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高采烈地簽下加盟約,想說加盟金雖然貴,但總部答應的培訓、店家的聲量等,一定可以很快就回本並且開始賺錢。懷抱這樣的憧憬和熱忱,開始了自己的加盟路。而加盟契約糾紛,多數不是簽約當下就能看出來,而是開店後才發現總部承諾的教育訓練縮水、原物料價格比市價貴一截,或商圈保護形同虛設。當開店到了第三個月,才發現什麼東西都和自己想的不同,投入的成本不斷增加,甚至到了入不敷出的地步。這時候想解約,卻被合約上動輒數十萬到上百萬的懲罰性違約金擋下,而想要單純想回加盟金,總部卻也說「已經開始使用商標與技術」就打發過去。面對這樣進退兩難的狀況,難道就只能硬著頭皮撐下去嗎?
加盟金+裝潢+租金,這些龐大的開店的成本,在總部無良的坑殺下,經濟的大洞彷彿沒有填滿的一天。面對這種經濟處境,不應該急著談解約,如此無良的總部是不會輕易放過每一隻入口的肥羊。所以加盟主應該優先檢視總部在招募過程中,有沒有違反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所規定的資訊揭露與契約審閱義務。這套處理原則,是目前台灣規範加盟關係最核心的行政規範。其中總部有沒有依法給足資訊與審閱期,直接影響後續能不能主張賠償、解約或酌減違約金。遷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將依實際順序,說明總部的法定義務、加盟金求償的方式、是否能規避懲罰性違約金,以及提前解約與競業禁止的界線。
❖ 加盟被騙怎麼辦?先確認總部有沒有違反公平會的資訊揭露義務
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加盟業主在招募過程中,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10日、個案認定合理期間或雙方約定期間,提供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未依法提供且無正當理由者,構成顯失公平行為。如果總部連基本的資訊揭露都沒做到,後續談求償或解約時,會是相當有力的事證。
⦿ 總部應該在簽約前提供哪些資訊?
處理原則所稱的加盟重要資訊,涵蓋加盟業主的基本資料與經營現況、加盟金與各項費用的收取項目及金額、原物料供應與價格計算方式、營業區域的保障範圍,以及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的條件與處理方式。其實就是任何關於加盟所需的所有內容,這部分資訊的提供方式相當彈性,可以用紙本、電子郵件、電子儲存裝置、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提供,但依處理原則,對於資訊提供之有無,舉證責任在加盟業主身上。這代表如果總部主張自己有提供這些資訊,卻拿不出任何紀錄或文件佐證,反而會對總部不利。
⦿ 總部有沒有依法給足審閱期,以及交付契約副本?
依處理原則,加盟業主簽約前應給予交易相對人至少5日或個案認定之合理契約審閱期間,並應於簽約日起30日內交付契約,若因不可歸責於加盟業主之事由致交付遲延者,不在此限。實務上常見的違規態樣,是總部要求加盟主當天看完合約就簽名、或簽約後遲遲不給正式合約副本。這兩項義務若有違反,且經公平會認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與第42條,總部將面臨行政罰鍰。判斷是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公平會會綜合考量受害人數多寡、造成損害的程度、有無警惕其他事業的效果等因素,並不要求已經實際發生具體損害。
❖ 加盟金可以要回來嗎?兩條民事求償路徑的差異
加盟金可以要回來嗎,端看主張的法律依據,而在實務上則有兩條加盟金退還的求償路徑,一條是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搭配民法第184條第2項主張損害賠償;另一條是主張總部違反契約附隨義務構成不完全給。兩條路徑有其根本上之差異,必須先了解相關的規範內容,才能設定合理的期待,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設建議可以先與律師討論,確認細節與內容,而不是一味以為只要總部違反處理原則,就必然能要回加盟金。
⦿ 依公平交易法主張賠償,法院見解不一致?
