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手邊也沒錢還你,沒辦法你就來告我吧」當初信任對方才願意借了錢,結果還錢的時間到了對方態度惡劣,完全沒有要還款的意思,一氣之下告上法庭,歷時一年多打完官司,判決書上白紙黑字寫著對方應該給付多少錢,結果對方看完判決連一通電話都沒有,錢當然也沒有進來。判決贏了,錢卻還在對方口袋裡,難道只能一路等到對方良心發現嗎?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件事情在現代社會似乎已經不適用,儘管拿到勝訴判決,其本身也並不會自動讓錢跑進你的帳戶,它只是一張「國家承認你有權拿這筆錢」的證明,真正把錢拿回來的動作,叫做聲請強制執行。要聲請強制執行端看手上文件是否齊全、對方名下有什麼財產,以及財產是否值得執行。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將依實際辦理的順序,說明聲請前該備齊哪些文件與費用、如何合法查詢對方的財產、不動產與動產查封拍賣的完整流程,以及查無財產時該如何追討。
❖ 官司贏了對方不還錢怎麼辦?先確認手上文件是否齊全
拿到勝訴判決之後,想要聲請強制執行,就必須先確認執行名義是否完整。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可以作為執行名義的文件包括確定的終局判決、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或調解筆錄、確定的支付命令、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的裁定、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等,每一種都有各自要補齊的證明文件。
⦿ 除了判決書,還要準備什麼文件?
聲請強制執行的基本文件,通常包括以下幾項:
⦿ 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
⦿ 執行名義正本(如確定判決)
⦿ 判決確定證明書
⦿ 債務人的財產資料清單
⦿ 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身分資料
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就是判決確定證明書,這份文件要向作成判決的法院申請,通常幾個工作天就能取得。另外要留意的是,聲請狀上必須具體記載請求執行的標的,也就是要指明對方名下有哪些財產、在哪裡,執行法院不會主動幫債權人去找財產。這也是財產調查如此重要的原因,如果聲請狀上寫不出任何可供執行的標的,案件很可能還沒開始就結束。至於聲請強制執行狀的格式,司法院全球資訊網的便民服務書狀範例中有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可供參考,一般債權人可以自行填寫。
⦿ 聲請強制執行要多少費用?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5,000元者免徵執行費,5,000元以上者依法定基準計收,實務上大致以執行標的金額的千分之8計算,例如聲請執行100萬元的債權,執行費約為8,000元。這筆費用原則上由債務人負擔,但必須先由債權人代為預納,日後從執行所得中優先扣還。管轄法院方面,依強制執行法的規定,應向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的法院聲請,也就是說,如果要執行的是對方位於台中的不動產,就向台中的法院聲請;如果要執行的是薪資或存款,則以該第三人的所在地為準。如果對方的財產分散在不同縣市,可能需要分別向不同法院聲請。
❖ 怎麼查對方名下有沒有財產?債權人合法的查詢管道
財產調查是整個強制執行程序中最關鍵的一步,因為執行法院原則上不會主動代債權人搜尋財產。好消息是一旦取得執行名義,債權人就依法可以向國稅局查調債務人的財產與所得資料。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的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原則上應絕對保守秘密,但對於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的債權人,則屬於法定的例外,可以提供。
⦿ 到國稅局查調要準備什麼?要花多少錢?
債權人可以攜帶申請書、執行名義正影本與身分證明文件,就近到任何一個國稅局的全功能櫃檯申辦。收費標準是每查調一位債務人的一種資料收費250元,財產資料與所得資料分開計算、各算一項,如果要查同一位債務人兩個以上年度的所得資料,還要依每一年度分別收費。辦理時間方面,臨櫃親自申辦大約1小時就能取得,郵寄申辦約4日,網路申辦約3日。查調得到的資料,包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建檔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前者可以看到名下的不動產與車輛,後者則能推知在哪裡任職、有無投資收益,是判斷該執行不動產、動產還是薪資的重要依據。(謙曜小提醒:查調結果無論有沒有查到資料,已繳的服務費都不退還,所以建議一次把財產與所得兩項都查,避免只查一項卻漏掉關鍵線索,反而要再跑一趟、再付一次錢。)
⦿ 查到的資料可以完全相信嗎?
