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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從來沒養過我,現在卻要我付安養費?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的要件與舉證方法

父母從來沒養過我,現在卻要我付安養費?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的要件與舉證方法

其他法律規範
2026/10/02

李侑宸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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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什麼我要養他?他從來就沒有盡到一個父親的責任。」當成年之後,本以為可以擺脫童年時所有的陰影,成為一個獨當一面的成年人,殊不知隨著縣市政府社會局的公文,內容載明其父親因生活無著、無人照顧,已被社會局安置於老人福利機構,安置費用由政府先行支付,現依《老人福利法》通知子女於60日內返還;然而這位子女自幼由母親獨力撫養,父親從未給付過生活費,雙方多年沒有任何聯繫。面對這份突然其來的催繳公文,憑什麼從來沒養過我的人,在我長大之後要我負責養他?

 

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為父母過去未盡養育責任而自動消滅,必須由負擔扶養義務的子女向法院聲請,經法院依《民法》第1118條之1裁定減輕或免除,才會發生效力;另一方面,社會局的求償屬於行政處分,有60日的返還期限,逾期可能被移送行政執行,因此行政程序與法院聲請必須同步處理。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將依序說明扶養義務的基本規則、免除扶養義務的要件與證據、聲請程序,以及收到社會局公文後的處理順序。

 


 

❖ 父母沒養我要扶養他嗎?先看扶養義務的基本規則

 

⦿ 子女為什麼對父母負有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子女是父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則是子女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兩者之間的扶養義務條件由法律直接規定,並不以父母是否養育過子女為前提。同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第2項明定,無謀生能力的限制,對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也就是說父母只要處於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態,即使仍有工作能力,也可以請求子女扶養。

 

父母沒有養我,我還要養他們?儘管父母沒有負起扶養之責任,依現行法律,子女原則上仍然需要扶養父母,唯一的出口是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不過即使尚未取得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扶養義務也並非毫無限制。《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因此子女只需要依自己的經濟能力負擔,並非必須獨自承擔全部費用。

 

⦿ 因扶養父母而無法維持自己生活,可以不扶養嗎?

 

《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簡單來說,這是從負擔扶養義務者本身之經濟狀況出發的規定,對象是父母時,即使子女自己的生活已經受到影響,法律上也只能減輕,不能全然免除。

 


 

❖ 免除扶養義務的要件是什麼?

 

免除扶養義務,是指負擔扶養義務者經法院裁定後,對特定的受扶養權利者不必再負擔扶養義務;它與減輕不同,法院必須認定受扶養權利者的行為「情節重大」,才會作成免除的裁定。

 

⦿ 減輕扶養義務與免除之法律依據?「民法1118條之1」?

 

民法1118條之1是請求減輕扶養義務或免除扶養義務最重要的法律依據,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第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第3項則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時,不適用之。此項是保護機制,避免父母援引本條,免除自己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透過第1項和第2項之規定,可知道想要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有三道門檻。

 

⦿ 第一道是「行為類型」:必須是故意的虐待、重大侮辱、其他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 第二道是「顯失公平」:也就是在這樣的過去之下,要求子女負擔扶養義務並不公平,滿足前兩道門檻時,法院可以減輕
⦿ 第三道是「情節重大」:達到這個程度,法院才可能免除。

 

⦿ 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法院該如何評價?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判斷之重點在於「無正當理由」與「情節是否重大」。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幾個面向:

⦿ 未盡扶養的期間長短,是完全缺席,或只是一段時間的疏漏
⦿ 未盡扶養的程度,是完全不聞不問,或仍有部分給付與探視
⦿ 有無正當理由,例如重病、服刑或極端的經濟困境,與因賭博、吸毒等自身行為而失去負擔能力,評價並不相同
⦿ 子女是由誰撫養長大,是否由母親、親屬或機構承擔。

一般而言,父母在子女成年前長期完全未盡扶養,並伴隨失聯或遺棄情事者,較容易被認定為情節重大;偶有缺漏、事後仍有補償的情形,則較傾向於減輕。

 

