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首頁 / 文章專欄 /
收到法院「強制執行」通知,薪水或存款突然被扣怎麼辦?律師解析執行程序、聲明異議與資產保全關鍵

收到法院「強制執行」通知,薪水或存款突然被扣怎麼辦?律師解析執行程序、聲明異議與資產保全關鍵

民事權益指引
2026/07/21

李侑宸 律師

文章封面

強制執行,是債權人取得法院判決等執行名義後,向法院聲請,由國家公權力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的程序,常見的方式包括查封拍賣不動產、扣押存款,以及扣押薪資。許多人會認為強制執行太恐怖,簡直就是國家機器去干涉私人的財產,但事實上,債權人如果要聲請強制執行必須要通過許多步驟才有辦法成功,所以並不是有聲請就可以強制執行。那究竟被強制執行薪水會被扣多少、存款能不能保住?難道被強制執行沒有任何救濟管道嗎?其實法律對債務人的基本生活設有明確的保障機制,扣押薪資並非一律固定比例,存款遭到扣押時也有正確的救濟管道,所以不要擔心被強制執行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但勸誡所有當事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喔!

 

收到強制執行通知怎麼辦?先確認執行命令的內容與依據的執行名義,評估財產與收入是否受到影響,並確認有無程序瑕疵可以聲明異議或主張生活費保留。
薪水被強制執行扣多少?並非固定扣三分之一,依法應先保留當地最低生活費的1.2倍,超過保留額度的部分,才在不逾三分之一的範圍內扣押。
存款被扣押可以異議嗎?如果執行程序或執行方法有瑕疵,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如果是債權本身有爭執,則須另外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的費用誰負擔?執行費原則上由債務人負擔,但依規定應先由債權人代為預納,日後再從執行所得中優先扣還。

 


 

❖ 強制執行是什麼?從執行名義到查封拍賣的整體概觀

 

強制執行是債權人持有效的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運用國家公權力強制債務人履行給付義務的程序;常見的標的包括不動產、動產、存款與薪資等各類財產,由執行法院依聲請發動查封、扣押等措施。強制執行的前提,是債權人手上必須先取得法律承認的執行名義,而不是單憑一張借據就能直接聲請法院查封對方的財產。

 

⦿ 什麼是執行名義?沒有判決也能強制執行嗎?

 

聲請強制執行的第一個前提,是必須手握合法有效的執行名義,執行名義是聲請強制執行的法定依據,除了打完官司拿到的確定判決外,透過支付命令等較簡便的方式取得執行名義,同樣可以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以下有幾種常見的種類:

⦿ 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支付命令,如果債務人在收到後的法定不變期間內沒有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具有執行力,可以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 和解或調解筆錄:雙方也可以透過法院成立和解或調解,取得與確定判決同等效力的筆錄

⦿ 公證書或是將債權債務關係做成公證書,並在公證書中載明債務人願意逕受強制執行。

需要提醒的是,現行制度下支付命令確定後已經不具有既判力,只具有執行力,如果債務人事後發現債權其實不存在或有其他爭執事由,仍然可以透過債務人異議之訴等程序另行救濟,這與早期支付命令確定後幾乎無法再爭執的舊制有所不同。

 

⦿ 強制執行的標的,只有不動產嗎?

 

強制執行的標的範圍相當廣泛,除了不動產的查封拍賣,也包括動產的查封變賣、對於第三人的金錢債權執行,例如存款與薪資,都是實務上常見的強制執行方式。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處分,並禁止該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所以強制執行的標的不會局限在房屋查封拍賣,其實實務上更常見、也更直接影響債務人日常生活的是對於存款和薪資的執行。銀行存款與雇主應給付的薪資,在法律性質上都屬於債務人對第三人的金錢債權,執行法院可以依強制執行法核發扣押命令,禁止銀行或雇主把這筆錢交給債務人,再視情況核發收取命令、支付轉給命令或移轉命令,讓債權人能夠實際拿到這筆錢。除此之外,動產例如汽車、貴重物品等,也可能成為查封拍賣的對象。

 


 

❖ 收到強制執行通知怎麼辦?第一時間該確認的事

 

收到強制執行通知怎麼辦,第一時間應該確認執行命令記載的執行法院、案號、執行名義的種類與債權金額,並評估自己名下財產與收入受影響的範圍,切勿聽信謠言設辦脫產或置之不理,避免造成更嚴重的後果。正確理解通知的內容,是後續判斷該清償、協商,還是有爭執空間需要聲明異議的基礎。

 

⦿ 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代表什麼意思?