資料的正確性是沒有問題的,但國稅局明確提示,這類資料存在時間落差的問題,僅供債權人參考,實際情況應該再向資料來源機關,也就是地政機關、監理機關與扣繳單位查證。實務上常見的落差包括清單上顯示的不動產其實早已設定高額抵押、車輛已經報廢或轉手、所得資料是前一年度的、對方已經離職。所以拿到清單之後,通常還要進一步調閱不動產的土地建物謄本,確認有沒有抵押權、順位如何、是否已被其他債權人查封,再判斷這筆財產執行下去有沒有實益。如果不動產上的抵押債權金額已經超過市價,即使查封拍賣,拍定價金也會優先清償抵押權人,普通債權人可能一毛都分不到。
⦿ 除了國稅局,還有哪些財產調查的方向?
國稅局的清單是財產調查的起點,但不是全部。取得執行名義後,還可以循幾個方向補強:
⦿ 向地政機關調閱土地建物謄本,確認抵押權與查封狀態
⦿ 向監理機關查詢車輛的實際狀態與有無設定
⦿ 依所得清單推知任職單位,作為執行薪資的依據
⦿ 留意對方對外的應收帳款或工程款等對第三人債權
如果債務人本身是經營事業的人,他對客戶的應收帳款、對業主的工程款,同樣屬於可以執行的金錢債權,執行法院可以核發扣押命令禁止該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這類標的雖然不像不動產那樣矚目,但因為第三人通常是正常營運的公司,配合度往往較高,實際受償的速度反而可能比拍賣不動產更快。
❖ 不動產查封拍賣要耗費多少時間?從查封到拍定的完整流程
不動產是強制執行中價值最高,但程序也最冗長的標的。整個流程大致是法院核發查封命令並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接著囑託專業機構鑑價,再依鑑價結果訂定拍賣最低價額並公告拍賣,直到有人應買拍定為止。查封的效力在於禁止債務人處分該不動產,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查封後債務人所為的移轉或設定負擔行為,對債權人不生效力。從查封到第一次拍賣公告,通常需要數個月的時間,如果經過多次減價拍賣,整個程序拖上一年以上並不罕見。
⦿ 拍賣一直沒有人買,會怎麼處理?
不動產第一次拍賣如果流標,法院會減價再行拍賣。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經二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債權人又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10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可以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表示應買,這就是俗稱的特別拍賣程序。如果這3個月內仍然無人應買、債權人也不承受,而且債權人沒有在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依法就視為撤回該不動產的執行。另外,依同法第80條之1,如果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執行費用,執行法院會通知債權人,債權人須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證明賣得價金有賸餘可能,或指定更高的拍賣最低價額並聲明願負擔費用而聲請拍賣,逾期未聲請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並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所以可知不動產查封拍賣並非一路拍到有人買為止,如果標的本身條件不佳,或優先債權已經吃掉大部分價值,程序可能在中途就因為法定事由而終止。所以在決定要不要花錢執行某筆不動產之前,先調閱謄本確認抵押權設定的金額與順位,評估拍定後自己實際能分到多少,是相當重要且務實的一步,有完整的認知才不會浪費時間在無用的標的上。
❖ 動產與薪資可以執行嗎?其他常見的執行標的
除了不動產,債務人的動產、對第三人的金錢債權,都是可以執行的標的。動產查封是由執行人員到債務人的住居所或營業場所現場查封,對於有價值的動產貼上封條或直接取走保管,再進行變賣或拍賣;對第三人的金錢債權,例如銀行存款、應收帳款、薪資,則是由執行法院核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也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再視情況核發收取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讓債權人實際拿到這筆錢。
⦿ 動產查封實務上有什麼限制?
