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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踢出自己創立的公司?股東會決議撤銷、董監改選爭議與經營權保衛戰

被踢出自己創立的公司?股東會決議撤銷、董監改選爭議與經營權保衛戰

其他法律規範
2026/09/24

李侑宸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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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公司是我一手創立的,現在你們要把我踢出公司?」創辦人被踢出自己創辦的公司,已經不是什麼罕見的事情。無論是理念不同、惡意鬥爭,許多創辦人的持股會不斷遭到稀釋,最終在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時,由其他股東主導提前全面改選董監事,導致創辦人未能取得董事席次,遂將董事長職位與公司大小章移交給新任經營團隊,而多數創辦人直到失去經營權,才開始研究股東會決議究竟能不能推翻。

 

但股東會決議並非一經作成就無從挑戰。公司法依瑕疵程度,將股東會決議區分為不成立、無效與得撤銷三種;其中股東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依公司法第189條,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然而撤銷訴訟曠日費時,訴訟期間新任董事仍可照常行使職權,如果真的不幸發生經營權爭奪的事件,究竟該如何確保公司之權益?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將依爭議發生的時間順序,說明決議瑕疵的判斷、撤銷訴訟的門檻、董監事改選與解任的法律路徑,以及少數股東與創辦人可以運用的工具。

 


 

❖ 股東會決議不得推翻?股東會決議可以撤銷嗎?

 

股東會決議可以撤銷,但股東會決議撤銷的前提,是瑕疵的類型屬於「得撤銷」。實務上判斷股東會決議瑕疵,應先確認決議是否成立,再檢視決議內容是否違法,最後才是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有無違反法令或章程,三種瑕疵適用的法律依據、主張方式與期限完全不同。

 

⦿ 決議不成立、無效、得撤銷,效果有什麼不同?

 

依最高法院103年8月5日第1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 股東會出席之股東不足公司法第174條所定應有之出席股份總數者,決議即屬不成立,並非單純決議方法違法
⦿ 依公司法第191條,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 依公司法第189條,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者,則屬得撤銷。

其中決議不成立與無效,可以隨時提起確認之訴,沒有30日期限的限制;得撤銷的決議則在撤銷判決確定前仍然有效,股東若未在法定期間內起訴,決議即告確定無法再行爭執。所以如果發現股東會決議有問題時,必須優先判斷瑕疵類型,避免因為瑕疵類型不同,適用不同之法定期限。

 

⦿ 哪些情形屬於股東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

 

實務上常見構成股東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的情形,包括:

⦿ 未依公司法第172條期限通知
⦿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等事項未在召集事由中列舉,而以臨時動議提出
⦿ 漏未通知特定股東或不當拒絕股東出席、發言
⦿ 依公司法第178條應迴避表決的利害關係股東仍加入表決
⦿ 表決權數計算錯誤或主席不適格

其中最常見也最具爭議的,是以臨時動議改選董監事;依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違反者屬於召集程序違反法令。另需區分的是,由不具召集權之人召集的股東會,實務上多認為其瑕疵已超出單純得撤銷的範圍。本文所述制度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主;有限公司並無股東會,重要事項由股東表決,爭議處理方式須另行評估,但部分股東保護規定仍有準用。

 


 

❖ 訴請法院撤銷有哪些門檻?30日期限與當場表示異議

 

依公司法第189條,股東應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這是不能延長的除斥期間;除此之外,出席股東會的股東還必須在會議現場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表示異議,否則將喪失撤銷訴權。

 

⦿ 出席股東會時,為什麼一定要當場表示異議?