⦿ 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

 

第1項第1款的對象,不限於子女本人,還包含負扶養義務者的配偶與直系血親,也就是父母對子女的配偶或孫子女為虐待、侮辱,同樣可以作為減輕或免除的事由。條文要求必須是「故意」,且行為達到「虐待」、「重大侮辱」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的程度,例如長期家庭暴力、嚴重的言語羞辱與精神控制。這類事由通常已有保護令、驗傷診斷證明或刑事判決可以佐證,舉證難度相對低於單純的「未盡扶養」。

 


 

❖ 免除扶養義務證據?哪些事證最有說服力

 

免除扶養義務證據的核心,是證明「過去發生了什麼」,以及「為什麼這不是正當理由」。家事非訟事件,法院雖然可以依職權調查事實與證據,但實務上仍需要聲請人具體說明,並提出可供查證的事證。常見的待證事實與證據類型整理如下。

 

待證事實

常見證據

取得方式

父母在成長期間完全未扶養

戶籍謄本、父母離婚或監護相關裁判、無扶養費給付的金流紀錄、親友與師長證詞

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調閱相關裁判,整理自己與家人的金流紀錄

長期失聯

戶籍遷徙紀錄、通訊與書信往來空白、親友證詞

申請含歷史住址的戶籍謄本,整理通訊紀錄,洽請證人出具書面或到庭

虐待或不法侵害

保護令、驗傷診斷證明、警方報案或家暴通報紀錄、刑事判決

向法院、醫療院所與警察機關申請

遺棄或不為必要的保護

社政與兒少保護通報紀錄、刑事遺棄案件(《刑法》第294條)的處分書或判決

向相關機關申請,或請法院依職權函調

負擔扶養顯失公平

所得與財產資料、扶養其他家人的支出證明、其他手足的負擔情形

國稅局所得清單、財產清單與單據整理

 

(謙曜小提醒:他人的前案紀錄、通報資料等,多半無法由個人自行申請取得,可以在聲請狀中具體敘明待證事實,請求法院依職權函調。此外,多數機關的檔案有保存年限,建議儘早向各單位查詢並留下申請紀錄,避免證據因為時間經過而滅失。)

 

❖ 免除扶養義務怎麼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之聲請流程

 

⦿ 免除扶養義務要向哪個法院聲請?當事人是誰?

 

《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將「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列為扶養事件,並規定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所以要向父母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聲請,而不是向子女自己的住所地聲請。這類事件屬於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的規定,以「聲請」而非「起訴」的方式進行,聲請人是負擔扶養義務的子女,相對人則是受扶養權利者,也就是父母。

 

⦿ 免除扶養義務聲請狀怎麼寫?

 

扶養義務申請書(聲請狀)通常包含:

⦿ 當事人與管轄說明
⦿ 聲明
⦿ 事實與理由
⦿ 證據清單與附件。

備位聲明尤其重要。免除的門檻是「情節重大」,若聲請書只請求免除,而法院認為情節尚未達到重大,聲請人可能完全得不到任何減免;先位請求免除、備位請求減輕,可以讓法院在不同的事實認定之下,仍有可以裁判的空間。

 

⦿ 免除扶養義務之審理流程與時程

 

法院收案後,通常會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必要時訊問當事人、傳喚證人或函詢相關機關,最後以裁定終結。對裁定不服者,可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這類事件沒有固定的審理期限,進度取決於相對人是否到庭與爭執、需要調查的事項多寡,因此在聲請之前先整理好時間軸與證據,才能縮短來回補件的時間。

 

⦿ 可以主動事先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嗎?