有部分法院見解認為,總部違反處理原則且情節該當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稱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時,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加盟主可以向總部請求損害賠償,因為公平交易法第25條的規範目的正是保護交易秩序與相對人利益;但也有法院見解認為,違反處理原則只是主管機關是否裁罰的問題,不代表法院可以據此判命總部負民事賠償責任。兩種見解時常發生歧異,所以加盟主如果單純以「總部沒有依處理原則提供資訊」作為求償的唯一依據,結果可能因為承審法院見解的不同而有落差,導致單一主張被駁回。
⦿ 不完全給付,是比較有把握的求償方向
另一種在實務上獲得較多法院支持的主張方式,是把總部未充分揭露資訊或未依約履行的行為,定性為違反契約上的附隨義務,構成民法上的不完全給付,加盟主可以據此向總部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相較於公平交易法,它回到雙方之間契約關係本身的義務違反,而不是繞道公平交易法這類行政管制規範,舉證的重點會放在總部有沒有依約提供教育訓練、原物料供應是否符合約定品質與價格、商圈保障有沒有落實等具體契約義務的履行情況。準備蒐證時,建議完整保留招募過程的所有文件、對話紀錄,以及開店後實際感受到的落差,例如總部承諾的到店輔導次數與實際次數的比對紀錄,這些都會是後續主張不完全給付時的重要事證。
❖ 高額懲罰性違約金一定要付嗎?民法第252條的酌減空間
高額懲罰性違約金不一定要照單全付,依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判斷是否過高的關鍵,不是違約金的絕對金額大小,而是這筆金額與對方實際所受損害之間的比例。所以加盟主不需要被合約上嚇人的懲罰性違約金嚇到放棄自己的權益,加盟主可以聯繫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由我們協助證明金額和實際所受損害有失比例,並且透過訴訟請求法院介入調整。
⦿ 法院怎麼判斷違約金過不過高?
法院審酌違約金是否過高時,會綜合考量債權人實際所受的損害程度、違約情節的輕重、雙方締約時的地位是否對等,以及契約履行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而不是單看合約上寫的數字有多大。所以實務的操作過,如果加盟主要主張酌減,最有效的做法是具體舉出總部因為這次違約,實際上損失了多少,例如加盟店經營的期間有多短、總部投入的教育訓練與物料成本大約是多少,讓法院能夠比較違約金與實際損害之間的落差。如果總部拿不出具體的損害數字,單憑合約上的違約金條款要求全額給付,加盟主主張酌減的機會相對較高。
⦿ 已經付了違約金,還能請求酌減嗎?
如果違約金是出於加盟主自由意思、已經任意給付完畢,原則上難以再事後請求返還已付的部分;但如果給付是在壓力或不得已的情況下所為,並非出於真正自願,仍然保留主張酌減、請求返還溢付部分的空間。這一點提醒加盟主,面對總部要求給付高額違約金時,如果對金額有疑義,應該儘早提出爭執,或在給付時明確保留爭執權利,而不是先付了再說,因為一旦被認定是心甘情願依約履行,再想透過訴訟拿回已經付出的部分,難度會明顯提高。
❖ 加盟合約可以提前解約嗎?總部違約時的解約與求償
加盟合約可以提前解約!如果是因為總部有違反契約義務的情形,加盟主可以依民法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可以據此請求損害賠償;但如果只是單純不想繼續經營、總部並無違約情事,提前解約通常仍須依合約條款承擔相對應的違約責任。其實大部分的加盟合約都是可以提前解約的,只是提前解約就必須判斷原因將歸責在哪一方,彼此所需負的責任將會有極大之差異。
⦿ 總部有哪些行為,構成可以解約的違約?
常見構成總部違約、足以支持加盟主解約求償的情形,包括
⦿ 未依約提供教育訓練與經營指導
⦿ 原物料供應品質與約定不符
⦿ 價格明顯偏離約定機制
⦿ 未落實約定的營業區域保障
⦿ 對加盟店採取顯失公平的不利對待
⦿ 未依契約約定的方式與期限交付契約文件
這些情形只要能舉證屬實,依民法債務不履行的相關規定,加盟主除了可以主張終止契約,還可以一併請求因此受到的損害賠償,例如已支出但未回收的加盟金與相關費用。
⦿ 解約後,加盟店還要負什麼責任?
