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同居還狡辯是「假扮情侶」?律師提證破除免責抗辯,成功捍衛配偶權益
當事人(原告)與配偶結婚多年並育有子女,當事人為某道觀之主持道長,配偶則於該道觀協助,並負責相關課程教學;另一名被告為該道觀之信徒,因經常前往請辦法事、問事及參與課程,明知配偶已婚,卻仍與其發展出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密切交往關係。
某日當事人之配偶出國,並透過通訊軟體向當事人傳送分離訊息,隨即於飛機抵達外國後,不僅與該名信徒共同生活,更在相關通訊群組中公開分享兩人之親密照片,甚至向他人透露未來結婚及在國外定居之計畫。此舉不僅嚴重破壞當事人的婚姻圓滿,亦連帶損害當事人於道觀信眾間的地位與名譽。當事人深感精神痛苦,遂委託律師對配偶及該名信徒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訟。
面對明確的跨海同居與親密照片事證,被告二人於訴訟中辯稱一切僅是為了逃離家庭暴力、逼使當事人同意離婚而「對外佯裝情侶」的權宜之計,並反控雙方婚姻早已名存實亡,主張無保護實益。律師在法庭上針對被告之卸責抗辯,採取以下策略:
- 鞏固客觀事證,戳破「假扮情侶」之矛盾說詞:律師向法院提出離家當日的告別訊息、跨海同居期間於群組分享的親密照,以及討論婚後定居國外之對話紀錄,並傳喚相關證人出庭作證。我們向法官說明,倘若佯裝情侶僅是為了讓當事人死心,根本無須在已經傳訊攤牌並通話後,還持續將親密生活動態分享給道觀群組的其他成員,且對話內容已涉及長期婚姻與居留安排,顯見雙方確有實質交往,絕非短期權宜之計。
- 證明確知已婚身分,確立共同侵權責任: 透過證人證述與通話紀錄,我們向法院證實該名信徒長年參與道觀事務,熟知當事人與配偶之夫妻關係,其明知他人有配偶卻仍跨海同居並為親密舉止,主觀上具備侵害故意,依法應與配偶負連帶賠償責任。
- 嚴守法理界線,阻卻「婚姻破綻」免責抗辯: 針對被告以另案保護令及婚姻不睦為由企圖免責,我們從法理上向法院闡明,在婚姻關係依法解消前,夫妻互負之誠實義務依然存在,身分法益仍受法律保護。縱使婚姻存有嫌隙,正當途徑應為聲請保護令或訴請離婚,而非與第三人發生逾越社交分際的交往;兩者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無法以此阻卻侵害配偶權的違法性,亦無過失相抵之適用。
案件結果
南投地方法院審理後,完全採納我們的法律見解與證據主張,認定被告二人跨海共同生活及親密舉止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共同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當事人的配偶權且情節重大,所辯「假扮情侶」等語均不足採。
法院最終判決當事人勝訴,命被告二人應連帶賠償新臺幣3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我們成功協助當事人戳破對方的虛偽抗辯,在承受婚姻背叛與名譽受損的雙重打擊下,透過司法判決討回公道與實質賠償。
本案例為過往承辦案件分享,個案結果取決於具體事實與證據,不代表其他案件可獲得相同結果。詳見免責聲明。