 

依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595號判例意旨,依公司法第189條訴請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股東,應受民法第56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也就是出席股東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得事後訴請撤銷,理由在於避免股東任意翻覆,影響公司安定。更需要注意的是,股東僅對議案內容投下反對票或表示不同意,並不等同於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表示異議。因此出席時應明確指出異議的對象是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例如「本人對本次股東會未依法定期限通知之召集程序表示異議」,並要求記載於議事錄。

(謙曜小提醒:預期股東會可能出現爭議時,建議出席前先確認召集通知的寄送日期與議程,會議中全程錄音,發現程序問題時當場具體陳明異議內容,並於會後向公司索取議事錄確認異議是否如實記載。)

 

⦿ 程序明明違法,法院為什麼可能駁回撤銷請求?

 

依公司法第189條之1,法院對於撤銷決議之訴,認為其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者,得駁回其請求;如有積極侵害股東參與股東會權益的情形,例如漏未通知股東、不當禁止股東參與股東會,應認違反之事實屬於重大,不論對決議結果有無影響,法院均不得駁回撤銷請求。另依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46號民事判決意旨,提起撤銷訴訟的原告須具備股東身分,若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喪失股東身分,即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因此訴訟進行期間不宜將持股全部轉讓。

 


 

❖ 被踢出公司董事會?提前全面改選與解任

 

經營權爭奪中,大股東要讓現任董事離開董事會,有「決議解任」與「提前全面改選」兩條路徑,兩者的出席門檻差距甚大,實際上最常被採用的,是門檻較低的提前全面改選。

 

⦿ 解任董事與董監事改選,門檻差在哪?

 

依公司法第199條第2項,股東會解任董事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依第199條之1,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且改選只需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實務上曾有持股43.4%的董事未出席股東臨時會,其他股東以代表56.5%股份出席完成全面改選,原任董事即因此視為提前解任。換言之,持股超過三分之一雖可阻擋單獨的解任決議,卻無法阻擋董監事改選。

 

⦿ 董事被解任該怎麼辦?可以提告嗎?

 

可以,但法律提供的救濟主要是損害賠償,而非回復董事職位;依公司法第199條第1項,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是否具有正當理由,依經濟部70年10月30日商45489號函,例如董事不盡職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之行為,股東會即有解任之正當理由,具體個案仍由法院判斷;請求範圍實務上多以剩餘任期內原可取得的報酬為計算基礎。若要真正回到董事會,必須從決議本身著手,主張決議不成立、無效,或在30日內訴請撤銷。

 


 

❖ 被大股東架空怎麼辦?少數股東可以動用的工具

 

被大股東架空怎麼辦?少數股東在無法參與決策,也看不到財務資料時,可依持股比例與期間,動用公司法賦予的查閱、檢查、召集、提案與訴請解任等權利。這些工具的門檻各不相同,整理如下:

⦿ 查閱抄錄:股東得依公司法第210條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請求查閱章程、股東會議事錄與財務報表
⦿ 選派檢查人:依第245條第1項,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並說明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與特定交易文件
⦿ 請求召集:依第173條,繼續1年以上持有3%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董事會15日內不為召集通知者,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 提案權:依第172條之1,持有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
⦿ 訴請裁判解任:依第200條,董事有重大損害公司或重大違反法令章程之事項,股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時,持有3%以上股份之股東得於股東會後30日內訴請法院裁判

相對地,依公司法第173條之1,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不經董事會,也無須主管機關許可,直接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所以大股東如果持股過半,就可以透過董監事改選,直接在經營權的鬥爭當中發動最直接的攻勢。

 


 

❖ 撤銷訴訟曠日費時,如何以假處分先暫緩局面?

