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每年有數以百萬計的醫療診斷,儘管本國已屬於醫療十分進步的國家,但醫療跟身體會產生何種反應,仍舊無法百分百之確認,尤其是在面臨嚴重疾病或是大型手術後,常常會因為不可避免之狀況,在醫師和家屬之間產生不可溝通之狀況,進而演變成醫療糾紛。例如手術後之併發症十分嚴重導致病人過世,家屬懷疑是醫療疏失,醫師卻認為是不可避免之醫療風險。在這樣的狀況下,家屬究竟應該要先申訴、先調解,還是直接請律師提告?最新施行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下稱醫預法),又如何改變了這類案件的處理順序?
醫療疏失求償涉及民事與刑事兩條不同的法律途徑,而依醫預法規定,提起醫療爭議民事訴訟前,原則上必須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的醫療爭議調解會申請調解,刑事案件在偵查或審理中也有相同的先行調解機制,那究竟該如何進行?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將依實際處理的順序,說明醫療糾紛的民刑事差異、醫預法規範的即時關懷與調解先行流程、蒐證重點,以及求償時效的計算方式,確保家屬與病患可以獲得最全面之保障。
❖ 遭遇醫療疏失該如何求償?先分清楚民事與刑事
如果病患因醫事人員之不當醫療過失導致受到損害時,就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而要想要請求相關之損害賠償,就必須先掌握醫療糾紛之定義。除了了解醫療糾紛之定義以外,也需要先分清楚民事和刑事兩條性質完全不同的路徑,許多人會誤解以為提出刑事告訴,對方就自動要負民事之賠償責任,但實際上民事訴訟處理的是金錢賠償,刑事程序處理的則是醫事人員之刑事責任,兩者雖然可以並行但各自有各自的舉證標準與處理機關,是完全獨立的兩套程序。
民事求償之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與醫療契約的不完全給付責任,目的在於填補病患實際受到的損害;刑事責任則涉及醫事人員是否構成醫療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等罪名,由檢察官偵查、法院審理,追究的是刑事處罰。許多醫療疏失案件確實同時提出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但由於醫療疏失的認定牽涉高度專業的醫學判斷,所以無論是民事或刑事,案件能不能成立,關鍵都在於能否證明醫療行為違反醫療常規,且這項違反與病人的損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醫療糾紛發生後,醫院必須怎麼處理?醫預法的即時關懷機制
醫療糾紛發生後,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6條,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於醫療事故發生之翌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關懷服務;這項義務是醫預法課予醫療機構的法定責任,不是醫院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做的事,期望透過這樣的方式讓醫病雙方在爭議發生的第一時間就可以擁有正式的溝通管道,而不是任由雙方各自猜測、關係持續惡化。
⦿ 醫療事故關懷小組要在多久內說明?
醫療事故關懷小組依法必須在醫療事故發生的翌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說明與溝通;99床以下的醫院及診所,則可以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代為執行,不強制成立正式的關懷小組。醫療機構進行說明、溝通、協助及關懷服務的過程,依法應製作紀錄並至少保存3年。如果病人或家屬因為語言、文化因素,或有聽覺、語言功能等障礙致溝通困難,醫療機構還應該安排受過相關訓練的人員協助說明。
⦿ 醫師道歉,會變成呈堂證供嗎?
不會。依醫預法第7條,醫療機構、醫療事故關懷小組、專業人員或醫事人員於說明、溝通、關懷服務過程中,所為遺憾、道歉、讓步或其他為緩和醫病緊張關係所為之陳述,除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外,不得於本案訴訟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也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之基礎。這項規定讓醫事人員在事故發生後,能夠勇於誠實說明、表達遺憾,而不必擔心這些話語日後會被當成自認過失的呈堂證供。對病人與家屬而言,理解這項規則同樣重要。因此對方在關懷溝通階段的道歉或讓步,原則上無法直接拿來當作訴訟中主張過失成立的依據,求償仍然需要另外準備具體的醫療鑑定與事證。
❖ 醫療糾紛一定要先調解嗎?醫預法的調解先行程序
是的,依醫預法第15條,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先依本法申請調解;如果沒有先申請調解就直接起訴,第一審法院會依職權將案件移付有管轄權的調解會,訴訟程序在調解期間停止。要先調解並不代表未先調解的起訴會被直接駁回,而是法院會把案件先導入法定的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後再回頭續行訴訟。
⦿ 民事和刑事的調解前置,規定一樣嗎?