 

執行命令是強制執行程序中,執行法院對外發生效力的具體措施。收到執行命令,代表法院已經受理債權人的強制執行聲請,並針對特定財產採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命令上通常會載明執行法院、案號、據以執行的執行名義,以及受執行的財產範圍。執行命令的種類會依標的不同而有差異,例如查封不動產的公告、扣押存款或薪資的扣押命令等。收到後應該仔細核對內容是否正確,核對的目的在於確認自己確實是否為這筆債務的債務人、金額是否正確,以及檢視執行的範圍有沒有明顯超出應執行債權與費用的情形。無論債務人是個人,或是被列為執行對象的公司,核對的原則都相同。如果核對後發現案號對不上、金額有誤、或執行範圍明顯過大,這些都可能構成後續聲明異議的依據;如果核對後確認無誤,則應該進一步評估自己的財產與收入,規劃清償、協商或主張生活費保留等因應方式。

 

⦿ 強制執行流程大概要多久?

 

強制執行流程的長短,依標的種類與個案複雜程度而有很大差異;扣押存款或薪資這類金錢債權的執行,通常在核發扣押命令後就會生效,不動產的查封拍賣則因為需要鑑價、公告等程序,往往需要數個月甚至更長時間。整體而言,強制執行程序終結的時點,是在債權獲得完全清償、或確認債務人已無財產可供執行為止,並非一次性的單一動作。以扣押存款或薪資為例,執行法院核發扣押命令並送達銀行或雇主之後,通常很快就會生效,銀行或雇主必須依命令配合辦理,不能再把應扣押的金額交給債務人本人;相對地,不動產的強制執行流程較為冗長,從查封、囑託鑑價、訂定拍賣期日與底價、公告拍賣,到可能經過數次減價拍賣,整個過程往往需要數個月到超過一年不等。整體而言,強制執行程序只要債權尚未獲得清償,通常會持續進行,執行法院也可能持續查詢債務人名下是否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所以與其被動等待程序結束,不如主動評估清償或協商的可能性,才能真正縮短受影響的時間。

 


 

❖ 薪水被強制執行扣多少?兩道保留生活費的防線

 

強制執行到底會影響多少?並非坊間常說的一律固定扣三分之一,法律雖然要保護債權人的權益,但仍舊要保留生活的空間予債務人,所以現行法設有兩道防線,一是扣押金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的三分之一,二是應先保留當地最低生活費的1.2倍,兩者同時適用,實際扣押金額往往比單純的三分之一更少。

 

⦿ 是不是薪水一律只能扣1/3?

 

坊間普遍流傳「薪水被強制執行一律扣三分之一」的說法,這其實只說對了一半。三分之一確實是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所定的扣押上限,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2項,對薪資這類繼續性報酬債權發扣押命令,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的三分之一,這是扣押金額的上限,但實際能扣多少,還要進一步對照第122條保留生活費的規定。如果債務人的薪資扣掉三分之一後,剩下的金額已經低於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水準,依法就不能扣到滿三分之一,而應該優先保留生活所必需的部分。換句話說,三分之一只是一個不能超過的天花板,真正決定實際扣款金額的,往往是接下來要說明的最低生活費保留機制,所以三分之一只是法律設下的上限比例,不代表每個人的薪資都會恰好被扣走三分之一,實際金額經常比這個比例更低。值得留意的是,實務上部分執行命令的公文格式,仍然沿用過去單純扣三分之一的舊慣例,這代表債務人如果不主動主張,執行機關未必會自動幫忙精算出對自己更有利的保留金額。所以謙曜法律事務所會建議,在收到執行命令時要盡快委任律師協助,確保自身權益不會受損。

 

⦿ 最低生活費的1.2倍保留,要怎麼主張?

 

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債務人生活所必需的金額,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的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計算,這部分不得為強制執行;要落實這項保障,債務人應主動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執行法院聲明。法院不會主動幫債務人試算這筆保留金額,必須由債務人提出戶籍謄本、收入支出證明、扶養親屬等資料,積極向執行法院主張。具體計算方式,是先查詢自己戶籍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最近一年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金額,乘以1.2倍,得出應予保留、不得扣押的下限金額;如果債務人還有依法應扶養的親屬,依第122條第4項,還可以按扶養義務的比例,主張進一步提高保留的金額。舉例而言,如果保留下限計算後高於薪資扣除三分之一後的剩餘金額,實際能被扣押的金額,就會比單純的三分之一計算結果更少。要主張這項保留,債務人應該主動備妥戶籍謄本、薪資單、扶養親屬的相關證明等文件,向執行法院聲明並請求核定不予扣押的範圍。

 

最低生活費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但落實與否,取決於債務人是否主動提出。由於保留金額的計算與相關文件的準備牽涉個案判斷,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建議薪資遭扣押的債務人,及早諮詢律師協助整理事證、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爭取應有的生活費保留範圍。

 


 

❖ 存款被扣押可以異議嗎?聲明異議的適用時機

 

存款被扣押是可以異議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對於執行法院的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或應遵守的程序有不當之處,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聲明異議適用的是程序面的爭執,例如查封或扣押的範圍是否合理、程序有無明顯瑕疵,而不是用來爭執債權本身存不存在。

 

⦿ 什麼情況可以聲明異議?