解約後,加盟店通常仍須依合約約定,停止使用總部的商標、招牌與經營技術,並配合處理裝潢招牌的移除或還原;至於已繳的加盟金與相關費用能不能請求返還,則要回到前面說明的求償路徑個別判斷。實務上建議在解約前,先盤點合約中關於解約後續處理的條款,包括是否有約定回收條款、裝潢殘值如何計算,以及店招移除的期限與費用負擔,把這些細節一併談清楚,避免解約談成了,卻在後續執行細節上又衍生新的爭議。
❖ 競業禁止合理嗎?加盟關係終止後的限制界線
加盟合約中常見的競業禁止條款,並非一律有效;判斷合理性的重點在於限制的目的是否正當、範圍與期間是否合理,如果限制過度到讓加盟主終止關係後幾乎無法在原本熟悉的產業重新謀生,可能被認定顯失公平。加盟業主為了保護自身的品牌經營技術、商標信譽與客源不被前加盟主直接挪用,約定一定期間與地域的競業禁止,有其正當的商業目的,但這項限制仍應受到合理性的檢驗。
而實際在判斷很難依照兩方的口說而定,所以通常會參考
⦿ 期間長短是否明顯超過保護總部利益所需要的程度
⦿ 限制的地域範圍是否遠超過原本加盟店實際經營的商圈
⦿ 限制的營業項目是否過度擴張到與加盟業種無關的範圍
如果競業禁止條款的限制明顯逾越保護總部正當利益所必要的範圍,依民法第247條之1關於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無效的規定,或依誠信原則與權利濫用禁止,加盟主仍有主張該條款不生效力或應予限縮的空間。面對這類條款,加盟主在簽約前就應該仔細檢視期間與範圍是否合理,一旦已經簽署且爭議發生,也不必認為條款寫了就一定要全盤接受,而是可以評估條款本身的合理性,尋求法律專業協助判斷有沒有主張限縮或無效的空間。
❖ 總部法定義務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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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項目 |
法定要求 |
違反的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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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揭露 |
締約前10日或個案認定合理期間提供加盟重要資訊 |
構成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法第2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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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審閱期 |
簽約前給予至少5日或個案認定之合理審閱期間 |
同上,面臨公平法第42條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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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交付 |
簽約日起30日內交付契約(不可歸責事由除外)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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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 |
資訊提供之有無,由加盟業主負舉證責任 |
無法舉證即推定未依法提供 |
❖ 常見法律問題|加盟契約糾紛常見問題
Q1:有哪些加盟糾紛的案例?
Q2:加盟金可以退嗎?加盟被騙怎麼辦?
Q3:加盟店有哪些陷阱?
Q4:加盟合約簽了就不能反悔嗎?
Q5:總部什麼樣的行為算是違約?
❖ 簽約前的審閱,比事後的求償更值得投入
加盟契約糾紛走到解約求償這一步,往往已經是資金與時間都投入大半之後的事,處理起來相對被動。公平會處理原則要求的資訊揭露與審閱期,本來就是為了釐清加盟總部責任、讓加盟主在簽約前有足夠的時間與資訊做出理性判斷。如果總部連這些基本義務都沒有依法履行,這既是日後主張求償的重要事證,也是提醒加盟主應該在簽約前更謹慎審閱合約的警訊。無論是正在評估加盟機會、還是已經陷入糾紛,把資訊揭露、契約義務履行、違約金合理性這幾個環節逐一檢視清楚,才能在這場資訊本就不對等的關係中,爭取到相對公平的處理結果。
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加盟主處理加盟契約糾紛,從簽約前的合約審閱、總部法定義務履行情況的檢視,到解約求償的策略評估、懲罰性違約金酌減的主張,以及競業禁止條款合理性的判斷,協助加盟主在資訊不對等的加盟關係中,找到真正站得住腳的因應方式,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也提醒,及早諮詢律師檢視合約,遠比事後訴訟更能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