民事與刑事雖然都有先行調解的設計,但依據的條文與程序不同。民事部分依第15條,起訴前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的醫療爭議調解會申請調解,管轄原則上以病人住居所與醫事機構所在地為準;刑事部分依第16條,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中的醫療爭議刑事案件,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停止偵查、審判。
⦿ 調解不成立,會不會錯過提告的時效?
不會。依醫預法第16條第3項,當事人申請調解而調解不成立,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之翌日起6個月內就醫療爭議刑事案件提起告訴者,視為自申請調解時,已經提出告訴。這項規定等於為當事人保留了時效的空窗期,不必擔心因為先走調解程序,而讓告訴期間在等待調解結果的過程中悄悄流逝。此外,調解如果順利成立並經法院核定,效力等同民事確定判決,可以直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如果案件已經繫屬法院,調解成立並經核定後,原告還可以在核定調解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這是醫預法為了鼓勵當事人優先透過調解解決爭議所設計的實質誘因。
❖ 怎麼樣算醫療疏失?如何證明?
想要證明醫療疏失,就必須先釐清醫療行為到底有沒有違反醫療常規,以及這項違反與病人的損害結果之間,有沒有相當因果關係;這兩項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認定醫事人員之醫療行為構成疏失並須負擔賠償責任。如果只是單純手術結果不如預期、術後出現已在術前告知範圍內之併發症等,通常不會被認定為醫療疏失,因為醫療行為本身就存在不確定性,法律評價的重點在於醫師的處置過程是否符合當時醫療水準應盡的注意義務。
如果真的認為有醫療疏失,想要證明有醫療疏失之發生,最強而有力之證據來源是透過醫療鑑定的專業報告。病人或家屬可以透過訴訟程序聲請法院囑託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或其他專業機構進行鑑定,由鑑定意見具體指出醫療行為在哪個環節偏離了醫療常規。由於醫療專業門檻極高,病人一方通常難以單憑自己的認知直接指證醫師的處置有誤,鑑定報告的內容經常是法院認定醫療疏失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據。除了鑑定,完整的病歷紀錄、手術同意書上記載的告知內容、術前術後的影像與檢驗數據,也都是判斷醫療行為是否符合常規的重要佐證。
❖ 醫療糾紛發生時,該蒐集哪些資料存證?
醫療糾紛發生時,應優先向醫療機構申請完整病歷複製本與中文病歷摘要,並保留就醫過程中的對話紀錄、繳費單據、檢查報告與影像資料,這些都是後續鑑定與求償程序中不可或缺的基礎事證。具體建議蒐集的資料包括:
⦿ 完整病歷、護理紀錄與手術紀錄影本
⦿ 手術同意書與麻醉同意書等告知文件
⦿ 檢驗報告、影像資料(X光、超音波、電腦斷層等)
⦿ 與醫院或醫師的溝通對話紀錄與往來文件
⦿ 醫療費用單據與後續治療的相關支出憑證
病歷申請部分,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繼承人等相關權利人,可以直接向醫療機構申請複製病歷,醫療機構原則上不得無故拒絕;如果擔心病歷內容事後遭到補記或竄改,建議在爭議發生的第一時間就提出申請,並保留申請與取得的時間紀錄。事證蒐集階段涉及的判斷相當專業,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建議病人與家屬在整理資料的同時,可以先透過免費法律諮詢的管道,初步了解案件的處理方向與蒐證重點,再決定後續是否正式委任律師協助。
❖ 醫療糾紛追溯期有多長?多久之前需提告?