 

常見可以聲明異議的情形,包括扣押的財產或金額明顯超過應執行的債權與費用範圍、扣押命令未依法保留生活所必需的金額,或執行程序有其他明顯違反法定程序的瑕疵。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以裁定方式處理,相對於提起訴訟,程序較為簡便快速。所以如果債務人發現扣押的存款金額,遠超過債權人聲請執行的債權加計必要費用的總額,構成所謂的超額執行;或是薪資扣押命令沒有依前述保留生活費的規定辦理,導致實際生活陷入困難;又或是執行命令送達、公告等程序有明顯的瑕疵,這些情形都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請求執行法院審查並更正執行的方法或範圍。執行法院會就異議的內容作成裁定,如果認為有理由,會相應調整執行的範圍或方式;如果駁回,異議人還可以依法提起抗告,尋求上級法院的救濟。

 

⦿ 聲明異議和異議之訴,有什麼不同?

 

聲明異議針對的是執行方法、程序有沒有依法進行,例如扣押範圍是否過大、有沒有依法保留生活費;而債務人異議之訴針對的是執行名義所憑的債權,是否已經因清償、時效消滅等事由而不應再繼續執行;第三人異議之訴則是用在執行標的其實不屬於債務人,而是屬於第三人所有的情形。三者適用的情形不同,程序也不同,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自行以裁定審理,異議之訴則須另行提起訴訟,由法院進行實體審理。面對存款或其他財產被扣押,務必先釐清自己面對的究竟是程序上的問題,還是債權本身的實體爭執,才能選對正確的救濟途徑。

 


 

❖ 常見法律問題|強制執行常見問題

 

Q1:強制執行要繳多少執行費?

 

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民事強制執行的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5,000元者免徵執行費;5,000元以上者,依法定基準計收,加計臺灣高等法院核定的提高徵收標準後,實務上大致以執行標的金額的千分之8計算。舉例而言,聲請執行100萬元的債權,執行費大約是8,000元。這筆費用原則上由債務人負擔,但應先由債權人代為預納,日後再從執行所得的金額中優先扣還。

 

Q2:什麼是債務強制執行?支付命令與強制執行差別是什麼?

 

債務強制執行,指的就是債權人針對債務人未履行的金錢或其他給付義務,持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程序。支付命令與強制執行的差別在於,支付命令是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的一種簡便途徑,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具有執行力;強制執行則是取得執行名義之後,實際運用公權力查封、扣押財產以實現債權的程序。簡單來說,支付命令是取得執行名義的前置程序之一,強制執行才是真正實現債權的執行行為

 

Q3:扶養費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嗎?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時效有多長呢?

 

扶養費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只要持有法院就扶養費作成的確定判決、調解或和解筆錄等執行名義,一旦義務人未依約給付,權利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扣押義務人的財產或收入。至於聲請支付命令的時效,並非支付命令本身有獨立的期限,而是應該在背後所憑債權的請求權時效內提出聲請,例如一般債權的請求權時效原則上為15年,個別法律關係可能另有較短的時效規定,建議及早確認自己請求權的時效種類,避免因時效經過而喪失聲請的權利。

 

Q4:怎麼知道債務人有哪些財產?

 

債權人在聲請強制執行時,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例如查詢名下的不動產、有無薪資所得、銀行帳戶等資訊;如果已經取得執行名義卻查無財產可供執行,也可以依規定聲請法院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財產狀況,或聲請對隱匿、處分財產的債務人為必要的處置。實務上,建議在聲請強制執行前,先透過合法管道盡量掌握債務人可能持有的財產線索,提高執行的成功機會。

 


 

❖ 掌握程序與權益,才能從容面對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是逼迫債務人面對債務的有效手段,但卻也容易造成債務人日常生活的壓力,雖然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也有許多人是因為生活所迫而導致不當的處境。所以在收到強制執行執行命令時,慌張和逃避不是解決之道,盡快理解理解執行名義的種類、查封拍賣與扣押的基本流程,才能在第一時間掌握處境,避免生活因為扣押而陷入困境。強制執行不是無從招架的處境,只要主動了解法律賦予的每一項權益,並在關鍵時刻積極主張,就有機會把衝擊降到最低。

 

謙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協助當事人處理強制執行相關的各項爭議,從執行命令內容的核對、生活費保留範圍的主張、聲明異議與異議之訴的評估,到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與參與分配的規劃,讓當事人無論身處債務人或債權人的角色,都能在複雜的強制執行程序中,採取對自己最有利的行動,守住應有的權益。

回文章專欄
line ph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