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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親友投資項目,竟被告違法吸金?律師解析「銀行法」認定要件與辯護策略

介紹親友投資項目,竟被告違法吸金?律師解析「銀行法」認定要件與辯護策略

刑事訴訟相關
2026/09/14

李侑宸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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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本業的薪水以外,大家都期望可以透過投資、理財、基金、股票等賺取更多的錢財,冀望透過錢滾錢的方式讓生活更加有盈餘。然許多人會發現有一些投資項目看起來條件十分優渥,又可以每月領取配息,所以就邀請親朋好友一同進行。殊不知後續在警方的調查過程當中,才發現這項投資從頭到尾就是違法吸金,包括介紹人在內的所有招攬者,都收到了地檢署的通知書,但多數收到通知的人,一開始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牽涉的是刑事案件。只是介紹親朋好友投資也會犯法?怎樣會被認定為違法吸金?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將透過說明違法吸金的構成要件、本質等,讓民眾可以清楚在什麼狀況以及行為,會觸犯相關之法律。

 


 

❖ 違法吸金怎麼認定?銀行法第29條之1的構成要件

 

違法吸金罪的認定,核心依據是銀行法第29條之1:「行為人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其立法目的是填補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的漏洞,防止非銀行業者規避存款專營管制。所以即使行為人從未自稱在經營存款業務,只要客觀上符合這個結構,法律上就等同於非法收受存款。

 

⦿ 「與本金顯不相當」怎麼判斷?

 

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判決見解,判斷報酬是否與本金顯不相當,比較基準應為一般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利率,而非民間借貸利率;即使約定的利率低於民法第 205 條所定的法定最高利率,法院仍可能認定其顯著高於銀行存款利率而構成顯不相當。但是顯不相當的判斷標準不是一個固定的門檻,法院在判定是否顯不相當時,依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判決意旨,仍應參酌當時的經濟與社會狀況,並且依社會通常觀念綜合判斷,並不是一有高於本金的報酬就當然構成。所以在投資之前如果要判斷報酬是否和本金顯不相當,可以先參考這些方案的年化報酬率是否遠超銀行定存利率的水準,如果遠超銀行定存利率的話,在投資上就要謹慎行事,避免觸犯相關法律。

 

⦿ 一定要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募資才算嗎?

 

是的,另一項核心客觀要件依實務見解,如果募資行為僅涉及少數親友或具有特定信賴關係之人,且沒有透過介紹佣金、公開說明會、廣告等方式系統性擴張投資對象,可能不會被認定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所以如果只是得知一項不錯的方案,邀請家中親人以及身旁好友,並且沒有利益關係時,有可能不會被認定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募資;但這項例外的適用範圍相當有限,只要募資的規模隨著親友介紹親友,逐漸擴散到原本互不相識的對象,或設有招攬佣金制度鼓勵既有投資人繼續介紹他人加入,實務上仍然容易被認定已經跨越了單純特定少數人間理財的範疇,落入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的構成要件。

 


 

❖ 違法吸金跟詐欺罪一樣嗎?有什麼不同?

 

違法吸金和詐欺雖然經常在同一起案件中一併出現,但兩罪之構成要件本質上不同;違法吸金罪不需要證明行為人有詐騙的故意,只要客觀上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並約定給付報酬,就已經該當構成要件。即使投資方案最終確實有依約發放利息、部分投資人也順利拿回本金,只要整體結構符合違法吸金的客觀要件,一樣可能成罪。

 

相對地,詐欺罪處罰的重點在於行為人從一開始就沒有返還本金或給付報酬的真意,只是利用投資的名目施用詐術騙取財物。如果行為人根本無意依約給付報酬、佯為約定只是施用詐術的手段,這種情形並不屬於銀行法所稱收受存款或以收受存款論的行為,而是應該適用刑法詐欺取財罪的範疇處理。不少案件會同時該當違法吸金與詐欺兩項罪名,是因為有些吸金方案本身就是設計成後金補前金的資金盤結構,又或是行為人從頭到尾都清楚知道無法長期支付承諾的報酬,這類情形除了違法吸金的刑責,往往還會一併論以詐欺罪,讓數罪併罰後的刑度更為沉重。

 


 

❖ 介紹朋友投資會被告嗎?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判斷

 

介紹朋友投資會不會被告?如果介紹人自己有從中獲取額外報酬,或是對於投資方案的違法性明知或可得而知,就有可能成為共犯;如果只是單純邀約親友一起投入資金,且沒有抽取任何介紹費用的情形,通常會屬於被害人的角色,但如果主動招攬他人加入並從中收取佣金或獎金,就可能從被害人轉變成為共犯。

 

⦿ 單純自己也有投資,會被牽連嗎?

