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察通知說要做筆錄的狀況其實不是罕見的事情,只要案件有關,且警方覺得有需要的話就可以通知當事人到案說明,所以無論是自己的糾紛,或者是他人之糾紛都有可能。收到通知不代表就一定有犯罪,只是要配合通知書到案說明,所以該如何讀懂通知書和理解通知書上載明之內容才是重點。
《刑事訴訟法》規定警察可以用通知書請到場詢問的,是「犯罪嫌疑人」與「證人」。犯罪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但如果身份是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方並無法直接開立拘票,且通常也沒有立即的行政或刑事罰則,這種情況下警方會將筆錄未到的情況記錄下來,並將案件移送至地檢署,之後若檢察官認有必要,會改由地檢署發出正式的「證人傳票」。
*本文以成年人收到警察機關通知的情形為主,被當場逮捕的程序不同,不在本文範圍。文中引用的條文,以撰寫時查得之現行《刑事訴訟法》為準。
被警察通知就是被告了嗎?犯罪嫌疑人、證人與關係人?
收到警察通知,就代表我是被告嗎?
不一定,被通知到案說明的人,可能是被調查的犯罪嫌疑人,也可能是協助說明事實的證人。《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規定,警察為了調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可以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第196條之1則規定,為了同樣的目的,警察也可以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被告和犯罪嫌疑人之差異
- 犯罪嫌疑人(偵查前期 / 警察調查階段):指遭到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調查、懷疑涉嫌犯罪,但還沒進入檢察官偵查程序的人(例如在案發現場被警察攔查、懷疑持有兇刀的人)。
- 被告(偵查中後期至法院審判階段):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訊問,或是經檢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訴」、在法庭受審的人。當檢察官認定某人有犯罪嫌疑並開始偵查或起訴時,其身分就會從犯罪嫌疑人轉變為「被告」。
證人和犯罪嫌疑人差在哪裡?
證人是警察為了調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形而通知到場的人,證人與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的差別,最明顯的是可以拒絕回答的範圍:
- 犯罪嫌疑人:第9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以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陳述
- 證人:第196條之1第2項規定警察詢問證人時準用第181條,證人擔心自己的陳述會讓自己,或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等有特定關係的人受到刑事追訴或處罰時,可以拒絕證言。
怎麼確認自己是以什麼身分接受詢問?
先看通知書上的身分欄與案由,有疑問就直接問承辦員警;實務上警察常會先打電話聯繫、約定時間,但電話通知不屬於法定的正式通知程序。若僅接獲電話,可以請承辦員警說明身分與案由,並且要求警方依法寄發正式的書面通知書。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規定,警察在進行警詢(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前,必須依法先告知以下四項權利:
- 犯罪嫌疑及所犯的罪名
- 可以保持緘默
- 可以選任辯護人
- 可以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
所以警察以犯罪嫌疑人身分詢問您之前,依法應先告知這四項權利。詢問過程中對自己的身分有疑問,可以隨時請警察說明。
做筆錄一定要去嗎?不想去會怎麼樣嗎?
犯罪嫌疑人收到通知不去,會有什麼後果?
如果犯罪嫌疑人收到警詢通知,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規定:「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條文有兩個條件:
- 已經合法通知
- 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
如果身份是證人不去的話,會被處罰嗎?
跟犯罪嫌疑人不同的地方是,證人會不會處罰要看是傳票還是通知書。
- 如果是傳票:證人經檢察官或法院以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以處罰鍰並拘提。《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第175條則規定,傳喚證人應用傳票,傳票上應記載「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 如果是通知書:警方並無法直接開立拘票,且通常也沒有立即的行政或刑事罰則
因此,收到文書時要先看清楚:
- 檢察官或法院的傳票:記載不到場得處罰鍰及命拘提,由檢察官或法官簽名
- 警察機關的通知書: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2項,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
無法配合警詢通知時間,可以改期嗎?
可以事先聯絡通知書上的承辦員警,說明原因並協調到場時間。第71條之1規定的拘提條件是「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事先聯絡時,可以保留通話紀錄或往來訊息,留下已經說明原因的紀錄。若打算委任律師陪同,也可以一併配合律師的時間安排。
電話通知與詐騙?確認警察通知做筆錄的真偽
接到警察打電話通知做筆錄,要怎麼處理?
可以在電話中向承辦員警確認案由、當事人身分與到場時間,並請對方寄發正式書面通知書。《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規定的通知方式是「通知書」,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應記載受通知人的姓名等基本資料、案由,以及應到場的日期、時間與處所。
怎麼分辨是不是詐騙?