 

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從起訴到判決確定,往往需要相當時間,而依公司法第190條,決議事項已經登記者,須待撤銷決議之判決確定後,主管機關才會撤銷其登記;這段期間依爭議決議選出的新任董事仍可正常行使職權、處分公司資產。

 

所以為了避免耗損時間,最直接之因應方式,是依民事訴訟法假處分章第538條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就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請求法院暫時禁止依爭議決議選出之董事行使職權、暫停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或禁止召開特定股東會。聲請人必須釋明爭執的法律關係存在,以及保全的必要性,法院通常也會命聲請人提供相當擔保。由於這類處分直接影響公司運作,法院審查相對審慎,聲請內容必須具體說明若不即時處分將造成的重大損害。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建議,股東會一旦出現爭議,應在第一時間諮詢律師,同步評估撤銷訴訟、確認之訴與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可行性,避免因準備不及而喪失時效。

 


 

❖ 如何保衛經營權?創辦人在爭議發生前可以做的準備

 

經營權保衛最有效的階段,是在爭議發生之前;引進投資人或調整股權結構時,若能預先透過持股規劃、股東協議與章程設計保留一定的控制力,遠比事後訴訟更能確保經營權。以下是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較常運用的工具:

⦿ 累積投票:依公司法第198條,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持股較少的股東仍可透過集中投票確保董事席次
⦿ 表決權拘束契約:依第175條之1,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表決權,或成立表決權信託
⦿ 特別股設計:依第157條第1項第4款、第5款,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特定事項否決權特別股,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特別股

需要留意的是,特別股與表決權拘束契約都有其界線,否決權特別股僅能就股東會得決議之事項行使,且不得對董事選舉之結果行使否決權,公開發行公司則不適用上述特別股類型。這些工具都必須在引進新股東、修改章程時一併規劃,一旦持股已被稀釋、其他股東已取得過半數,事後要再修改章程或發行特別股,往往已無足夠的表決權通過。

 


 

❖ 常見法律問題|股東會決議撤銷常見問題

 

Q1:股東會決議可以撤銷嗎?誰有資格提告?

 

股東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者,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提告者須具備股東身分,且訴訟中不宜喪失股東身分;出席股東須曾當場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表示異議,未出席股東則不受此限。若瑕疵屬於決議內容違法或出席未達定足數,則應改提確認決議無效或不成立之訴。

 

Q2:股東會決議是否違法?該要如何判斷?

 

可依序檢視三個層次:出席股份是否達到公司法第174條的定足數、決議內容是否違反法令或章程、召集程序與決議方法是否合法。常見違法情形包括未於法定期限通知、以臨時動議改選董監事、漏未通知股東、利害關係股東未迴避表決等。判斷時建議調閱召集通知、簽到簿與議事錄逐項比對。

 

Q3:如果身為董事被解任,可以對公司提告嗎?

 

董事於任期中遭無正當理由解任者,項得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實務上多以剩餘任期報酬為計算基礎;但損害賠償無法讓董事回復職。若要回到董事會,必須從解任或改選決議本身的瑕疵著手,在期限內訴請撤銷或提起確認之訴,建議儘早諮詢律師評估決議瑕疵與舉證方向。

 

Q4:撤銷訴訟期間,新任董事還能繼續經營公司嗎?

 

可以。得撤銷的決議在撤銷判決確定前仍然有效,依公司法第190條,已登記事項也須待判決確定後才會撤銷登記。若擔心新任董事在訴訟期間處分公司重要資產或做出難以回復的決策,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請求法院暫時禁止其行使職權,但須釋明必要性並通常須提供擔保。

 


 

❖ 經營權的勝負,多半在爭議發生前就已決定

 

如有不正當之股東會決議,透過爭訟股東會決議撤銷是經營權爭議中重要之救濟管道,但其有期限之限制、當場異議等相關要件,後續又有法院裁量駁回之可能,外加訴訟期間新任董事仍可正常運作,如果單靠事後訴訟將會難以扭轉局面。所以在面對經營權爭奪時,應在股東會現場即具體表示異議並保存證據,並評估是否同步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股東與企業經營者處理股東會決議爭議與經營權攻防,從股東會現場的異議與蒐證規劃、決議瑕疵類型的判斷、撤銷或確認之訴的提起,到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以及股權結構、股東協議與章程的事前設計,協助當事人在公司治理的關鍵時刻,採取有法律依據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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