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失利慘遭提告詐欺重罪?釐清商業糾紛,獲不起訴處分
刑事案件-詐欺取財
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建設公司負責人與買受人)為進行土地開發,與告訴人簽署了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購買高雄市左營區某地號之部分持分,並承諾若順利整合取得全部土地,將額外給付鉅額獎勵金。簽約後,當事人依法先行給付了部分款項,告訴人亦配合將部分土地持分移轉至建設公司名下。
然而,後續建設公司因整體經濟環境與資金周轉等非預期因素,遭遇嚴重財務危機甚至面臨解散,導致無法如期支付尾款。告訴人不滿未能順利取得剩餘款項,遂對當事人提起「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的重罪刑事告訴。當事人本是正常經營商業投資,卻因公司營運周轉不靈而面臨莫須有的刑事重罪指控。
面對告訴人將單純的商業投資糾紛無限上綱為刑事詐欺,我們在偵查階段為當事人擬定以下防禦主軸:
一、還原正常商業交易本質:針對詐欺罪的核心要件「施用詐術與陷於錯誤」,透過向檢察官釐清,告訴人身為具備智識經驗的成年人,是出於對利潤的期待與審慎評估後才自願簽立合約,且雙方締約過程完全公開透明,在簽約的過程當中,當事人並無對其施用任何詐術。
二、提出客觀信用紀錄反證:針對告訴人指控當事人「自始即無付款意願」之部分,為釐清此內容,我們協助調閱建設公司的票據信用資訊,證明在簽立買賣契約時,公司的支票信用皆屬良好,確有勉力維持營運與支付能力的客觀事實。
三、阻卻事後債務不履行等於詐欺的錯誤推論:商業投資本具風險,事後因公司資力生變導致無法履約,屬於典型的民事債務不履行,和詐欺的法律評價並不相同。我們向檢方強調,當事人甚至以自己與公司名義簽立了各項承諾書與契約,若是蓄意詐欺,根本無需自陷於日後容易遭追訴的風險中。
【案件結果】
檢察官經詳盡調查後,採納了我們的辯護意旨,認同本件純屬民事契約衍生之債務糾葛,並非刑事詐欺。據此,檢察官認定本案缺乏當事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的積極事證,依法對當事人做出不起訴處分。我們成功協助當事人釐清商業糾紛與刑事犯罪的界線,使其得以免受不合理的刑事訴追,安心回歸處理後續的民事結算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