動產執行的問題在於查封的效益經常不如預期。一方面,依強制執行法的規定,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所必需的衣服、寢具、生活必需品與職業上必需的器具,不得查封;另一方面,現場查封時經常會遇到債務人主張現場的物品屬於他人所有,或者查封到的物品雖然有價值,拍賣後扣除執行費用與保管費用,實際受償金額相當有限。所以動產執行通常適合針對特定有價值且權屬明確的標的,例如營業用的機具設備、名貴車輛,而不是漫無目的地到現場翻箱倒櫃。
⦿ 執行薪資可以扣多少?
對薪資這類繼續性給付債權核發扣押命令時,扣押金額不得超過各期給付數額的三分之一,而且法律另外設有維持債務人生活所必需的保留下限,所以實際能扣到的金額,經常比單純的三分之一更少。對債權人而言,薪資執行的優點是穩定、可以按月持續受償,缺點則是速度慢,一筆大額債權可能要扣上好幾年;而且一旦債務人離職,扣押命令就會落空,必須重新查明新的任職單位再聲請。實務上比較有效的做法,是同時對存款、薪資與其他財產並行聲請,而不是僅聲請單一財產標的。
❖ 強制執行查無財產怎麼辦?債權憑證的真正用途
「對方兩手一攤,擺明就是甩無賴怎麼辦?」查無財產是強制執行中最常見也最煩人的結果,但這並不代表債權就此消失。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1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執行法院應發給債權憑證交債權人收執,並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換句話說,債權憑證是一張「暫時執行不到,但將來還可以再來」的憑據。
⦿ 拿到債權憑證之後,時效怎麼算?
依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聲請強制執行會中斷時效;依同法第137條第1項,時效中斷後,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而法院發給債權憑證,實務上即代表該次執行程序終結,所以時效是從發給債權憑證的翌日重新起算。至於重新起算的期間有多長,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所確定的請求權,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的時效期間為5年。這對債權人是一項實質優勢,原本只有1年或2年的短期時效債權,只要取得確定判決,重行起算時就一律延長為5年。
⦿ 哪些情況重新起算不是五年?
必須特別留意兩種例外,第一,本票裁定不具備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不適用民法第137條第3項延長為5年的規定,依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675號判決意旨,本票債權中斷後重行起算的時效仍為3年;第二,支付命令自民國104年7月民事訴訟法修正後,已不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的效力,所以中斷後重行起算的時效,也不是5年,而是回歸原本的時效期間。這代表持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取得債權憑證的債權人,必須用更短的期限來計算換發時點,如果照著5年去抓,很可能在毫無察覺的情況下就讓時效完成。
❖ 聲請強制執行各階段重點一覽
整個程序從準備到結案,每個階段要處理的事情與該注意的重點並不相同,以下整理供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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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 |
要做的事 |
重點與數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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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齊文件 |
取得執行名義與判決確定證明書 |
強執法第4條;判決書單獨通常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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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調查 |
持執行名義向國稅局查調 |
稅捐稽徵法第33條;每項250元,臨櫃約1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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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執行 |
遞狀並預納執行費 |
強執法第28條之2;約千分之8,未滿5,000元免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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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拍賣 |
不動產鑑價、公告、減價拍賣 |
強執法第95條;二次減價後3個月特別拍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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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無財產 |
取得債權憑證 |
強執法第27條;時效自翌日重行起算 |
❖ 常見法律問題|聲請強制執行常見問題
Q1:聲請強制執行要多久?
Q2:強制執行費用多少?誰要負擔?
Q3:聲請強制執行狀是什麼意思?要怎麼寫?
Q4:強制執行查無財產,錢就要不回來了嗎?
❖ 妥善運用公權力,將能及早取回應有的財產
官司打贏並不代表錢拿回來了,實際上勝訴判決只是取得了向國家請求動用公權力的資格。聲請強制執行的重心,應該放在備齊執行名義與確定證明書、向國稅局查調財產與所得資料、評估各標的的執行實益,再決定要對不動產、動產還是薪資存款執行。
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債權人處理勝訴判決後的執行事務,從執行名義與確定證明書的整備、債務人財產的調查與執行實益評估,到查封拍賣程序的推進、債權憑證的時效控管與再執行規劃,協助債權人把判決書上的數字,盡可能轉換成實際入袋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