應一併約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依第356條之9第1項,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

股東協議書必寫的條款有哪些?轉讓限制、競業禁止與僵局解決

股份轉讓限制與優先承購權怎麼寫?

股份轉讓限制(有限公司則為股權轉讓限制)決定外人能否進入公司。常見的條款有:

  • 禁售期,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
  • 優先承購權,股東欲轉讓時,須先以相同條件通知其他股東
  • 隨售權,大股東出售時,小股東可一併出售
  • 領售權,多數股東出售時,得要求其餘股東一併出售
  • 繼承或贈與的例外安排

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出資,依《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轉讓;董事轉讓出資者,依第2項須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不競爭及保密條款怎麼訂才有效?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依《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但這項規定針對的是董事,並非所有股東。因此要限制股東另開同業,必須靠股東協議書的競業禁止條款。

競業禁止條款應就期間、地區與行為範圍設定合理限度,並搭配保密條款,保護客戶名單、配方與經營資料。違約金金額也要審慎設定,依《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過度偏高的約定,實際上未必能請求。

僵局解決機制與爭議解決機制怎麼約定?

股東意見各半、無法形成決議時,就是僵局。股東協議書中的僵局解決機制,通常依序設計:

  1. 冷靜期與協商
  2. 第三方調解或顧問意見
  3. 一方報價,他方選擇買進或賣出
  4. 無法解決時,出售公司或解散

法定的最後手段,是前述第11條的裁定解散,但程序耗時,且有持股門檻。爭議解決機制則要約定處理方式。合意管轄法院,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也可約定以仲裁處理。事前約定的目的,是讓日後爭議發生時,雙方不必先為了去哪裡解決而再爭執一次。

合夥人想退出?退股機制與結算方式

未登記的合夥,合夥人怎麼退夥?

《民法》第686條第1項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第2項規定,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第3項規定,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若是其他合夥人要請某人退出,第688條規定,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並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且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

退夥時的結算,依第689條第1項,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第2項規定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所以如果沒有書面約定,退夥人拿回的是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下的結算金額,而不是當初的出資額。經營虧損的店面,退夥人未必拿回原本投入的金額。

公司股東想退出,能要回出資嗎?

公司股東與合夥人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原則上不能請求公司返還出資,要退出多半要靠轉讓股份、其他股東承購或第三人受讓,因此退股機制必須事先寫進股東協議書。法律上的例外,是公司作成第185條所列的重大決議(例如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時,股東依第186條,須於股東會前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並於股東會當場表示反對,才得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份,適用範圍相當有限。常見的條款包括:

  • 退出的情形,例如自願退出、離職、違約、死亡或破產
  • 買回價格的計算方式,例如淨值、第三方鑑價或約定公式
  • 付款方式,一次付清或分期
  • 退出後的競業禁止與保密義務
  • 退出前已簽約債務與保證責任的處理。

退場機制中的估值與付款條款,往往是日後爭議金額最大的部分。簽訂股東協議書時,建議由律師檢視條款是否可執行,並與會計師確認股份轉讓與出資的稅務效果。

常見法律問題|股東協議書常見問題

Q1:合夥開店股份怎麼分?

先決定誰出錢、誰出力,並將勞務與技術估定價額,再依決議門檻推演股份比例,避免五五對分的僵局。股東協議書中,以勞務取得的股份,建議搭配分期成熟條款,並寫入重大決策同意權。

Q2:股東協議書要寫什麼?

至少包括出資與股份比例、公司治理與董事席次、重大決策同意權、股份轉讓限制、不競爭及保密條款、僵局解決機制、爭議解決機制,以及退股機制與結算方式。需要對公司發生效力的事項,應同步寫入公司章程規定。

Q3:合夥人想退出怎麼辦?

有簽股東協議書者,依協議書約定的退場機制處理。未登記的合夥,依《民法》第686條聲明退夥,須於兩個月前通知,並依第689條以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結算。公司股東則多半要靠轉讓股份或其他股東承購。

Q4:股東協議書可以直接套用範本嗎?

可以作為起點,但不建議原樣使用。範本通常未考慮公司型態、持股結構與營業內容,轉讓限制、競業禁止與違約金額度也可能不適合個案。涉及股份比例與退場機制的條款,建議由律師代筆股東協議書,或至少由律師審閱。

Q5:沒有簽股東協議書,股東爭議怎麼辦?

沒有股東協議書時,只能適用法律的預設規定。合夥適用《民法》合夥章,公司則適用《公司法》與公司章程。這些規定不一定符合雙方當初的口頭約定,口頭協議也難以舉證,因此爭議發生後,處理難度與成本都會明顯增加。

簽訂股東協議書的順序?先談退場,再談分配

簽訂股東協議書最好的時機,是大家關係最好、尚未有任何利益衝突的時候。先約定退場機制與僵局處理方式,再討論股份比例與分配,才能在合作順利時,把最難開口的條款談清楚。

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創業者與合夥人規劃股東協議書時,會先釐清公司型態與持股結構,擬定股東協議書中的股份比例、轉讓限制、競業禁止與退股機制,並檢視公司章程是否需要同步修訂。將繁雜的約定交由專業機制處理,股東才能專注於經營本業。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個案請聯絡律師諮詢。詳見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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