 

《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將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列為獨立的事件類型,條文並沒有明文要求,必須由受扶養權利者先提出扶養請求,負擔扶養義務者才能聲請。不過免除與否的判斷,與受扶養權利者的行為情節,以及負擔是否顯失公平有關,法院在尚無實際扶養需求時,是否受理並作成准許的裁定,仍須視個案而定。因此,不宜把事先聲請,當作一定可行的預防手段,建議先由律師評估個案情形與法院的審理傾向。

 


 

❖ 被社會局要求付安養費怎麼辦?老人福利法的求償與減免

 

被社會局要求付安養費怎麼辦?社會局的求償是行政處分,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須於60日內返還,逾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民眾口中的安養費,在法律上稱為「保護安置費用」,社會局求償的期限相當短,不能拖延處理。

 

⦿ 社會局求償的法律依據與流程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項,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予以保護及安置。所需費用由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依第3項,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老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於60日內返還;依第4項,老人及其家屬生活困難無力負擔,或有其他特殊事由未能負擔者,可以請求減輕或免除。

 

⦿ 法院裁定免除後,社會局還能追討已經產生的費用嗎

 

經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者,社會局將審查減免之範圍,不限於法院裁判後才產生的費用,尚得溯及法院裁判前已經發生的保護及安置費用;但若法院裁判所依據的事由,發生在行政處分之後,則不適用溯及。也就是說,取得免除裁定之後,仍須向社會局提出申請並由其審查,並不會自動使已經作成的處分失效。因此法院聲請與行政減免申請,應該連動規劃,而不是等待法院裁定後才開始處理。

 


 

❖ 免除扶養義務會對繼承權有什麼影響?

 

⦿ 裁定的效力範圍:只及於特定的義務人與受扶養權利者

 

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只針對聲請人與特定的受扶養權利者之間的扶養關係,不影響其他手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依前述《民法》第1115條第3項,同一順序的義務人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當一位子女被免除之後,其他子女分擔的比例可能因此提高,這也是手足之間常在這個環節產生爭議的原因。

 

⦿ 免除扶養義務與繼承權是兩套制度

 

免除扶養義務,並不會使父母喪失對子女遺產的繼承資格。依《民法》第1138條第2款,父母是子女的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權的喪失,須依《民法》第1145條所列事由認定,其中包括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免除扶養的裁定,並不當然產生繼承權喪失的效果,如有這方面的顧慮,需要另行規劃,建議由律師依個案情形協助評估。

 


 

❖ 常見法律問題|免除扶養義務常見問題

 

Q1:擁有哪些條件可以免除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須對負擔扶養義務者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法院才可能免除;情節未達重大者,僅能請求減輕。另外,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可依《民法》第1118條主張,但對象是父母時僅能減輕。

 

Q2:如何證明父母未盡扶養義務?

 

重點是證明父母在子女成長期間長期、完全未盡責任,且沒有正當理由,例如並非因重病或服刑而無法負擔。證據取得有困難的部分,可以在聲請狀中請求法院調查。

 

Q3:免除扶養義務聲請狀怎麼寫?

 

聲請狀應載明當事人、聲明、事實與理由及證據清單,聲明宜先位請求免除、備位請求減輕。事實與理由要依時間軸,逐項對應《民法》第1118條之1的要件,並提出對應的證據。常見的缺失是只陳述情緒、沒有時間與證據,這會使法院難以認定情節是否重大。

 

Q4:可以主動事先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嗎?

 

《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並沒有明文要求,必須由受扶養權利者先提出請求。但法院在尚無實際扶養需求時,是否受理並准許,仍視個案而定,建議由律師先行評估,不要直接把事先聲請當作預防手段。

 


 

❖ 免除扶養義務?擺脫過往沈重枷鎖

 

扶養義務不會因為父母過去的行為而自動消滅,真正發生效力的,是法院的裁定與社會局的審查結果。如果父母根本沒有負起扶養之責任,身為字女也無需為了突如其來的公文而傷透腦筋,詳實整理過往之紀錄,確保自身權益在未來不會再度受到侵害。

 

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在處理這類家事案件時,會先協助當事人整理成長歷程與證據時間軸,評估應該主張減輕或免除、準備備位聲明,並同步規劃對社會局的減免申請與救濟期限。把繁複的程序交由專業機制處理,當事人才能在明確的法律框架下,釐清自己應負擔與不應負擔的範圍,讓生活回到可以預期的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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