 

如果只是把自己參與投資的資訊分享給親友,讓對方自行決定是否加入,自己並未從中收取任何佣金或獎勵,也不知情該投資方案已經涉及違法吸金,這種情形通常會被認定為單純的投資人,本身也是被害人之一,原則上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這項判斷會綜合考量介紹人對於投資方案的了解程度。如果投資方案存在明顯的異常跡象,例如公司沒有實質營運卻承諾遠高於市場行情的固定報酬,或要求拉人頭才能提高收益,介紹人在明知或可得而知這些異常情形下仍然持續介紹他人加入,即使沒有直接收取佣金,也可能被檢視是否已經構成可得而知違法性的要件。

 

⦿ 拉下線、抽佣金,風險在哪裡?

 

一旦介紹人開始拉攏下線並從中收取佣金或獎金,尤其是採取多層次傳銷式的下線獎勵結構,這時候介紹人的角色已經實質參與了吸收資金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或至少是幫助犯,承擔的刑事責任會遠比單純投資人來得重。許多人一開始只是抱著介紹親友一起賺錢的心態,卻在不知不覺中因為累積的介紹佣金,從單純的投資人變成整起吸金結構中的一環。如果目前正在考慮是否要介紹他人加入某項投資方案,建議先確認該業者是否為金管會核准的合法金融機構,再決定是否推薦,這樣就能大幅降低日後被牽連的風險。

 


 

❖ 面對違法吸金的指控,該怎麼準備?

 

收到違法吸金相關的調查通知時,必須優先釐清自己在整起事件中的實際角色,包括有沒有收取佣金或獎金、對投資方案的了解程度,並完整保留與投資相關的所有文件與對話紀錄,而不是消極迴避通知。具體可以整理的資料包括:

 

⦿ 投資方案的招募文件、合約與宣傳資料
⦿ 自己實際投入的資金與收到報酬的完整紀錄
⦿ 介紹他人加入時的對話紀錄,確認有無收取佣金或獎金
⦿ 得知投資方案可能違法的時間點與相關佐證
⦿ 已經繳回或能夠繳回的犯罪所得金額

 

違法吸金案件通常會涉及許多不同層面的判斷,包含構成要件之認定、與詐欺罪競合之可能、相關資料之呈現等,稍有不慎將會影響後續之處置。所以如果收到相關通知,建議第一時間諮詢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讓專業律師協助釐清在案件中之角色定位、評估後續之具體步驟,確保自身權益可以受到最大程度之保障。

 


 

❖ 常見法律問題|違法吸金常見問題

 

Q1:違法吸金是什麼?何謂違法吸金?

 

違法吸金指行為人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因為只有經核准的銀行才能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Q2:違法吸金罪怎麼認定?一定要騙人才成立嗎?

 

違法吸金罪的認定不需要證明行為人有詐騙的故意,只要客觀上符合以借款、投資等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報酬的結構,即使非銀行未經許可經營,就可能成立。與詐欺罪不同,詐欺罪要求行為人從一開始就沒有履行報酬承諾的真意;如果行為人確實有依約發放部分利息或本金,通常仍會成立違法吸金罪,不因此免責。

 

Q3:違反銀行法刑責有多重?犯罪所得沒收怎麼處理?

 

依銀行法第125條,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若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加重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犯罪所得沒收部分,依刑法沒收相關規定,原則上會被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除非已經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 及早釐清角色與配合程度,是因應違法吸金指控的關鍵

 

違法吸金案件之所以複雜,是因為它牽涉的不只是主導整個吸金計畫的核心人物,連單純介紹親友加入投資的一般人,都可能因為抽取佣金或明知異常情形仍持續招攬,而被捲入案件當中。釐清自己在整起事件中的實際角色,是面對這類指控時優先處理之內容。與其等到案件擴大、證據累積才被動因應,不如在收到調查通知的第一時間,就積極評估自己的處境並採取相應的行動。

 

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當事人處理違法吸金與相關銀行法案件,從構成要件的檢視、與詐欺罪競合的評估、介紹人角色的責任判斷,到自首自白減刑規定的適用策略,以及與被害人和解、繳回犯罪所得的具體規劃,協助當事人在複雜的偵審程序中,爭取對自己最有利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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