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什麼狀況,涉犯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最畏懼的就是留下前科,同時也擔心日後如申請良民證會不會被拒絕,又或是在找工作或是出國的時候會不會被影響。刑事案件的樣態非常多元,同樣是刑事案件,有人可以在偵查階段透過和被害人和解,以此得到緩起訴的處分書;有當事人卻被法院判處3個月刑期,但得易科罰金;又有人獲判有期徒刑6個月、宣告緩刑兩年。這些不同的樣態會如何影響當事人之權益以及未來之發展?
緩起訴、緩刑與易科罰金,分別發生在刑事程序的不同階段,法律性質也截然不同。緩起訴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所為、不經法院判決的處分;緩刑與易科罰金則都是法院作成有罪判決之後的處理方式。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將依刑事程序的時間順序,說明三種制度的要件、對前科紀錄的影響,以及在每個階段應把握的爭取時機。
❖ 前科到底指什麼?良民證與司法前案紀錄是兩回事
討論會不會留下前科之前,必須先釐清「前科紀錄」一詞在實務上其實指向兩種不同的資料。一般民眾所稱的良民證,法律上的正式名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只記載司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的刑事案件資料;而檢察官與法院辦案時調閱的「前案紀錄表」,則是司法系統內部的完整紀錄,記載範圍遠比良民證廣泛。多數人擔心的是前者,因為求職、申請移民或特定職業資格時,需要提出的是良民證。
⦿ 良民證上不會記載哪些案件?
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下列七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者
⦿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 受免刑之判決者
⦿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 經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起訴並未列在這七款之中,原因在於緩起訴根本不是法院判決,本來就不在良民證依第3條應記載的範圍內。換言之,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良民證上也不會出現這筆紀錄;緩刑未經撤銷、單純受拘役或罰金宣告,以及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再犯者,也不會記載。
⦿ 良民證上沒有,是否代表完全沒有紀錄?
不是。司法系統內部的前案紀錄表,連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都會記載,檢察官偵辦新案件時會調取這份資料附卷參考,法院量刑時也會審酌。這代表緩起訴或緩刑雖然不會影響一般求職所需的良民證,但若日後再涉入刑事案件,先前的紀錄仍會被檢察官與法官看見,並直接影響能否再次獲得緩起訴、緩刑等較寬緩的處理。那些曾經獲得緩起訴卻再次犯罪的被告,要再爭取第二次緩起訴的難度將會明顯提高,這筆前科會不會留下紀錄,是更加嚴重的問題。
❖ 緩起訴是什麼?偵查階段最有利的處理結果
緩起訴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所為的處分,也就是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緩起訴期間內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期滿未經撤銷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非有新事實或新證據等法定事由,不得再行起訴,效果與不起訴處分相當。酒駕、普通傷害、竊盜、毀損、公然侮辱等常見案件,多數都在緩起訴的適用範圍內。
⦿ 緩起訴要罰錢嗎?處分書可能附帶哪些條件?
緩起訴不一定要繳錢,但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特定事項,最常見的就是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其他可能附帶的條件,還包括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治療或心理輔導等處遇措施,以及保護被害人安全或預防再犯的必要命令。收到緩起訴處分書時,應逐項確認條件內容與履行期限,這些條件不是參考建議,而是緩起訴能否維持的前提。
⦿ 緩起訴會被撤銷嗎?
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三種情形之一,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緩起訴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 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 違背第253條之2第1項各款應遵守或履行之事項。
其中第三種最容易發生,例如公益金逾期未繳、義務勞務時數未完成。更需要留意的是,依同條第2項,緩起訴被撤銷時,被告已履行的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已繳的公益金、已完成的勞務時數都不會退還,案件卻要重新進入偵查或起訴程序。
(謙曜小提醒:收到緩起訴處分後,建議將每一項應履行事項的期限登記在行事曆上,並保留繳款收據與勞務完成證明。緩起訴期間內若另涉其他案件,也應及早評估對原處分的影響。)
❖ 緩刑和緩起訴差在哪?緩刑已經是有罪判決
緩刑和緩起訴最根本的差別,在於緩刑是法院作成有罪判決之後,才宣告暫不執行刑罰;緩起訴則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決定暫不起訴,案件根本沒有進入法院審判。依刑法第74條第1項,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時,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緩刑是什麼?緩刑算不算有前科?
依照法律規範緩刑就是有罪判決確定,不能說完全沒有紀錄;但依刑法第76條,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且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第2款,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良民證不予記載。所以如果獲判緩刑,也不用擔心會影響良民證,對一般求職需求者而言,緩刑期滿為撤銷,良民證上並不會出現相關紀錄,僅有司法前案記錄表會保留這筆有罪判決。另依刑法第74條第5項,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判決中宣告沒收的財物,並不會因為獲得緩刑而免除。
⦿ 法院決定是否給予緩刑,會考量哪些因素?