警方的防詐宣導指出,檢警不會在電話中製作筆錄,也不會要求匯款、轉帳或監管帳戶。宣導建議,接到可疑電話時保持冷靜、掛斷電話,並撥打165查證。另外也可以:
- 自行查詢該分局或派出所的公開電話回撥,確認是否有這位承辦員警與這件案子
- 收到書面通知可以核對機關名稱、案由、應到日期與處所,以及主管長官的簽名
警詢要請律師嗎?律師陪同的時機與作用
被警察做筆錄一定要請律師陪同嗎?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請律師,除非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無論是否有相關身份,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依照過往之實務經驗,在警詢階段委任律師會對後續的案件有正向的幫助,就算不委任律師也應該先行諮詢確認。
《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得選任辯護人;第31條第5項規定,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時,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的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本人主動請求立即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的,可以逕行詢問。
什麼時候可以請律師?詢問到一半還來得及嗎?
隨時都可以,詢問進行中也可以。《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警察調查時亦同。《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項規定,沒有辯護人的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本人同意繼續的不在此限,依第100條之2,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
律師陪同時可以做什麼?
律師可以在場、筆記、陳述意見,並協助閱覽警詢筆錄。《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得於警察詢問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
筆錄的部分,在場的辯護人得協助被告閱覽筆錄,並得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受訊問人及在場的辯護人請求增加、刪除或變更記載的,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
家人可以陪同做筆錄嗎?
大部分的狀況是不可以,《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可以在詢問時在場的是辯護人;條文規定家屬陪同在場的情形勢第35條第3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或法定代理人等得為輔佐人的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的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擔任輔佐人陪同在場。
到場做警詢筆錄需要注意什麼?回答、核對與簽名的重點
做筆錄時可以不回答嗎?
犯罪嫌疑人可以保持緘默;證人則在第181條規定的情形下,如認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可以拒絕證言。第9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犯罪嫌疑人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第156條第4項規定:「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同時要知道,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警詢筆錄寫錯了怎麼辦?簽名前要注意什麼?
可以請求增加、刪除或變更,警察應將陳述附記在筆錄上。筆錄應向受詢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問記載有無錯誤;受詢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的,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筆錄應由受詢問人緊接記載的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拒絕時應附記事由。
另值得注意,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簽名前核對警詢筆錄時,可以逐項留意:
- 時間、金額、人名、次數等細節
- 「我知道」「我同意」這類概括的用語,是否符合原意
- 筆錄有沒有記載沒有說過的內容。
謙曜小提醒:到場前,可以把事情發生的時間順序、相關的人與資料整理成自己的筆記,但回答時以親身經歷為準,記不清楚就直接說記不清楚,不要為了讓說法完整而猜測。
晚上被要求做筆錄,可以拒絕嗎?
原則上可以。第100條之3第1項規定,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例外情形之一是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其他例外包括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以及有急迫之情形;第3項規定,夜間指日出前、日沒後;第2項則規定,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倘若違背第100條之3第1項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這項夜間詢問的規定,對象是犯罪嫌疑人。
常見法律問題|警察通知做筆錄常見問題
Q1:警詢可以不去嗎?
依身分與通知方式而不同。犯罪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證人經檢察官或法院以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依第178條可以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拘提;警察以通知書通知證人時,準用的條文不包括這項處罰。無法按時到場的,建議可以事先聯絡承辦員警說明原因、協調時間。
Q2:做筆錄要請律師嗎?
是否委任律師,原則上由個人決定,並無強制,但以實務經驗會建議委任律師到場協助,就算不委任,也建議在警詢前先資訊專業律師。依第27條第1項,犯罪嫌疑人可以隨時選任辯護人,律師在場時依第245條第2項可以筆記及陳述意見,並可依第41條第2項協助閱覽警詢筆錄。
Q3:沒去做筆錄會被通緝嗎?
不會,犯罪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依法僅能由警察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通緝的原因依法僅有被告逃亡或藏匿時,得通緝之。無法到場時,可以事先聯絡承辦員警說明。
Q4:做完筆錄就一定會被起訴嗎?
不會。依第230條、第231條,警察受檢察官指揮或命令偵查犯罪;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的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第252條則列出應為不起訴處分的情形,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不足,以及告訴乃論之罪已撤回告訴或已逾告訴期間。
警察通知做筆錄的判斷順序:先確認身分,再決定到場方式
在警察通知後,要依序確認三件事:自己是犯罪嫌疑人還是證人、能不能依通知時間到場、是否委任律師陪同。《刑事訴訟法》對不到場的效果、可以拒絕回答的範圍與律師在場的權限,都依身分分別規定,先確認身分,其餘的判斷才有對應的條文可以依循。
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警察通知做筆錄與警詢陪同案件時,會先協助確認通知的真偽與您的身分,了解案由與手上的資料,與承辦員警協調到場時間,並在詢問現場陪同、提醒權利、核對筆錄內容。把程序上的細節交給專業機制處理,您可以專注於把事實說清楚,盡快回到原本的生活步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