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土地遭人蓋廠房霸占?土地遭無權占用數十年怎麼辦?擊破「默示分管」抗辯,成功獲判拆屋還地
民事訴訟
2026/10/16
案件勝訴
案件類型
民事案件-拆屋還地
爭取結果
成功爭取
裁判日期
2026年10月05日
案件背景
當事人因分割繼承取得新北市淡水區某處農業用地之應有部分,成為該土地的共有人,在取得之後發現該土地上有高達四百多平方公尺的特定區域,遭被告擅自搭設鐵皮廠房作為擺放工程機具的場所,長期無權占用。當事人為維護自身與全體共有人的財產權益,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將鐵皮廠房拆除、騰空返還土地,並追討過去無權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然而,被告於訴訟中強烈抗辯,主張前手地主早在數十年前就與其他共有人達成「默契」劃定範圍使用,其胞弟買受土地持分後無償出借給他搭設廠房,且過去其他共有人從未表達異議,認為雙方已有「默示分管契約」及「占有連鎖」的合法權源,拒絕拆屋還地。
處理過程
面對被告搬出陳年歷史與「默示分管」的法律抗辯,律師在訴訟當中分析過往資料後,採取以下措施:
- 聲請地政機關精準測繪: 訴訟初期,律師先行配合法院囑託地政事務所進行現場勘測,精確鎖定被告鐵皮廠房實際占用的面積與位置(面積達447.73平方公尺),並據此更正及擴張訴之聲明,使請求範圍毫無模糊空間。
- 「默示分管」之實際真相: 針對被告傳喚的證人,透過細膩之交互詰問,成功讓證人坦承共有人之間「從未互相詢問或協議」,也「不清楚其他共有人的管理範圍」。據此向法官說明,縱使其他共有人多年來未對占用行為提出抗議,在法律上僅屬於「單純之沉默」,無法直接推論為默示同意之分管意思表示。
- 追討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依據最高法院見解,主張有正當權源占有土地的被告,必須負起舉證責任。在擊潰對方的分管契約說詞後,我們緊接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結合現場勘驗的生活機能、交通便利性與申報地價,為當事人主張占用期間與未來返還土地前的按月不當得利補償。
【案件結果】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採納我方之見解,認定被告未能舉證其占有土地的正當權源,且共有人間並無任何書面或默示分管協議存在,構成無權占有。法院最終判決當事人勝訴,命被告應將占用面積達447.73平方公尺之地上物全數拆除,將土地騰空返還予當事人及其他全體共有人;同時判命被告須給付當事人過去五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持續支付補償金。我們成功協助當事人破除陳年占用僵局,完整收回繼承的土地資產。
本案例為過往承辦案件分享,個案結果取決於具體事實與證據,不代表其他案件可獲得相同結果。詳見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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