除了刑法第74條的法定要件外,法院實務上會參考「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所列的審酌事項,常見的包括:
⦿ 初犯
⦿ 因過失犯罪
⦿ 自首或自白犯罪且態度誠懇
⦿ 犯罪後向被害人道歉、出具悔過書或給付合理賠償,經被害人或其家屬表示宥恕
⦿ 現正就學中
在這些因素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確實履行賠償,是影響緩刑宣告最關鍵的具體事證。緩刑判決中也常見法院依刑法第74條第2項,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或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其中損害賠償與公庫支付部分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緩刑期間若故意再犯並受一定刑之宣告,或違反判決所附條件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緩刑宣告可能被撤銷,原本暫不執行的刑罰即須入監執行。
❖ 易科罰金一天需要多少錢?判決後就自動准許?
易科罰金是以金錢代替短期自由刑的執行方式;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兩項門檻必須同時符合,例如所犯之罪最重本刑為7年,即使只被判處6個月,也不得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由法院在判決中諭知,舉例而言,被判處拘役50日,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者,易科罰金金額為5萬元;若諭知以3,000元折算1日,則為15萬元。
⦿ 判決寫了得易科罰金,就一定可以繳錢了事嗎?
不一定。易科罰金必須在判決確定後,向地方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檢察官得不准易科。確有案例,檢察官考量受刑人的資力與犯罪性質,認為繳交罰金難以達到矯正效果而不准易科,直接發監執行。若未聲請易科罰金或經濟上無力負擔,依同條第2項,亦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
⦿ 易科罰金算前科嗎?
算。易科罰金的前提是法院已作成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有罪判決,繳交罰金只是改變執行方式,並不改變有罪判決確定的事實。在良民證部分,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第7款,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不予記載;換言之,這項不記載的保障,取決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是否再犯。至於單純被判處拘役或罰金者,依同條第3款本來就不予記載。
❖ 爭取的時機?每個程序階段各有不同的關鍵動作
三種制度發生在不同階段,爭取的時機也各不相同,而其中最重要、也最常被錯過的,是偵查階段的緩起訴。因為案件一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就不可能再獲得緩起訴處分,只能轉向審判階段爭取緩刑或得易科罰金的判決。因此收到警察機關或地檢署通知的當下,就是整個案件處理的關鍵起點。依程序階段整理,各階段的重點如下:
⦿ 偵查階段: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
⦿ 審判階段:爭取2年以下宣告刑並宣告緩刑
⦿ 判決確定後: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 緩起訴或緩刑期間:確實履行所有附帶條件,避免期間內再犯
在這些動作中,與被害人和解的時間點特別關鍵,愈早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檢察官或法院就愈有具體依據認定被告犯後態度良好、無再犯之虞。如何爭取緩起訴,實務上並沒有固定公式,檢察官會綜合刑法第57條所列的犯罪動機、手段、犯後態度與被害人損害程度等因素判斷。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建議,收到偵查通知後應儘早諮詢律師,評估案件是否在緩起訴的適用範圍內、和解條件如何設計,以及偵訊時應如何陳述,把握偵查階段這個不會再重來的時機。
❖ 常見法律問題|緩起訴、緩刑與易科罰金常見問題
Q1:緩起訴是什麼意思?緩起訴要罰錢嗎?
Q2:緩起訴會有前科嗎?會有案底嗎?
Q3:緩刑和緩起訴差在哪?
Q4:易科罰金一天多少錢?
Q5:如何爭取緩起訴?收到緩起訴處分後要注意什麼?
❖ 分清程序階段,才能在對的時間做對的事
緩起訴、緩刑與易科罰金雖然都常被理解為「不用坐牢」,法律性質卻完全不同。緩起訴沒有經過判決,緩刑與易科罰金則都建立在有罪判決確定的基礎上。在前科問題上,三者在符合法定條件時,良民證都可能不予記載,但司法前案紀錄表仍會保留,日後若再涉案,這些紀錄都會成為檢察官與法官審酌的依據。更重要的是,三種制度的爭取時機依序發生在偵查、審判與執行三個階段,其中緩起訴只存在於起訴之前,一旦錯過便無法回頭。理解這個時間順序,是處理刑事案件時最務實的第一步。
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當事人處理刑事偵查與審判程序,從偵查階段的陳述策略與和解規劃、緩起訴條件的評估與履行,到審判階段緩刑的爭取、判決確定後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聲請,協助當事人在每個程序節點採取對自己最有利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