醫療糾紛的請求權時效,依請求權基礎的不同而有差異;依民法侵權行為的一般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若依醫療契約主張債務不履行責任,則適用民法一般請求權15年的時效。
刑事部分,醫療過失致死或致傷屬於非告訴乃論或告訴乃論依個案性質而定,但整體仍受刑事追訴權時效的限制,而且依醫預法規定,只要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之翌日起6個月內提起告訴,就視為自申請調解時已經提出,不會因為調解程序而影響時效的計算。由於時效的起算點涉及何時知悉損害與賠償義務人等具體事實認定,建議在發現可能的醫療疏失後,儘速諮詢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確認自己案件適用的時效類型與起算時點,避免因為猶豫不決而喪失求償的權利。
❖ 醫預法即時關懷與調解先行機制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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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制 |
內容重點 |
法源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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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關懷 |
事故發生翌日起5個工作日內說明溝通,紀錄保存3年 |
醫預法第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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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保護 |
道歉、遺憾、讓步等陳述不得作為訴訟證據 |
醫預法第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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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先行 |
起訴前應先申請調解,未申請者法院職權移付 |
醫預法第1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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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調解先行 |
偵審中應移付調解,調解期間停止偵審 |
醫預法第1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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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保障 |
調解不成立後6個月內告訴,視為申請調解時已提出 |
醫預法第16條第3項 |
❖ 常見法律問題|醫療疏失求償常見問題
Q1:醫療疏失如何求償?
醫療疏失求償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涉及刑事責任者也可以另外提出告訴。依醫預法規定,提起民事訴訟前應先向醫療爭議調解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立才續行訴訟;求償時建議先取得完整病歷與相關事證,必要時聲請醫療鑑定,證明醫療行為違反醫療常規且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Q2:醫療糾紛發生時,該蒐集哪些資料存證?
應儘速申請完整病歷複製本與中文病歷摘要、手術與麻醉同意書、檢驗與影像報告,並保留與醫療機構的溝通紀錄及醫療費用單據。這些資料是後續聲請醫療鑑定、主張醫療疏失成立的重要基礎,建議在爭議發生的第一時間就提出申請並妥善保存,避免時間拖延造成蒐證困難。
Q3:醫療糾紛一定要先調解才能提告嗎?
原則上必須要先經過調解,如果直接進入訴訟也會移付先行調解。民事部分,依醫預法第15條,提起醫療爭議民事訴訟前原則上應先申請調解,未先申請者法院會依職權移付調解、訴訟程序暫停,而非直接駁回起訴;刑事部分,依第16條,偵查或審理中的醫療爭議案件原則上也應移付先行調解,但曾經調解不成立或符合特定法定情形者不在此限。整體而言,先行調解是醫預法設計的必經程序,但仍保留調解不成立後續行訴訟的空間。
❖ 掌握醫預法的新程序,是求償的第一步
醫療疏失求償的處理方式,已經因為醫預法上路而有了實質改變,即時關懷與調解先行這兩項機制,讓醫病雙方在正式進入訴訟之前,多了一個相對緩和、也有時效保障的溝通管道。對病人與家屬而言,理解這套新制度的運作方式,能避免因為不熟悉程序而錯失先行調解的機會;對整體處理策略而言,及早蒐集完整事證、釐清民事與刑事的不同路徑、掌握時效的計算方式,始終是醫療疏失求償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基礎。
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病人與家屬處理醫療糾紛相關爭議,從醫預法調解程序的申請與因應、病歷與事證的蒐集規劃,到醫療鑑定的聲請策略、民事求償與刑事告訴的併行評估,協助當事人在專業門檻極高的醫療糾紛中,採取真正對自己有利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